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优化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结合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消费能力、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传统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随县和代管的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全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以烟草制品市场需求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适应社会发展与结构优化需要,逐步构建“布局合理、竞争适度、进退有序、健康理性”的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环境。
第五条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当年满18周岁(含)以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合法持有营业执照;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合法持有营业执照;申请人不得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国家烟草专卖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定标准
第六条 下列区域按照距离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1.各镇、场、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政府所在地主要街道的零售点间距不能低于80米(主要街道明细见附件1);
2.各镇、场、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政府所在地主要街道以外的(城镇背街小巷和集镇)其他区域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50米;
3.公路(国道、省道)沿线零售点间距不低于800米(非条款1、条款2所处区域);
4.农村村舍(含村村通公路沿线)不低于2000米。
第七条 下列区域按照总量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旅游景区游客服务区,高速公路服务区,部队、高等院校生活区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特殊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八条 下列区域按照总量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1.当地政府规划设立的旅游景区内部商业街、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贸易市场内部按经营点数量布局零售点,原则上场内经营点在200个以下的卷烟零售点设置不超过3个,场内经营点在200个以上的按照每50个点位增设1个卷烟零售点;上述经营点按已办理营业执照数量测算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80米;
2.物流园、工业园区域在实行距离控制的基础上实行局部数量控制,一个相对独立的物流园、工业园区内卷烟零售点不超过2个;
3.对校园周边区域从严管控,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周围50米内不予设置零售点,200米内零售点数量只减不增;
4.客运汽车站、高铁火车站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经营场所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第九条 综合区域合理容量、现有持证数量、办证需求强度、卷烟销量、零售客户盈利水平等因素,将市场区域单元分为饱和区和非饱和区。区域单元现有持证数量达到或超过合理容量(持证户超过千分之五)的为饱和区,未达到合理容量的为非饱和区。饱和区域实行最小单元控制,饱和区域由随县烟草专卖局定期向社会公示,初次确定的饱和区详见附件2。
1.申请地址位于非饱和区,对符合办证条件的申请人,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核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2.申请地址位于饱和区,对不符合区域合理容量要求但符合合理布局规定第七条间距要求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在申请人自愿的基础上,实行“排队轮候、退一进一”管理模式。随县烟草专卖局提供排队轮候先后顺序情况实时查询,并公开实时查询方法和途径。
3.“排队轮候、退一进一”规则。
“排队轮候、退一进一”的定义:“排队轮候、退一进一”是行政许可“不予许可”结束后的后续规范化管理服务措施,不是原行政许可申请的延续。区域单元内零售点处于饱和状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在申请人自愿登记排队轮候的基础上,发证机关根据合理布局规划予以登记排队轮候。区域单元内零售点由饱和状态转为非饱和状态时,按照登记排队先后顺序,依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当区域单元内零售点达到饱和状态时则继续排队轮候。
