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随县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随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建筑垃圾的处置采取指导、督查、考核、联合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渣土规范运输,不污染环境。
二、事中监管
(一)监督检查程序。
1.实施监督检查。检查采取“随机抽查”。实行突击检查,发现被检查对象有违法违规情况,及时依法予以查处。在检查中实行执法全程记录。
2.监督检查结果。以通报的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通报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内容等。
3.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符合立案条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二)现场检查。
1.建设单位是否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证》。
2.是否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
3.工地出入口道路硬化、冲洗平台设施是否符合标准。
4.运输车辆出工地时是否按规定冲洗,做到不带泥上路,不污染路面。
5.运输车辆是否全密闭运输。
6.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7.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通报后是否进行整改。
(三)建立监管档案。
建立全县建筑垃圾运输经营企业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复印件。(2)建筑垃圾外运工地具体地址,建筑垃圾外运时间。(3)运输车辆号牌、名称型号、技术性能,工地硬化路面,冲洗设备的备案资料。(4)日常督查登记表、责令整改通知书。(5)领导交办,市民投诉的办结情况。(6)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各种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
(四)信用监管。
建立完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信息。对失信企业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实施重点监管。对严重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照规定给予处罚。
三、事后监管
(一)个人和组织发现施工单位、运输经营企业有建筑垃圾违规运输行为的,有权向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举报,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随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1.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2.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3.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4.将建筑垃圾和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
5.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6.擅自设立处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7.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三)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违反规定,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的、未按照核准的运输车辆、运输线路、运输时间、消纳场地的、在运输过程中造成路面污染的,由随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和罚款。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
(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许可;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措施,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理清权责边界。针对权力交叉、监管空白等问题,科学划分市县两级职能,明确权力范围和责任范围,建立上下联动监管机制。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六、主要依据
(一)《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
(二)《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随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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