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基层信息公开平台 > 部门信息公开 > 随县城管执法局 > 政策 > 其他主动公开文件 > 公示公告
关于对县城车辆乱停乱放联合整治的通告
  • 来源:
  • 编辑:
  • 发布时间:2025-01-02
  • 【字体:

为给广大居民营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随州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县城范围内对乱停乱放车辆进行集中整治,确保各种车辆停放整齐有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机动车辆必须在指定的停车泊位线内、停车场或沿街单位开放的停车场停放,否则随县交通警察大队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违法(章)停放在人行道上的机动车辆,由随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随州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摩托车、非机动车应当在人行道划线内有序停放,但不得妨碍行人通行;各沿街单位、商户负责好各自门前非机动车辆停放秩序。对违法(章)停放者,随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予以处罚。

3、公共汽车必须在公共汽车停靠站点上下乘客;出租汽车等营运车辆必须在指定的地点候客,临时停车的,应当做到乘客即上即下、人走车开。对违法(章)停放者,由随县交通警察大队、随县交通运输局、随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予以处罚。

4、运输建筑垃圾、建筑材料、泥土沙石、工业废渣、余泥渣土等散体物料的车辆,必须使用加盖车辆或用篷布遮盖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拋洒滴漏,不得车轮带泥行驶。对违法(章)者,由随县交通警察大队、随县交通运输局、随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予以处罚。

5、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停车场或施划停车泊位的单位或个人,要期限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将予以强制取缔,并处以罚款。

6、凡在禁止停车的路段、路口、场所违法乱停乱放车辆,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经口头警告或劝导,立即驶离的不予处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予以罚款处罚,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查处机动车乱停乱放采取拍照抄牌、抄告处罚、媒体公告等形式开展执法工作,被拍照抄牌的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不按规定接受处理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7、县城乱停乱放车辆集中整治工作在2025年1月开始全面展开,整治期间,违章车辆由整治领导小组统一扣押,严肃处理。

8、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随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随县公安局

交通警察大队

随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1月2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