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91794937/2025-1893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随县财政局
发文字号
随县财函〔2025〕26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03-10
编辑
审核
张紫梦
随县财政局 随县民政局关于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

各镇(场、景区、开发区)民政办、财政所: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殡葬改革,切实减轻群众治丧负担,推进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及推行生态安葬奖励,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

(一)减免对象

1.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

2.驻本县部队现役军人;

3.在本县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随县户籍学生;

4.与本县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

5.本县内流浪乞讨人员,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后的无名尸体。

(二)减免项目及标准

实行“五免”政策,由随县殡仪馆或各镇(场、景区)殡仪服务中心结算时直接减免。按照《随县发展和改革局 随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随县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随县发改价格〔2023〕11号)文件规定,具体费用标准如下:

1.基本遗体接运费275元。指县域内使用殡仪车,将遗体从逝者家中或各地殡仪服务中心接运到县殡仪馆火化的遗体基本接运费用275元,包括抬遗体费(60元/次)。若抬遗体时因殡仪车无法靠近,100米以外加收10元,一楼以上每层加收5元;接运遗体距离随县殡仪馆超过20公里,超过每公里加收8元。县级财政按乡镇殡仪服务中心殡仪车每百公里12升油料费用纳入预算,据实结算,最多不超过275元。

2.遗体消毒费。指在遗体接运时,对正常死亡遗体进行的消毒处理费用。费用包含在遗体接运费内。

3.3日内遗体存放(含遗体冷藏、冷冻保存)费。指火化前,遗体在随县殡仪馆内使用冷藏棺(冷冻柜)72小时内产生的冷冻费。冷藏棺费用为10元/小时,冷冻柜费用为12元/小时,超出部分由丧属承担。

4.一年内骨灰寄存费90元。指将骨灰寄存到随县殡仪馆一年的费用,超出部分由丧属承担;

5.遗体火化费450元/具。指使用普通平板火化炉进行遗体火化的费用。使用捡灰炉进行遗体火化的,按普通平板火化炉费用标准予以补助,超出部分由丧属承担。

目前,上述5项减免项目标准由县发改局核定价格,如定价发生变化,及时进行调整。骨灰寄存费、遗体冷藏棺(冷冻柜)费、由随县殡仪馆落实减免。县民政局每月进行审核汇总,审定后,属随县殡仪馆减免的资金直接拨付随县殡仪馆;属各镇(场、景区)殡仪服务中心减免的资金,拨付到相应的镇(场、景区)财政专户予以结算。丧户未发生的减免项目,不进行费用补差。

(三)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对象去世后,经办人(指逝者的亲属、监护人或丧事主办者)携带以下资料,向随县殡仪馆提出申请。

(1)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2)逝者的有效身份证(学生证、军人证件等)原件及复印件2份;

(3)逝者的户口簿(集体户证明、驻本地部队单位证明、务工单位劳动合同证明、居住证等)原件及复印件2份;

(4)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2.审核。随县殡仪馆负责审核,符合减免政策的,在殡仪馆结算时直接减免。

3.结算。县民政局每月进行审核汇总,审定后,属随县殡仪馆减免的资金直接拨付县殡仪馆。属各镇(场、景区)殡仪服务中心减免的资金,拨付到相应的各镇(场、景区)财政专户予以结算。

二、生态安葬奖励

(一)奖励对象

在随县县域内采取生态安葬的人员。

(二)奖励标准

1.遗体火化后,亲属自愿不使用骨灰盒或使用可降解骨灰盒,在随县城乡公益性公墓内将骨灰安置于树下、草坪或花坛中,并且不单独建墓碑、留标识,每例奖励2000元。 

2.遗体火化后,参加殡葬服务机构举办的免费骨灰撒河湖、不保留骨灰和不单独建墓碑、留标识的生态安葬活动,每例奖励3000元。

(三)办理程序

1.遗体火化后,在户籍所在地镇(村)公益性公墓生态安葬的,由所在村(社区)干部负责安葬指导和见证,由村(社区)出具安葬证明,并附照片;在县城市公益性公墓生态安葬的,由县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机构出具生态安葬证明,并附照片。

2.各地民政办对村(社区)收集的丧户亲属提供的证明及照片、亲属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账户进行初审,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县民政局汇总。

3.县民政局根据提供的资料,审核确认后,及时将奖励资金拨到逝者亲属提供的账户。

三、工作要求

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加强对惠民殡葬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县财政局确保补助资金足额、及时划拨到位,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并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要责令清返,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在办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清退奖补资金并严肃追责。

本通知自2025年3月10日起实施。实施后原《随县财政局随县民政局关于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随县财函〔2024〕16号)文件同时废止。

随县财政局 随县民政局

202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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