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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创新创业发展政策
(一)省、市技术创新计划
(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三)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
(四)支持建设创新创业平台
(五)湖北省科技创新券
(六)国家、湖北省科学技术奖
第二章 科技成果转化政策
(一)成果转化项目补贴
(二)技术转移机构、中试基地建设
(三)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激励
(四)科技成果评价
第三章 科技人才政策
(一)人才培养、服务企业项目
(二)支持人才引进
(三)人才服务保障
(四)鼓励科研人员自由流动
(五)人才评价激励机制
第四章 税收支持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三)技术合同认定税收减免
(四)延长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弥补年限
(五)科学技术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七)科研仪器进口税收优惠
一、创新创业发展政策
(一)省、市技术创新计划
政策点:湖北省技术创新计划聚焦重点领域、支柱产业、关键环节,重点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实施技术创新项目,深化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构建支撑引领产业持续高质量发展的技术创新体系。
下设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专项。重大科技专项主要围绕重点产业链或服务系统创新目标解决若干高度关联的重大关键核心技术问题,围绕《湖北省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科技重大科技专项清单和《湖北省“尖刀”技术攻关工程实施方案》进行布局;重点研发专项主要解决相对独立的关键核心技术或共性技术问题,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重点产业领域和“湖北省十四五重点领域产业技术攻关清单”等进行布局。
按照“企业主体、人才引领、平台支撑、项目纽带”的一体化协同攻关机制,通过公开竞争、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等方式组织实施。具体要求见当年项目申报通知。
政策依据: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科技厅字[2022] 24号)
政策点:随州市技术创新计划聚焦专用汽车、应急装备、先进制造、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解决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和难题,促进产业提档升级。
市级技术创新项目为竞争性、分类集中评审后补助类型,在总体预算支出合理的情况下,原则上按每年度给予50万元立项支持3-5个,30万元立项支持8-10个。
按照“市科技局发布通知”--“ 企事业单位申报”--“申报单位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市科技局形式审查”--“ 组织第三方机构评审”--“拟立项项目公示--“发布立项项目通知”--“ 拨付补贴资金”流程组织实施。申请条件、具体要求及材料详见当年项目申报通知。
政策依据:《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随科发[2022] 5号)
(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1)认定标准和条件。
政策点: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1年以上的居民企业,符合《国家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可申请认定。
( 1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1年以上。
( 2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 3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
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 4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 5 )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1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②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④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 8 )企业申请认定前1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采取常年申报、及时审核方式进行,全程线上受理。具体要求见当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知,或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网址: http://zwfw. hubei.gov.cn,检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政策依据: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 32号)。
(2)享受财政补贴支持
政策点: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鼓励市、州、县对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补,对高新技术企业按其研发投入增量给予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后备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按上年经济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省财政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市、县奖补情况,在支持市县高质量发展激励性转移支付中按实际奖补额度的50%给予支持。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对其研发投入增量每年按分段定额方式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政策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办发[2021] 1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3] 4号)
政策点:随州市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到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完成相关变更手续且正常经营的,给予2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随政发[2021] 18号)
(3)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
政策点: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
(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
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 )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 3 )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 4 )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
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5 )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企业可根据相关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服务平台
