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优化营商环境具体实施方案
为不断优化我县经济发展环境,营造良好营商氛围,深化放管服改革,增强依法履职能力,提高群众满意度,根据《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县委县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结合我局职能职责,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具体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优化营商环境统一领导,推进相关工作落实落地,成立随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
组长:王雄健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邓俊峰党组成员、副局长
毛世海党组成员、工会主席
陈义军 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成 员:代朝阳、李葵、苏正波、张胜利、张念、刘小虎
党组成员、工会主席毛世海同志具体分管此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行政审批股,张胜利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开展。
二、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优化审批事项流程
加强政务服务清单管理,优化并联审批、容缺受理、限时办结服务,精简办事流程,推进政务服务技术变革,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务服务“一窗通办”改革,推进政务服务环境提升。(责任部门:行政审批股)
(二)广告类审批及监管
(1)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2)户外广告、车体广告审批;
(3)店招店牌的设置审批。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部门收到资料齐全的申请,1个工作日完成现场勘查,对符合审批条件的,拟定初审意见并上报,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涉及收费项目按照《县发改局关于第八次动态调整<随县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标准清单>的通知》(随县发改价格〔2022〕1号)执行。(责任部门:综合执法大队)
(三)市政设施类审批及监管
(1)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2)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3)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4)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5)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部门收到资料齐全的申请,1个工作日完成现场勘测,填写现场勘测记录,对符合审批条件的,拟定承办人意见、现场勘测意见并上报,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涉及收费项目按照《县发改局关于第八次动态调整<随县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标准清单>的通知》(随县发改价格〔2022〕1号)执行。(责任部门:市政园林环卫服务中心)
(四)园林绿化类审批及监管
(1)城市绿化建设用地面积核准;
(2)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3)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含非投资类);
(4)砍伐城市树木审批(含非投资类);
(5)迁移古树名木审批(含非投资类);
(6)修剪、移植城市树木服务;
(7)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部门收到资料齐全的申请,1个工作日完成现场勘测,填写现场勘测记录,对符合审批条件的,拟定初审意见并上报,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涉及收费项目按照《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园林局关于制定随州市损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赔偿标准的通知》(随财发〔2000〕78号)执行。(责任部门:市政园林环卫服务中心)
(五)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1)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2)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告知承诺,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做出行政决定,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承诺的,撤销行政许可。(责任部门:市政园林环卫服务中心)
(六)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部门收到资料齐全的申请,1个工作日完成现场勘查,对符合审批条件的拟定初审意见并上报,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责任部门:市政园林环卫服务中心)
(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部门收到资料齐全的申请,1个工作日进行现场勘查,对符合审批条件的,拟定初审意见并上报核准,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涉及收费项目按照《县发改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随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随县发改价格〔2022〕3号)执行。(责任部门:市政园林环卫服务中心)
(八)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行业审批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部门收到资料齐全的申请,经审核,对符合审批条件的,拟定初审意见并上报,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责任部门:市政园林环卫服务中心)
(九)城市生活垃圾服务费的征收
政策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县发改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随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通知》(随县发改价格〔2022〕3号)
征收范围:随县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交通运输的业主、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城市暂住人口等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责任部门:市政园林环卫服务中心)
三、工作要求
(一)政务窗口应公开办事指南,同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或终止服务。
(二)政务窗口对审批事项所需材料及办理时限应明确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得刁难违规办理,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明确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事中事后监管应当依法进行,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及时兑现惠企政策,免征对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类建设项目无动载荷的3层以下,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平方米,且不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危险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建筑垃圾处置费。
(五)规范执法行为,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执法全过程记录,不得滥用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重大案件按照法制审核管理制度执行。
(六)加大查处对损害营商环境、阻碍企业发展、侵占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建设行为,打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七)对企业首次违法情节轻微或社会危害较小,应采取教育提醒、警示告诫等柔性执法方式,谨慎使用行政处罚措施。
(八)积极处理、回应损害营商环境的问题投诉,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九)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宣传报道,重点对精简办事环节、优化流程、压缩时限、提高效率、助企纾困、柔性执法等方面的创新举措、经验做法和成效积极投稿宣传。
(十)对损害营商环境的单位和个人,经查证属实,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