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91794937/2024-1990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随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文字号
随县政办发〔2024〕1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01-08
编辑
审核
随县管理员
关于印发随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省能源局关于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过程管理的通知》(鄂能源新能〔2023〕5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随县辖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户用、工商业、党政机关(含国有及集体产权)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坚持在用户端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和配电网就地平衡调节。

第三条在准入条件上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均可投资建设和经营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依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管理,无需纳入全省年度新能源开发建设方案,在项目备案后直接向县供电公司申请接入,接入电压等级“就低不就高”、最高不超过35千伏。

第四条随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备案准入、市场运作、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自愿不强制,竞争不垄断。县发改局负责政策引导,项目备案,针对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过程中出现的合同欺诈、无资质承建、违规融资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配合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等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自然资源所)对无不动产证的合法房屋(厂房)出具产权相关证明;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消防安全监管;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对未批先建及私搭乱建围蔽形成建筑使用空间依法予以拆除;县供电公司负责电力接入方案审查、并网、信息报送及建档立卡工作。

第五条优先推动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发展,支持企业降低用能成本、扩大绿电消费。在接网消纳条件允许的区域因地制宜发展户用光伏。

第二章资源评估

第六条屋顶资源的普查、选择、评估由投资人负责。禁止选择房屋产权不清晰的屋顶资源。选择拟利用的屋顶资源时由投资人依据《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应委托与该建(构)筑物规模、等级相匹配资质的第三方对该建(构)筑物结构的安全性进行鉴定,无鉴定意见或鉴定结论为C、D级的建(构)筑物屋顶资源禁止使用。第三方鉴定机构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在项目勘察时发现以下情况,屋顶不宜安装或者应减少安装面积:

1.工商业用户侧自发自用电量不足设计发电量50%的建筑;

2.使用寿命已经超过25年且存在结构、消防、电气等安全风险的老旧小区建筑;

3.墙体、屋面(包括瓦片、瓦片承重结构、屋面平台)已经年久失修,存在结构等安全风险的建筑;

4.五年内规划拆迁或已废弃的建筑;

5.屋面整体朝阴或周边有大面积遮光影响的建筑;

6.屋面或周边存在大量粉尘、热量和腐蚀气体影响的建筑;

7.生产地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的建筑;

8.安装后可能降低邻近建筑物日照标准的区域;

9.城市干道、国省道、铁路、高速公路沿线两边150米范围内的房屋;

10.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区、传统村落及其周边可视范围内的房屋;

11.县城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民用建筑。

第八条县供电公司通过营业厅等渠道按季度逐站、逐线、逐台区向社会公布可接入容量,在可接入容量范围内按申报接网顺序出具接入意见。

第三章项目设计

第九条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时,无论是依托既有建(构)筑物自建还是投资租赁开发均应委托具有电力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工商业、党政机关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单位需具备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户用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单位需具备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专业丙级及以上资质。项目设计时应严格执行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光伏电站安全运行年限应达到25年。

第十条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可靠性负责。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应符合《光伏发电电站设计规范》《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分布式电源并网技术要求》《电力用户业扩报装技术规范》《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光伏发电站防雷技术要求》《光伏发电站防雷技术规程》《光伏发电系统直流电弧保护技术要求》,建(构)筑物消防安全、抗风、抗震、构配件防坠落措施等应符合行业要求。

第四章项目备案

第十一条随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备案、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备案管理,不得未批先建。

第十二条户用自然人屋顶分布式光伏(自建)由居民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房屋自有证明(无产权证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自然资源所出具证明)、房屋建筑结构可靠性证明(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项目自投承诺等材料后备案。

第十三条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由投资企业备案,自建房屋、厂房的需提供权属证明和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证明;租用房屋、厂房屋顶的需提供与屋顶产权单位(或个人)签订的能源管理协议或租用协议、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证明,不得隐瞒租用关系以房屋所有人名义备案,不得将涉及多个房屋所有人的屋顶分布式光伏打捆备案。

第十四条业务主管科室对备案项目申请的基本信息、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合格后由投资人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填报基本信息,行政审批科室复核点击通过即为完成备案,项目备案证由申请人自行打印。

第五章项目安装、调试、验收、并网

第十五条随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备案后应首先取得县供电公司接入意见后再开工建设,未取得接入意见自行建设的,县供电公司可不受理并网申请。在接入受限区域仍有意愿建设的项目,允许项目单位通过配套用户侧储能,在实现屋顶分布式光伏全部自发自用、如向公共电网反送,无偿提供上网电量的前提下,由电网企业支持并网接入。

第十六条随县屋顶分布式光伏投资主体要严格按照项目备案内容建设,认真落实建筑荷载、抗风能力、防水工艺、规范施工、安全管理等相关要求,合理确定建设方式,相关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和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资质,使用的光伏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确保项目本质安全。

第十七条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施工安装单位需具备以下资质许可,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相应电压等级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1.施工单位需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施工单位需取得电力监管部门核发有效的五级及以上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3.施工单位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八条分布式光伏投资主体应在项目建成后提出并网申请,经电网企业开展涉网设备验收合格、并网调试完成后并网运行。不能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项目不得并网,相关损失由投资主体自行承担。电网企业负责完成已并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信息报送工作,督促新建项目在并网后及时完成建档立卡工作。

第六章 项目运维与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人是项目运维和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安排公司专业人员或委托具有对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运行维护。

第二十条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营和管理期间,投资人除应遵循国家、省、市、县有关政策和行业技术规范、服务标准外,还应主动履行以下职责:

1.投资人应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电站购买商业保险,建立光伏项目管理体系,设置(委托)项目运维团队,对运营过程进行管理,为用户提供运维服务及其他增值服务。

2.负责光伏项目的维修和维护,确保设施安全运行。每年应进行不少于2次光伏项目的全面维护,灾害性天气(如台风、冰雹、高温、大风、暴雨、雷电等)前后应适当增加检查维护次数。

3.项目开发单位应对光伏阵列、汇流箱、逆变器、防雷接地等设备及其接线保护与支撑、防腐、防潮、防变形和防断裂等进行定期检查与维护,发现污损、锈蚀、脱接及松动等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并记录检查情况,对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4.在光伏设施及附近的明显位置粘贴直观、简洁的安全警示信息。

5.严禁私自增加分布式光伏并网容量。

6.对于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光伏系统应立即停用,弃用的建(构)筑物太阳能光伏系统必须及时拆除。

7.遇不可抗力、重点项目建设等需房屋拆迁等情况,投资人无条件采取迁建方式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安装光伏电站后的最高高度必须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采用的光伏支架须选用满足25年防腐防锈要求的材质,采用安装灵活、拆卸方便的装配式产品。支架安装中避免现场焊接作业,如防雷接地等必须进行焊接的,应持证操作并做好现场消防安全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发布实施后,如国家或本省出台新的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国家或本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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