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存量违法建设采取行政强制的程序
(1)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建设行为,各办案单位应在2日内填报《立案呈批表》报局执法监督股审核,执法监督股核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报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
①执法人员5日内针对当事人本人或社区工作人员或隔壁邻居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旁证笔录两份以上)、《现场勘验笔录》,并对违法行为拍照留存、固定证据。勘验笔录中应制作违法建筑的平面示意图,注明长×宽×高,并由当事人签名予以确认(若当事人不予配合,需社区工作人员或隔壁邻居等予以现场见证)。
②执法人员需对违法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等其他基础信息调查清楚。
(3)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联系,发出《对违法建设予以规划认定的函》。
(4)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对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
注:在此阶段应将所有的证据收集齐全,以便后续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
(5)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享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60日、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6个月)。
(6)催告: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依法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催告可以是3天至7天),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中应载明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7)强制执行决定的作出:催告期限过后,当事人依然未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之日同时进行公告,即通过电视、媒体等方式传播或在违法建设附近张贴《强制拆除公告》。
(8)强制执行:公告时间届满后,经局主要领导同意,报县政府批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9)办结:强制拆除后,将所有资料归档至执法监督股,经审核后,报局长签字后结案办结。
(二)对新建违法建设采取行政强制的程序
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建设或未按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且发现时正在进行建设或下达《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仍继续违法建设的,可适用《城乡规划法》第68条的规定,应当依法立即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拆除,不受《行政处罚法》及《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及强制执行程序的限制。具体程序如下:
(1)发现违法建设物:通过日常巡查或者群众举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现场要求当事人提供规划建设手续等,当事人没有提供规划建设手续,下达《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自行拆除。对下达《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后仍继续违法建设的,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8条的规定,应当依法立即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拆除。
(2)立案:对已停止施工但逾期未自行拆除的违法建设,各办案单位应在2日内填报《立案呈批表》,报局执法监督股审核,执法监督股核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并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
①执法人员3日内针对当事人本人或社区工作人员或隔壁邻居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旁证笔录两份以上)、《现场勘验笔录》,并对违法行为拍照留存、固定证据。勘验笔录中应制作违法建筑的平面示意图,注明长×宽×高,并由当事人签名予以确认(若当事人不予配合,需社区工作人员或隔壁邻居等予以现场见证)。
②执法人员需对违法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等其他基础信息调查清楚;
(4)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联系,发出《对违法建设予以规划认定的函》。
(5)向当事人送达《强制拆除事先催告书》(催告可以是3天至7天),并同时进行公告,即通过电视、媒体等方式传播或在违法建设附近张贴《强制拆除公告》。
(6)强制执行:公告时间届满后,经局主要领导同意,报县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7)办结:强制拆除后,将所有资料归档至执法监督股,经审核后,报局长签字后结案办结。
注:所有文书的送达应由当事人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同住的成年家属签字,如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不签字的,由当时在场的执法人员以外的人进行见证并拍照后留置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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