4.登记排队轮候实行“谁申请谁排号、排号转让无效、过号失效、公开透明”的规则。发证机关以作出不予许可的时间为准进行登记排队轮候。当区域单元内零售点由饱和状态转为非饱和状态时,发证机关以登记排号轮候顺序依次通知排号人,申请人提出办证申请的,发证机关依法办理。排号人在收到办理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办证申请材料,逾期未提交或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其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通知办理的,视同自愿放弃,其原排号失效,并由下一位轮候人顺位递补申请。在满足法定条件、距离控制标准的前提下实行“排队轮候、退一进一”(《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申请办证排队轮候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及操作指引见附件3、附件4)。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1.流动摊点、简易搭盖、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无准确门牌地址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有关证照的区域;
5.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6.写字楼、公寓、封闭式住宅小区等限制进入、管理方不允许或不配合行政监管的场所,以及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或地上二层以上的区域(大型超市、商场除外);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情形的。
8.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周边的限制规定等不予许可的情形不得放宽。
第十一条 对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数量、距离方面给予适当放宽,如下列情形: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持有残疾证)、退役军人(持有《退出现役证书》等法定退役证件,以《退出现役证书》颁发日期为准,两年内有效),实际经营者为本人,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按本辖区零售点间距标准的80%执行;
2.烈士家属(持烈士证的配偶、子女、父母,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伤残退伍军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实际经营者为家属本人、退役军人本人,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按本辖区零售点间距标准的50%执行,且不受总量控制限制。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可按本辖区零售点间距标准的80%执行。
第十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总量、距离方面不受合理布局规划的限制:
1.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大型连锁超市、购物中心,客房数量在100间以上的宾馆,其内部视为一个整体,仅限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政府招商引资的重大在建工程项目且进驻参建人员超过300人的在建工地,可根据工期及周边零售点实际情况,最多设置1个零售点,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期不得晚于工程项目验收时间;
3.持证期1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的持证零售户,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后三个月内,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4.因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主体改变类型等,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5.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申请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新经营地址应属原烟草专卖管理所管辖);
6.由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因特殊情况导致不再办学,原主动迁出零售户再迁回原址经营的;
7.需要政策扶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的放宽情形不得突破经营场所安全要求和第八条第三款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周边的限制规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有关用语含义及相关说明:
间距,是指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具体见《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附件)。在实地核查进行间距测量时,应当制作实地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与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申请人或代理人拒绝签字的,由核查人员在实地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
经营场所,是指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经营场所形成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不包含流动摊点、售货车、临时棚舍、仓储场所等,并具有可以被不特定消费者所辨识的特征,有独立、固定陈列烟草制品的经营设施。
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各类学校,如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专门学校,公立、私立幼儿园等。
