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万福店农场、桐柏山太白顶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炎帝神农故里风景区管委会: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2〕402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落实该文件第二条中“建筑垃圾(渣土)不再纳入生活垃圾收费管理范畴”管理要求,将随县乡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征收标准更新如下。
一、征收对象和范围
各镇(场、管委会)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经营主体(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以及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二、收费标准
1.居民卫生费(含暂住人口):3.5元/户‧月。
2.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不含学校、幼儿园、医院):按在册职工人数,4元/人‧月。
(2)学校、幼儿园:40元/吨。此项费用由单位在其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收取。
(3)医院: 50元/吨。
3.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
(1)厂矿企业、各类市场、商场:35元/吨(化工有毒有害垃圾45元/吨)。
(2)宾馆、旅社、招待所客房:2.5元/床‧月。
(3)宾馆、饭店、酒店、招待所等规模经营的餐饮服务业:9元/月‧桌。
(4)网吧、娱乐等服务业:1元/座‧月。
(5)临街商铺:快餐、早点餐饮门面2.5元/平方米‧月;修理、销售、非规模经营的餐饮服务等其它门面1.8元/平方米‧月。
(6)流动摊点:餐饮摊点35元/摊‧月;其它摊点25元/摊‧月。
4.交通运输业(过境车辆免收):
(1)客运车辆:10座以下(含本数,下同)18元/辆‧月;11-20座36元/辆‧月;21座以上54元/辆‧月;麻木(包括货运三轮摩托)10元/辆‧月。
(2)货运车辆:按核定吨位,5元/吨‧月。
三、征收办法
(一)乡镇(场、管委会)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各镇(场、管委会)人民政府负责征收,所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道路清扫、公厕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二)垃圾处理费征收单位与服务对象按照本办法及标准签订协议的,可按照协议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文起执行。原《随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明确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随县发改发〔2022〕30号)同时废止。
随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9月8日
随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2023年9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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