(网址: fuwu. most. gov.cn )注册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 纳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赋予18位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
政策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 115 号);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火字[2022] 67
号)
(4)支持建设创新创业平台。
政策点:湖北省对获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500万元。
鼓励规上工业企业建设研发机构,三年内建设费用总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其中企业自建自用的,按照其建设费用10%的比例给予支持;对企业自建自用且年服务同类企业10家以上的,按照其建设费用不超过20%的比例给予支持。
省级各类创新创业平台按照“规划布局、明确指引、对标评估、挂牌认定、绩效考核、择优奖补”方式组织实施,主要采取绩效考核奖补方式予以支持。
政策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鄂办发[2021] 1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3] 4号)、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科技厅字[2022] 24号)
政策点:随州市对获批组建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300万元支持,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属地财政各承担50%。
加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中试基地等创新平台建设力度,对备案(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资金由属地财政承担。
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分别一次
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由省级升级为国家级的奖励20万元)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由省级升级为国家级的奖励10万元)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由省级升级为国家级的奖励5万元)。
定期对市级以上各类技术创新平台、创新创业载体开展绩效考评,
对考评结果优秀的给予5-20万元的奖励。
政策依据:《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随政发[2021] 18号)
序号 | 平台名称 | 省奖励标准 | 市奖励标准 |
1 | 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 | 不低于1000万 | 300万 |
2 | 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 | 不低于1000万 | 300万 |
3 | 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 不低于1000万 | 300万 |
4 | 国家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 不低于1000万 | - |
6 | 省级综合性技术创新平台 | 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奖补 | 50万 |
7 | 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 | 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奖补 | 50万 |
8 | 省级产业创新联合体 | 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奖补 | 50万 |
9 | 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 按绩效最高50万 | - |
10 | 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 500万 | 300万 |
省级重点实验室 | 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奖补 | 50万 | |
11 | 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 | 500万 | - |
省级工程研究中心 | 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奖补 | 50万 | |
12 | 国家级科技孵化器(大学科技园) | 50万 | |
省级科技孵化器(大学科技园) | 30万 | ||
13 |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 500万 | 100万 |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 10万 | ||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 - | 5万 | |
14 | 国家级中试基地 | 100万 | |
省级中试基地 | 按绩效最高100万元 | 10万 | |
市级中试基地 | 5万 | ||
15 | 国家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 | 100万 | |
省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 | 10万 | ||
市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 | - | 5万 | |
16 | 国家级星创天地 | 10万 | |
省级星创天地 | 5万 | ||
14 | 国家级众创空间 | 20万 | |
省级众创空间 | 10万 |
(5)湖北省科技创新券
政策点:科技创新券是指通过财政资金后补助方式,支持科技型企业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相应科技创新服务的财政补贴凭证。创新券采取企业先期全额支付服务费用,待服务履行完成后按核定金额兑付给企业的方式实施。
1.支持对象。在省内开展科技创新服务活动的独立法人企业,满
足以下至少1个条件:
①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
②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且上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下;
③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在孵企业。
2.支持范围。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检验检测、研发服务等科技新
服务活动。具体服务事项应与科技创新活动密切相关,主要包括:
①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委托分析、测试服务、委托实验、验证
服务等。
②检验检测: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除外的产品性能测试、材料性能测试、指标测试、标准系统定制、软件测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等。
③研发服务:工业产品、工艺设计与服务、集成电路设计、计算服务等,已获得上年度省级科技项目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支持。
3.支持标准。
①创新券以电子券形式发放,每年每个企业申领总额不超过20万元,当年有效,先申先兑,逾期未兑付自动作废;
②创新券兑付额度为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实际发生金额的30% ,最高不超过20万元;
③对已享受市(州)、县(市、区)创新券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补贴。
政策依据:湖北省科技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科技规[2022]3号)
(6)国家、省科学技术奖
政策点:国家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科技奖励类别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奖金为800万元,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150万元/项,一等奖30万元/项,二等奖15万元/项。