持证率,是指某一区域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户数量与该区域常住人口数量的比值。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以上”“以内”“不低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对本规定施行前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定第二章有关合理布局规定标准调整的影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随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2024年8月5日施行的《随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随县烟专〔2024〕1号)同时废止。
附件:1.随县各镇、场、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政府所在地主要街道
2.随县实行总量控制的最小单元区域明细表(持证率超过千分之五的地区)
3.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申请办证排队轮候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4.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申请办证排队轮候制度操作指引
5.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
附件1
随县各镇、场、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政府所在地主要街道
厉山镇:神农大道(起点一桥头至终点丁字路口),交通大道(起点洪福购物广场至终点幸福大道交汇处),神农大道(起点一桥头至终点随县客运站),县城厉山镇新厉山所有区域;厉封线(起点与交通大道交汇处至终点与318国道交汇处),幸福大道(起点与交通大道交汇处至终点二桥头),北岗村。
尚市镇:尚市镇厉万大道(尚市镇卫生院起点至尚市镇中心学校终点),净明路(尚市镇中心小学起点至与厉万大道交汇处终点),尚市镇老街(与朝阳大道交汇处起点至与厉万大道交汇处终点),朝阳大道(尚市镇卫生院起点至朝阳小区终点)。
新街镇:新街镇区所有区域,荷花路,新河路(新河路惠鑫超市起点至厉均路口终点)。
安居镇:安居中心大道(安居中心大道厉均路口起点至安居镇人民政府终点),长庆街(与安居中心大道交汇处起点至与346国道交汇处终点),346国道(安居派出所起点至喜来登新家园终点)。
柳林镇:柳林交通大道(与S49省道交汇处起点至友华酒店终点)。
均川镇:朝阳街(与幸福路交汇处至起点与胜利路交汇处终点);水晶街(与幸福路交汇处起点至与胜利路交汇处终点);胜利路(与朝阳街交汇处起点至与水晶街交汇处终点);幸福路(与朝阳街交汇处起点至与水晶街交汇处终点)。
万福镇:316国道边养老院至316国道边原万福镇粮油公司;粮管所路口至万福镇高架桥处;政府路口至小学路中间路口;连心桥居委会路口至黑龙口村委会路口。
吴山镇:东岗村石化加油站至东岗广场第一个路口;东岗广场第一个路口左方至原棉花站(肖家湾居委会);东岗广场第一个路口右方至广场石材大道红绿灯右转至新集村变电站邱家河村工业园连旺厂区路口;肖家湾居委会富业街道至东岗广场红绿灯路口及农贸菜市场。
唐镇:桃园村委会刘台石化加油站至316国道唐镇大桥头;大桥街供销社路口至北园居委会唐镇三中背后路转弯至唐镇建筑公司路口;唐镇大桥头烟草路口至北园居委会加油站;派出所至紫金居委会西码头桥头;北园居委会法庭至双丰村到华宝、敖棚路口。
新城镇:安达长途客运服务中心至新城界口,晃山交叉路口;太白路及新城农贸市场至新城十字街东(往派出所方向至农业银行路口)。
万和镇:兰花大道走马岭石化加油站路口右至石材加油站;万和镇老街至桥头万和门业;滨河商业街;车站路水厂十字街至万和居委会商贸城小区;仙峰路万和中桥至万和居委会水厂十字街;万和大道交通管理站至万和镇农业银行。
高城镇:高城路高城大桥到高城小学;东华街高城镇政府到高城新桥头。
殷店镇:随殷路西到淮南路交叉口,漂水街南到淮南路中交叉口,随殷路北到神农路西交叉口,漂水街北到神农路南交叉口,神农路东红绿灯到沿河大道北交叉口,淮南路东到沿河大道东交叉口,省道328岩子河加油站至岩子河小学,天河口加油站至天河口小学。
草店镇:游源街兄弟石化加油站至游源街中国石化加油站。
小林镇:友谊路汉东桥至天梯大道312国道红绿灯交叉口;天梯大道312国道石家咀中国石化加油站至友谊路红绿灯交叉口;天梯大道312国道石家咀中国石化加油站至国道边祝林路口,小林火车站转盘至小林汽修旁红绿灯路口。
淮河镇:龙凤街淮河派出所至淮河大桥,振兴街淮河信用社至淮河大市场,玉皇街红绿灯至淮河大市场;淮河高速路出口至淮河镇九龙宾馆。
环潭镇:346国道金环水泥矿粉至中石化加油站;306省道新居路通达汽车服务至环潭汽车客运站;车站路环潭供销社至车站转盘;040乡道环潭卫生院至涢水桥头;环许路环潭卫生院至转盘超市;城墙路广场超市至天力大药房;玉石街财政所至124乡道交界处;车站街财政所至老街巷子口;金潭街天力大药房至环潭大桥交界处。
洪山镇:先锋路兴阳线红绿灯口至中国电信;洪山路洪山供销社加油站至洪山镇政府;怀河路中国石油加油站至洪山镇财政所;南门路金钻大酒店至洪山供销社加油站;环城东路洪山供销社加油站至中国石油加油站;东山路中石化加油站至金汇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龙潭街兄弟烧烤至车站路路口交界处;东河路司法局至林业服务中心;中建街随县二中至东河路口交界处。
长岗镇:楚北大酒店至董国超市配送中心;长岗客运站至长岗农贸市场;长岗市场监管局至金钻大酒店;096乡道长岗集贸市场至阳光服装超市;宝珠街大洪山管委会至大洪山鸳鸯湖酒店。
三里岗镇:洪山街三里岗联运物流公司沿老香菇市场至三里岗政府大门口;平桥街三里岗邮电局至中石化;元宝街邮电局至三里岗中学;三里岗邮局至三里岗财政所。
附件2
随县实行总量控制的最小单元区域明细表
(持证率超过千分之五的地区)
厉山镇:桂家台村委会、海潮寺村委会、狮子口村委会、车水沟村委会、幸福村委会、双寨村委会、三星村委会、宇宙村委会、双星村委会、沙城村委会、东方村委会、同心村委会、王家岗村委会、星亮村委会、联群社区居委会、北岗社区居委会、勤劳社区居委会、富足社区居委会、灯塔社区居委会、炎帝社区居委会、日中街社区居委会、明华居民委员会、星升社区居民委员会、红星社区居民委员会、神农社区居民委员会。
尚市镇:净明铺村委会、敖棚村委会、太山村委会、民太村委会、王家河村委会、苏家村委会、星河村委会、星模村委会、星巩村委会、旭益村委会、群祥村委会、星雨村委会、群岳村委会、星申村委会、社九村委会、有余村委会、群金村委会、龙脉村委会、南岗村委会、尚市店居委会。
