闻行海:
你2023年8月24日晚在随县洪山镇琵琶湖细鳞斜颌鲴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的下网捕鱼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之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并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因无法直接及邮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县农罚〔2023〕115号)
联系人:刘昌正 刘显锋 联系电话:0722-3339281
随县农业农村局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