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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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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6-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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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优化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结合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消费能力、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传统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随县和代管的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全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以烟草制品市场需求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适应社会发展与结构优化需要,逐步构建“布局合理、竞争适度、进退有序、健康理性”的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环境。

第五条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当年满18周岁(含)以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合法持有营业执照;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合法持有营业执照;申请人不得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国家烟草专卖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定标准

第六条 下列区域按照距离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1.各镇、场、风景名胜区、城乡结合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政府所在地城镇街道的零售点间距不能低于30米(城镇街道明细见附件1);

2.公路(国道、省道、县公路、乡公路)沿线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非条款1所处区域);

3.农村村舍(含村村通公路沿线)不低于300米。

第七条 下列区域按照总量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1.旅游景区游客服务区,高速公路服务区,部队、高等院校生活区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特殊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2.当地政府规划设立的旅游景区内部商业街、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贸易市场(农贸市场)内部按经营点数量布局零售点,原则上场内经营点在200个以下的卷烟零售点设置不超过5个,场内经营点在200个以上的按照每50个点位增设1个卷烟零售点;上述经营点按已办理营业执照数量测算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30米;

3.物流园、工业园区域在实行距离控制的基础上实行局部数量控制,一个相对独立的物流园、工业园区内卷烟零售点不超过2个;

4.对校园周边区域从严管控,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周围50米内不予设置零售点,200米内零售点数量只减不增;

5.客运汽车站、高铁火车站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经营场所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第八条 根据综合区域合理容量、现有持证数量、办证需求强度、卷烟销量、零售客户盈利水平等因素,将市场区域单元分为饱和区和非饱和区。区域单元现有持证数量达到或超过合理容量(持证户超过百分之一)的为饱和区,未达到合理容量的为非饱和区。饱和区域实行最小单元控制。

申请地址位于非饱和区的,对符合办证条件的申请人,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核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1.流动摊点、简易搭盖、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无准确门牌地址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有关证照的区域;

5.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6.写字楼、公寓、封闭式住宅小区等限制进入、管理方不允许或不配合行政监管的场所,以及建筑物地下二层以下或地上三层以上的区域(大型超市、商场除外);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情形的。

8.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周边的限制规定等不予许可的情形不得放宽。

第十条 对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数量、距离方面给予适当放宽,如下列情形: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持有残疾证)、退役军人(持有《退出现役证书》等法定退役证件,以《退出现役证书》颁发日期为准,两年内有效),实际经营者为本人,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按本辖区零售点间距标准的80%执行;

2.烈士家属(持烈士证的配偶、子女、父母,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伤残退伍军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实际经营者为家属本人、伤残退役军人本人,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按本辖区零售点间距标准的50%执行,且不受总量控制限制。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可按本辖区零售点间距标准的80%执行。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距离方面不受合理布局规划的限制:

1.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大型连锁超市、购物中心,其内部视为一个整体,仅限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客房数量在50间以上的宾馆酒店内设有便利店、超市,满足特定消费群体的场所,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3.政府招商引资的重大在建工程项目且进驻参建人员超过300人的在建工地,可根据工期及周边零售点实际情况,最多设置1个零售点,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期不得晚于工程项目验收时间;

4.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后三个月内,且原持证人注销前近1年内无涉烟草违法违规记录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5.因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主体改变类型等,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申请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新经营地址应属原烟草专卖管理所管辖);

7.由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因特殊情况导致不再办学,原主动迁出零售户再迁回原址经营的(新经营地址应属原烟草专卖管理所管辖);

8.申请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经营面积60平方米以上,具有恒温恒湿雪茄房,可满足消费者品吸、存储、养护及圈层社交等需求的雪茄专业店,设置总量不超过1户,且不得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范围。

9.需要政策扶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中的放宽情形不得突破经营场所安全要求和第七条第四款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周边的限制规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有关用语含义及相关说明:

间距,是指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有多个营业出入口的,确定两者距离最近的两个营业大门作为起点和终点。具体见《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附件2)。在实地核查进行间距测量时,应当制作实地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与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申请人或代理人拒绝签字的,由核查人员在实地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

经营场所,是指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经营场所形成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不包含流动摊点、售货车、临时棚舍、仓储场所等,并具有可以被不特定消费者所辨识的特征,有独立、固定陈列烟草制品的经营设施。

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各类学校,如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专门学校,公立、私立幼儿园等。

持证率,是指某一区域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户数量与该区域常住人口数量的比值。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以上”“以内”“不低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 对本规定施行前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定第二章有关合理布局规定标准调整的影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随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2024年12月20日施行的《随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随县烟专〔2024〕1号)同时废止。

附件:1.随县各镇、场、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政府所在地城镇街道;

2.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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