新街镇:联合村委会、金鸡山村委会、墩子湾村委会、河源店村委会、梓树湾村委会、胡堂村委会、蒯寨村委会、姚庙村委会、刘家岗村委会、凤凰寨村委会、红石桥村委会、王寺村委会、水寨村委会、姜湾村委会、苏湾村委会、新街居委会。
安居镇:王家楼村委会、王家沙湾村委会、张家井湾村委会、陈家湾村委会、安南山村委会、姜家棚村委会、漂河村委会、张畈村委会、刘家畈村委会、和睦畈村委会、烟袋坡村委会、刘家台村委会、范家岗村委会、宝峰观村委会、张家河村委会、聂家寨村委会、黄家寨村委会、车岗村委会、皂角树村委会、邓家庙村委会、肖家店村委会、徐家嘴村委会、夏家畈村委会、安居居委会。
柳林镇:白云寺村委会、双利村委会、双星村委会、团结村委会、大堰角村委会、雁子河村委会、金桥村委会、将军台村委会、高岭村委会、长岭坡村委会、大桥街居委会、古城畈居委会。
均川镇:陶家楼村委会、胡家台村委会、桃园村委会、潜家楼村委会、药山村委会、新河村委会、富家棚村委会、郭家岗村委会、弯垱冲村委会、曾家河村委会、迎水村委会、冷水港村委会、园通寺村委会、包家巷村委会、盛茂冲村委会、解河村委会、龙泉村委会、墙院村委会、柳树河村委会、周家畈村委会、珍珠庙村委会、永福寺村委会、黄陂桥村委会、红石垭村委会、九龙观村委会、光河村委会、高皇庙村委会、均河口村委会、幸福居委会、古均街居委会。
高城镇:高城居民委员会、前进村村民委员会、七姑店村民委员会、大桥村民委员会、卸甲村民委员会、雷家祠村村民委员会、三清观村村民委员会、嵩垛村村民委员会。
殷店镇:双桥居民委员会、天河口居民委员会、九角尖居民委员会、鹦鹉村村民委员会、谢家湾村民委员会、江头店村民委员会、东岳庙村民委员会、金塔村民委员会、东岳庙村村民委员会、鞍山村村民委员会、忤水关村村民委员会、凤鸣村村民委员会、峥嵘村村民委员会、小东庙村村民委员会。
草店镇:草店居民委员会、二道河村村民委员会、檀山村民委员会、三道河村民委员会、王子城村民委员会、观音寺村民委员会。
小林镇:上天梯居委会、小林店居委会、祝东村民委员会、祝林店村民委员会、石家嘴居民委员会。
淮河镇:龙泉村村民委员会、铁山社区居民委员会、高庄村村民委员会、红石桥村村民委员会。
万和镇:万和居民委员会、沙河店村村民委员会、车店村村民委员会、青苔村村民委员会、倒峡村村民委员会、太白村村民委员会、新城居民委员会、合河村村民委员会、走马岭村村民委员会、大房湾村村民委员会、吉祥村村民委员会、九里湾村村民委员会、王店村村民委员会、解河村村民委员会、晃山村村民委员会。
唐镇:骕骦社区居民委员会、北园居民委员会、紫金居民委员会、文峰居民委员会、华宝山村村民委员会、砂子岗村村民委员会、江义村村民委员会、黄家庙村村民委员会、石佛村村民委员会、杨寨村村民委员会、福忠村村民委员会、鲁城河村村民委员会、鲁城村村民委员会、十里村村民委员会、勤德村村民委员会、肖畈村村民委员会、桃园村村民委员会、双丰村村民委员会。
吴山镇:肖家塆居民委员会、三合村村民委员会、唐王店村村民委员会、新集村村民委员会、邱家河村村民委员会、联强村村民委员会、联宏村村民委员会、群玉村村民委员会。
万福店农场:万福店社区居民委员会、玉皇庙村村民委员会、凤凰山村村民委员会、魏家岗村村民委员会、三口堰村村民委员会。
三里岗镇:贾家湾村委会、古庙村委会、何家店村委会、新集村委会、常安店村委会、三星村委会、伏岭村委会、刘店村委会、八一桥村委会、尚家店村委会、三里岗居委会。
洪山镇:三神庙村委会、朱集村委会、店子河村委会、鲍集村委会、双河街居委会、怀河路居委会、洪山路居委会、黄龙寺村村委会、寺山居委会、茅茨畈居委会。
环潭镇:大碑店村委会、柳林河村委会、涢阳村委会、廖家寨村委会、九里岗村委会、汤畈村委会、梅坵村委会、老街居民委员会、柏树岗居委会、小东门居委会。
长岗镇:绿林社区居委会、庹家村委会、熊氏祠村委会、珍珠泉村委会、东庄畈村委会、绿水村委会。
附件3
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
申请办证排队轮候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卷烟零售许可证办理,保障办证申请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卷烟市场经营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人符合其它办证法定条件,仅因经营地址处于总量控制最小区域单元,受退一进一限制需要进行排队轮候管理的情形。
第三条 排队轮候办法的实施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随县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县局)对全县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对象排队轮候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服务,负责建立全县统一的排队轮候名册,及时对排队轮候信息进行公示和告知。
第二章 排队轮候规则
第五条 对符合其它办证法定条件和距离条件的申请,因经营地址所处市场单元属于总量控制区域,工作人员应履行告知义务,告知申请人排队轮候制度以及目前参与排队轮候申请人的数量。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的,受理终止,退回其提交的申请;线上退回申请的,说明退回理由,如:“经与申请人联系确认,现予以退回申请”。
若申请人不同意退回,行政许可中队应及时履行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经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对于仅因最小单元总量控制限制而无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申请,工作人员应主动征求申请人是否愿意参加排队轮候,并将可能导致无法办证的全部情形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有意愿进行排队轮候的申请人,根据作出不予许可决定时间的先后顺序纳入排队轮候名单。
第六条 纳入排队轮候名单的申请人,在排队轮候期间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受到处罚的,取消其排队轮候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进入轮候名单。
县局工作人员在排队轮候期间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视同放弃其排队轮候资格。
申请人放弃排队轮候的,需得到其明确答复,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痕迹化证明材料的留存备查。
