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3日,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县城规划区自建房安全隐患分类整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是指导随县县城规划区自建房安全隐患分类整治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一、政策出台背景
自建房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随县城镇化起步较晚,自建房存量较大,建设标准总体不高,安全隐患需要予以高度关注。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的房屋安全事故,特别是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都对群众安全感带来了极大冲击,给房屋安全管理敲响了警钟。2024年4月3日,湖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全省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销号全面清查行动实施方案》,文件中要求“对未采取工程措施的 C、D级危房,必须采取拆除、加固等工程措施予以整治销号”,抓紧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具体措施。在此背景下,结合随县实际起草本指导意见。
二、核心实施方向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全面加强县城规划区个人自建房危房改造的处置管理,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推动个人居住条件改善与县城建设发展的协调统一,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具体实施框架
(一)分类处置:规定C、D级危房消危处置方式,C级危房在原址、原面积、原层数的前提下可采取维修加固;D级危房则依据所在区域采取拆除重建或征收补偿的差异化管理措施进行分类处置。
(二)分区管理:规定县城规划区内D级危房按照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一般控制区划定范围进行分区规划、建设、管理。
(三)规范流程:规定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主体责任和分工,规范个人自建房改造审批流程。
四、解决的问题
(一)明确职责,建立闭环管理机制。明确自建房安全管理各方职责,压实属地责任,建立部门联动的自建房安全闭环管理机制,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二)分级分类,制定针对性消危意见。应对县城规划区内自建房安全隐患,分等级分区域制定消危指导意见;
五、核心内容
《指导意见》共二十七条,内容详实,规定明确:
1.法规依据与适用范围界定(第一至三条)
明确了制定本《指导意见》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同时对适用范围进行了清晰界定,即县城规划区内个人自建房屋进行 C、D 级危房改造的适用本办法。
2.基本原则与行为定义(第四、五条)
强调县城规划区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应遵循“解危优先、规范操作、严格管控”的原则。明确个人自建房改造指的是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C、D级危房标准的个人居住房屋维修加固或改建的行为。
3.禁止行为规定(第六条)
明确在县城规划区内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个人自建房屋建设违反本指导意见。
4.危房改造方式与分区管理(第七至十三条)
明确县城规划区个人自建房屋C级危房采用维修加固以及D级危房分类分区域采用拆除重建的改造方式;明确县城规划区内D级危房按照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一般控制区划定范围进行分区规划、建设、管理;明确其他不得审批D级危房改造的情形。
5.职责分工与流程规范(第十四至二十三条)
明确属地政府和职能部门针对个人自建房C级危房改造工作的主体责任及分工,界定行政管理职能和执法职能权限,明确危房改造审核、备案、监督全链路流程。
6.特殊情况处理(第十七条)
明确指导意见中不得进行改建的D级危房,适用于货币化补偿或产权调换处置方案。
7.申请资料、审批流程及监管(第十八至二十四条)
明确个人自建房D级危房改造申请资料、审批流程、审批要求、批后监管、职责分工,同时对村(居)委会、属地政府、县住建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消防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的管理职责进行了细化,对所有权人实施危房改造指明了科学路径。
8.鉴定机构管理(第二十五、二十六条)
明确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所必须具备的技术资格;强调鉴定机构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县住建局日常加强对鉴定机构以及从业人员的监管,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确保鉴定工作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9.实施日期与有效期(第二十七条)
明确规定《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在实施过程中,若遇上级部门出台新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确保政策的时效性和适应性。
六、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湖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全省自建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湖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自建房安全隐患分类整治指导意见>的通知》《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州市城市规划区个人自建住宅危房改造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随政发〔201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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