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91794937/2024-0073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随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文字号
随县发改价格〔2023〕4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05-22
编辑
审核
随县政府网编辑部
关于更新随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县税务局、县城管执法局: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2〕402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落实该文件第二条中“建筑垃圾(渣土)不再纳入生活垃圾收费管理范畴”管理要求,将随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征收标准更新如下。

一、收费范围

县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交通运输的业主、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城市暂住人口等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二、收费标准

1.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 6/户月。

2.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不含学校、幼儿园、医院):按在册职工人数,8/人月。

(2)学校幼儿园:按教职工、学生人数,1元/人年。此项费用由单位在其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收取。

(3)医院: 50元/吨。

3.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

(1)厂矿企业、各类市场、商场:40元/吨(化工有毒有害垃圾50元/吨)。

(2)宾馆、旅社、招待所客房:3元/床月。

(3)宾馆、饭店、酒店、招待所等规模经营的餐饮服务业:10元/月桌。

(4)网吧、娱乐等服务业:1/座月。

(5)临街门面:快餐、早点餐饮门面3元/平方米月;其它门面2元/平方米月。

(6)流动摊点:餐饮摊点40元/摊月;其它摊点30元/摊月。

4.交通运输业(过境车辆免收)

(1)客运车辆:10座以下(含本数,下同)20元/辆月;11-20座40元/辆月;21座以上60元/辆月。

(2)货运车辆:按核定吨位,5元/吨月。

(3)城市公交车:按20元/车月。

(4)出租车(的士):按10元/车

三、征收方式

(一)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代征单位的手续费,按照征收总额3%的比例,由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预算予以保障。

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县发改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随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随县发改价格〔2022〕3号)同时废止。

随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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