第七条 为确保行政许可资源合理配置,申请人在排队轮候期间,申请人及其家人不得再在本市其它经营地址申请排队轮候。
第八条 申请人排队轮候登记完成后,应当及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申请人排队轮候成功。
第九条 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县局专卖管理部门应制作上月各总量控制区域单元退出持证户名单,以及本月可办证指标和最新排队轮候申请人名单,在政务服务公告栏或对外网站进行公布。
排队轮候申请人名单经公布后,申请人放弃排队轮候或申请人放弃申办导致自动丧失排队轮候资格,又再次提交申请的,视同首次申请重新排队轮候。
第十条 辖区内有新办指标的,按对外公示的排队轮候先后顺序办理,及时通知可办证的排队轮候申请人。申请人应自告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办证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申办。申请人放弃申办后自动丧失本轮排队轮候资格。
自可新办证指标公布之日起,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采取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相关申请人申办零售许可证。对未提出办证申请的,可酌情在截止日期前一定时间内,再次联系申请人。
第十一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持有残疾证)、退役军人(持有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以转业、退伍军人证颁发日期为准,两年内有效)、烈士家属、伤残军人申请人,鉴于其在距离限制方面已经给予优惠放宽,在排队轮候期时不再享有优先权和照顾政策。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指中的“内”“之前”均包含本数;总量控制最小区域单元是指《随县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文件合理布局规定标准的相关办证控制的数量或距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随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操作指引
一、既存排队轮候申请处理流程
对于在《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申请办证排队轮候制度实施办法》施行前已纳入排队轮候的申请人,依其原排队先后顺序,按照《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申请办证排队轮候制度实施办法》对其排队资格进行审查,适用新的排队规则进行排队轮候。
二、零售户(普通类型)排队轮候操作流程
(一)排队资格初审
行政许可中队在收到申请后,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做好书面审查、实地核查。
申请人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如果申请人具备办证的其它法定条件,仅因最小单元总量控制无法准予许可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按照《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申请办证排队轮候制度实施办法》规定,根据申请人个人意愿选择是否排队:若申请人不愿排队,则需填写《不参与排队轮候承诺书》;若申请人有排队意愿,则进入排队资格关联审查。
(二)排队资格关联审查
关联审查主要审查三项内容:
经营地址是否与既存排队申请人经营地址是同一地址;
申请人本人和其家属是否在本市其它区域参与排队轮候;
申请人在三年内是否存在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受到处罚。
若存在上述任一种情形,则取消排队资格。
(三)排队轮候资格确认及告知
通过资格初审和关联审查的申请人,行政许可中队要及时进行登记建档,并告知申请人相关事项。
1.若区域单元内有2名以上(含2名)排队轮候申请户且这些排队轮候申请户相互之间的距离符合该区域单元间距标准时,适用《排队轮候告知书-与前面排队申请人均符合间距标准的排队轮候申请人》,告知以下内容:告知其区域单元核定数量及排队轮候名次等情况;告知其因辖区区域单元有规定的新办或变更情形时,其排队轮候时的间距、数量和排队轮候顺位均不受影响;告知其取消排队轮候资格情形。
2.若区域单元内有2名以上(含2名)排队轮候申请户且与既存排队轮候申请户相互之间的距离不符合该区域单元间距标准时,需对排名在后的排队轮候申请户告知利害关系,适用《排队轮候告知书-与前面排队申请人达不到间距标准的排队轮候申请人》,告知以下内容:告知其区域单元核定数量及排队轮候名次等情况;排队在前的申请人办证后将作为参照点,若新办申请点不符合间距标准,将取消申请人在该区域单元内的排队轮候资格;告知其因辖区区域单元有规定的新办或变更情形时,其排队轮候时的间距、数量和排队轮候顺序均不受影响;告知其取消排队轮候资格情形。
3.对失去排队轮候资格的申请户应下达取消排队轮候资格通知书,适用《排队轮候取消资格通知书》。
(四)区域办证名额及排队情况公示
行政许可中队于每月第五个工作日前向社会公示各总量控制区域持证户容量、现持证户数量、可办证额度、排队轮候情况、持证户退出情况及新办证情况,适用《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总量控制区域办证额度及排队轮候情况公示表(月度)》。(其中持证户容量以上年度常住人口千分之五比例进行测算)
三、变更户、优待户的操作
(一)当出现《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十一条申请人提出新办申请在总量控制最小区域单元被准予许可时,该区域单元已排队轮候的申请人,其排队轮候时的间距和数量不受影响。烟草专卖局应将该情形告知优待户,适用《取得许可证前告知书-对新办和变更申请人告知辖区排队轮候情况》,主要告知申请人若在意与排队轮候申请人的间距,可撤回申请,另行选择地址申请。另外,告知书应在申请人提出新办申请后,作出准予决定之前告知。
(二)当变更户、优待户在提出申请并被准予许可后,该户即作为该区域单元内新增零售点的参照点,即同一区域单元内,在该户的准予许可时间后提出新办申请的,现场勘验须将该户作为该区域单元内新增零售点的参照点。
四、排队轮候户准予许可前公告程序
