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二级单位: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简化行政许可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推动审批服务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根据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随政办发〔2020〕11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范围的公告》,现就随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实施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
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由行政审批部门公布告知具体审批服务事项的审批条件和办理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部门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随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有3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材料告知承诺)、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合并在规划条件核实、材料告知承诺)。
二、实施告知承诺制的申报材料
可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材料是指建设单位在提出告知承诺申请时,通过提交提出告知承诺时必须提交的材料,并填报告知承诺书,对可在承诺期内补充提交的申报材料作出承诺,由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于随县工程建设项目各类审批流程图中规定的审批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并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随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实施审批告知承诺制的申报材料如下:
(一)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需申报的材料:
1、告知承诺书;
2、施工方案。
(二)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需申报的材料:
1、告知承诺书;
2、占道挖掘方案。
可在承诺期内补充提交的材料(承诺补齐时间为10个工作日):桥隧安全技术审查意见或安全保护协议。
(三)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合并在规划条件核实)需申报的材料:
1、告知承诺书;
2、施工技术资料;
3、质量保证资料;
4、工程竣工资料;
5、工程质量报验资料。
可在承诺期内补充提交的材料(承诺补齐时间为10个工作日):工程概况资料。
三、强化告知承诺制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申请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及时完成承诺内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实施告知承诺制方式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当按照“责任明确、合法合理、程序规范、高效便民、公开透明”的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局行政审批股统筹负责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局属各承办单位、局机关对口业务股室负责具体实施。
(二)局属各承办单位、局机关对口业务股室实施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监管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等方式进行。
(三)局属各承办单位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及时向局行政审批股报告,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局行政审批股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报送至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申请人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黑名单”,不再适用包括审批告知承诺制在内的各类工程建设审批优惠政策。
(四)实施审批告知承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1、在告知承诺书中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
2、申请人不愿意承诺而强迫申请人承诺的;
3、对符合告知承诺制条件的申请人愿意承诺而拒绝申请人承诺的;
4、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未按要求开展监督检查的;
5、对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行为,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
(五)事中事后监管应当依法进行,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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