政策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科学技术奖奖金标准的通知》(国科发奖[2019]7号)
政策点:湖北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科技奖励类别包括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其中,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科技成果推广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100万元,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8万元、三等奖4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20万元。
政策依据:《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8] 56号)
政策点:随州市对牵头(获奖项目完成单位中排名第一)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技术发明、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本地企事业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牵头(获奖项目完成单位中排名第一)获得湖北省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技术发明、技术进步、成果推广)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本地企事业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参与(非牵头)获得科学技术奖的本地企事业单位,按照上述奖励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其中排名第二比例为80%,第三及以后比例为50%。对于同一获奖项目中包含多个本地单位的,只奖励排名最前的单位。
政策依据:《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随科发[2022] 5号)
二、科技成果转化政策
(一)成果转化项目补贴
政策点:湖北省对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并在鄂转化、产业化的企业,省、市财政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给予10%补助、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
鼓励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来源于省级以上科技项目、科技奖励、创新平台)并在鄂转化、产业化,省市财政按其技术合同实际口付额给予10%补助、单个企业最口100万元。
政策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办发[2021] 1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3] 4号)政策点:随州市对通过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转化应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企业,按照其技术转让费、成果作价(或股权折算)出资额或研究开发费的20%予以补贴,单项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企业从高校院所获取专利技术,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专利权转移或许可备案,按照不超过交易金额的4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不超过20万元。
政策依据:《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随科发〔2022〕5号)、《随州市专利转化专项资金实施细则》(随市监函〔2022〕23号)
(二)技术转移机构、中试基地建设
政策点:湖北省培育和引进一批高水平的技术转移机构,对省级以上技术转移机构开展绩效评价,每年按绩效给予最高 50万元奖励。
围绕重点产业领域加快布局建设一批中试基地,将企业建设中试基地纳入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支持范围。纳入省级备案管理的中试基地,按绩效每年给予最高 100万元的奖补支持。
政策依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办发〔2021〕19号)
政策点:随州市对备案(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中试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随政发〔2021〕18号)
(三)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激励
政策点: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和报酬:
1.将该项科技成果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实施转化的,按照转让或者许可所得净收入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2.将该项科技成果以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按照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3.将该项科技成果自行实施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应当在转化项目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给予奖励和报酬,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并办理技术合同登记的,可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获得 70%-99%的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并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应当作为科研人员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评定、聘用。
科研人员获得的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和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研活动中的奖酬金,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总额限制,不纳入总额基数。
政策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鄂办发〔2021〕19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4 号)
(四)科技成果评价
政策点:从建立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标准、完善科技成果评价规程、创新科技成果评价方式、构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评价体系、强化科技成果评价应用、优化科技成果评价生态等六个方面,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
坚持破立结合,破解评价中的“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四唯”问题,将成果评价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软科学研究四类实施,从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五个维建立科技成果价值标准,不同类型的成果,赋予不同的评价权重。
发挥市场和投融资机构在成果评价中的作用,提出同行评议、市场化评价、第三方评价等多种评价方法,满足不同成果评价需求。
政策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54 号)
三、科技人才政策
(一)人才培养、服务企业项目
(1)省基础研究人才团队
政策点:实施“基础研究特区计划”,以 5年为一个周期,面向重点领域遴选优势科研团队,允许自由选题、自主使用经费,支持目标导向的自由探索。
政策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4 号)