(一)当某一区域单元内持证户数量低于核定容量,准备对排名第一位的申请人准入市场时,仍需审核其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仍有经营烟草制品的意愿,排队轮候顺序是否符合规定,其是否属于《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情形等。
(二)审核通过后通过公告栏进行公告,适用《听证公告》(1),公示期限不低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或者举行听证后,通知该户提交新办申请,予以办理。
五、地址变更户、政策优待户准予许可前公告程序
(一)当某一区域单元内经营户依照《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十一条第五、六款提出变更或新办申请时,烟草专卖局仍需审核其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属于《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情形等。审核通过后通过公告栏进行公告,适用《听证公告》,公示期限不低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或者举行听证后,通知该户提交变更或新办申请,予以办理。
(二)当某一区域单元内经营户依照《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十条第二款提出新办申请时,烟草专卖局仍需审核其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属于《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情形等。审核通过后通过公告栏进行公告,适用《听证公告》,公示期限不低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或者举行听证后,通知该户提交新办申请,予以办理。
附件5
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
为统一、规范现场测量标准,确保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公开、公平、公正,依据《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下简称《合理布局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随州市随县烟草专卖局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现场测量工作。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主要是指间距距离的测量认定。
第三条 间距距离测量,是指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行人在遵守交规前提下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
第四条 间距距离使用测量工具进行测量,测量结果在零售点设置合格值正负2%范围以内,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复核的,由测量单位法制监督部门参与进行二次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表和全程视频音频记录。
第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街道或道路中已经设置的行人隔离带(栏)、绿化带等视为障碍物,认定为不可正常安全通行。
第六条 在通行道路上临时设置的安全设施,临时放置的建筑材料、物品,擅自设立、建造的建筑、物体,以及因阶段性施工影响通行等不视为障碍物。
第七条 测量标准。
1.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最短直线距离。(如图1所示)
(图1)
2.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2所示)
(图2)
3.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异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的距离。(如图3所示)
(图3)
4.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异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4所示)
(图4)
5.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道路存在有转角的,按直角分段测量最短距离。(如图5所示)
(图5)
6.以中学、小学、幼儿园进出口通道为参照点的,参照上述方式进行测量。
7.申请人的经营场所门面多面(多间)贯通且多面经营的,取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进行测量。
8.市场、封闭式小区内、广场等区域零售点间距测量方法均以原设计道路、人行通道行人正常安全行走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9.特殊地形测量:因地形、地貌或设计等原因导致道路、通道呈不规则形态,通过前述方法无法测量的,取可安全通行路径最近距离进行测量。
10.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有台阶、楼梯的,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如图6所示);有电梯的,以层高进行测量;楼梯与电梯并存的,以最短距离的为准。
(图6)
11.间距测量时测量值超出零售点设置标准要求20%以上的,注明“内无零售点”即可(如规定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距要达到100米以上,测量时超过120米的,可注明“120米范围内无零售点”)。
12.测量工具使用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测量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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