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协商解决,新就业地或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对传递的信息、基金以及地方性政策有异议,无法继续办理转移手续时,应主动通过部转移系统、办公电话等方式与对方社保机构取得联系,双方协商解决。
2.申请省级争议协调,经新就业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双方协商未能解决的问题,应依行政层级或统筹层级,通过部转移系统向省级社保机构提交《转移接续争议协调申请书》。省级社保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书》的5个工作日内对问题提出意见,并主动与对方省级社保机构进行沟通协调。
3.申请部级争议协调,对国家统一的政策或经办规则理解不一致以及省级社保机构之间协调未果的问题,应通过部转移系统向部社保中心提交《申请书》。部社保中心在收到《申请书》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部转移系统对争议问题提出指导意见。
政策依据: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185号)第六条,建立跨省转移接续争议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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