(2)省青年科技人才
政策点:3年内,省级技术创新计划中由 40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担任项目负责人和骨干的比例达到 30%以上。省自然科学基金加大对青年科技人才的资助力度,面上项目由 40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承担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政策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4 号)
(3)省“科技创新团队”
政策点:依托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湖北实验室等国家级和省级科技创新平台以及科技领军企业,遴选科技创新团队项目给予重点培养,支持最高 100万元项目资金,团队带头人享受“楚才卡”优质服务。
政策依据:关于开展 2022年湖北省“科技创新团队”申报工作的通知
(4)科技副总
省级科技副总(省经信厅组织实施):从2020年起连续5年,每年选派200名左右科技人才,对口担任中小微企业“科技副总”,帮助企业推动产学研合作,解决技术难题,提升创新能力,培养创新人才,促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科技副总”每批服务期2年。
两年服务期内,省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给予每名企业“科技副总”工作保障经费5万元,由省经信厅组织企业对“科技副总”履职情况考核后拨付到“科技副总”个人账户。其中,2022年到岗履职后,办理第一次经费拨付(3万元/人);2024年期满考核合格后,办理第二次经费拨付(2万元/人)。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选派科技人才到中小微企业担任 “科技副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经信科技〔2020〕73号)、《关于选派金光等第三批中小微企业“科技副总”人选的通知》(鄂经信科技〔2022〕51号)
政策点:市级科技副总:以解决企业技术难题为导向,鼓励支持企业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聘用专家教授到企业担任“科技副总”。支持在职专家教授来随兼职,鼓励退休专家教授驻随帮扶。科技副总计划每期实施周期原则上为两年。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将在每期期末组织对两年来科技副总的工作成效开展一次专家评审。
加强选派专家服务企业绩效管理,服务期内定期组织考核,重点评估专家“揭榜挂帅”科技攻关、帮助解决技术难题情况,对获评优秀等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随州市“科技副总计划”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随科发〔2018〕7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炎帝人才支持计划加快打造具有比较优势的区域性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若干措施的通知》(随政发〔2022〕15号)
(5)科技特派员
政策点:省级科技特派员:由省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按照一定程序,从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选派一部分科技人员到基层开展研发示范、创新创业及技术服务活动,加速成果转化,服务乡村振兴,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主要包括个人科技特派员和法人科技特派员两类。派驻服务时限为2年,每年在基层工作时间累计达 60天以上。派驻期间科技特派员实行挂牌上岗、工作纪实、绩效考核、退出机制。绩效考评合格的省级科技特派员,每年每人给予8500元的工作补助。
政策依据:《湖北省科技特派员管理暂行办法》(鄂科技规〔2020〕1号)
政策点:市级科技特派员:市级科技特派员实行动态管理,开展年度考核,分优秀、合格等次,两年一轮换。加大保障激励措施,对工作优秀的特派员在科技奖励、项目申报上给予优先支持。对考核合格等次以上的个人科特派员给予一定经济补助,不合格的不给补助,并根据预算和财力增强逐步加大保障力度。从2018年开始,对考评合格的每名特派员每年给予2000元的补助,对考评优秀的特派员每年给予3000元的补助。
政策依据:《关于加强科技特派员选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随科发〔2018〕11号)
(6)省“科技专员”
政策点:重点支持武汉市内高校、科研院所青年科技人才与武汉市外企业进行对接,按照统一评审、分区立项的原则,采取“经费拨付企业、企业资助人才”的方式,支持强度上限为 50万元/项,并赋予科技人才“科技专员”称号。
科技人才博士毕业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 50周岁;企业与科技专员所在单位签署技术开发合同,一年内(12个月)已支付不低于 30万元前期研发费用,具体要求见当年申报通知。
政策依据:省科技厅关于组织申报 2023年科技人才服务企业项目的通知
(二)支持人才引进
(1)高端创新人才引进
政策点:湖北省赋予顶尖人才对团队成员申报长期签证或居留许可的推荐权。对突破关键技术瓶颈、产生重大驱动效应的人才项目,根据实际需求给予特殊支持,资助额度不设上限。外籍人才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在湖北自贸区、省级以上高新区创办科技型企业,与中国公民创办科技型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和知名企业邀请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市级以上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办理口岸签证入境后可申办有效期不超过 5年的多次签证或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签发相应种类签证。毕业后在鄂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重点高校外籍优秀留学生,可申办有效期不超过 5年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加注创业)。对符合在华长期居留、永久居留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优先受理居留许可申请。
政策依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才发展激励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鄂办发〔2021〕19号)
政策点:随州市企业引进专汽及零部件、农产品加工、精细化工、高端装备、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专家及其团队,实施具体研发项目,入选国家级人才科技类重大专项的,给予50万元项目资助;入选省级人才科技类重大专项的,给予30万元项目资助;科技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广阔并在成果转化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的,给予20万元项目资助。
每年评定若干名“随州市有突出贡献外聘专家”,重点鼓励与我市联系紧密、合作成效显著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入选者给予10万元奖励并授予“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每年评定5名“随州市青年拔尖人才”,重点鼓励40周岁以下的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入选者给予1万元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相关人才项目。
政策依据: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炎帝人才支持计划加快打造具有比较优势的区域性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若干措施的通知》 (随政发〔2022〕15号)
(2)企业引才补贴
政策点:我市企业通过猎头公司引进年薪30万元以上人才的,单个人才按猎头费用50%、最高20万元标准给予补贴。鼓励我市非公企业引进大学毕业生、海外留学生,提前培养储备事业发展所需的青年人才,本科以上学历全日制大学毕业生、海外留学生与我市非公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实际工作满1年,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引才补贴。
政策依据: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炎帝人才支持计划加快打造具有比较优势的区域性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若干措施的通知》 (随政发〔2022〕15号)
(三)人才服务保障
(1)人才生活补贴
政策点:我市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分别按每年5万元和3万元标准给予生活补贴;我市非公企业引进的人才,按博士或正高级职称每年2.4万元、硕士或副高级职称每年1.2万元、本科或中级职称每年0.6万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教育、医疗卫生、科研院所等公益类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按博士或正高级职称每年2.4万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
政策依据: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炎帝人才支持计划加快打造具有比较优势的区域性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若干措施的通知》 (随政发〔2022〕15号)
(2)人才住房、医疗保障
政策点:优先将人才住房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支持人才密集的企事业单位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不突破用地面积7%配建比例的,可利用自身存量土地建设人才公寓及配套服务设施。鼓励各地以实物配租、租金补贴、购房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满足人才居住需求。
优化高层次人才医疗服务,可享受定点医院门诊、急症、住院、专家会诊等绿色通道服务,定期组织高层次人才体检。
政策依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办发〔2021〕19 号)
政策点:选择居住条件较好的区域,通过新建、购置、划转等方式,每年集中建设储备一批“拎包入住”的人才公寓,保障来随创业就业各类人才过渡性居住需求。房源不足时,按企业引进博士或正高级职称人才每年1.2万元、硕士或副高级职称人才每年0.96万元、本科或中级职称人才每年0.6万元的标准发放租房补贴。租住人才公寓和领取租房补贴最长期限为3年。面向短期来随服务的各类专家,择优选取定点宾馆,提供每年累计不超过30天的免费住宿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建人才公寓,完善生活配套设施,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人才在我市购房定居,企业引进人才首次在随州境内购买住房的,按博士或正高级职称5万元、硕士或副高级职称3万元、本科或中级职称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
认真落实湖北省“楚才卡”实施办法,探索建立炎帝人才服务一卡通制度,全方位强化人才生活保障。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制度,在各级定点医院设立就诊绿色通道,优化人才诊疗流程。
政策依据: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炎帝人才支持计划加快打造具有比较优势的区域性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若干措施的通知》 (随政发〔2022〕15号)
(3)人才子女入学、配偶就业服务
政策点:国内外顶尖型人才、国家级领军型人才、省级重大人才计划入选对象,其子女入读普惠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可综合考虑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安排入学。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问题。
政策依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办发〔2021〕19号)
政策点: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用好人才子女入学机制,妥善解决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问题。在我市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子女来随就业的,相关部门积极协调支持。
政策依据: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炎帝人才支持计划加快打造具有比较优势的区域性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若干措施的通知》 (随政发〔2022〕15号)
(四)鼓励科研人员自由流动
(1)科技人员离岗创业
政策点:对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才按规定离岗创办企业的,3 年内保留人事关系,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申请延长 1 次,延长期限不超过 3 年,工龄连续计算,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高校工程类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
科研人员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3 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可申请延长 1 次、期限不超过 3 年,工龄连续计算,转化科技成果的业绩作为考核和职称评聘等主要依据;返回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
政策依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办发〔2021〕19 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4 号)
政策点:经单位同意,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可以离开所聘任的岗位创新创业。离岗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停发工资,人事档案由原单位管理;定期向原单位报告创新创业等情况;工龄连续计算,按国家和省里的规定正常调整档案工资;由原单位比照同类人员,执行国家、省社会保险政策。高校、院所科技人员离岗5年内返回原单位的,其聘用岗位可纳入特设岗位管理,所聘岗位等级不降低;从批准回原单位的次月起按规定核发工资待遇;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年的,可签订聘用合同至退休;按照原单位性质,执行国家、省社会保险政策。
政策依据: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湖北省教育厅《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试行)》(鄂人社规〔2014〕1号)
(2)支持科研人员兼职兼薪
政策点: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建立兼职获得股权及红利等收入的报告制度。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及取酬,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兼职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个人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单位备案,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文〔2017〕56号)
(五)人才评价激励机制
政策点:坚持“破四唯”和“立新标”并举,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分类评价体系,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探索社会化、市场化的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对“双一流”高校、高水平科研院所、科技领军企业等引进人才实行推荐认定制。构建充分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落实高层次人才奖励、科技成果转化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制定“楚才卡”管理办法,完善落户居留、医疗保健、子女入学、住房保障等方面支持政策。包容科技工作者“十年不鸣”,静待“一鸣惊人”,让一切创新创造的源泉充分涌现。
政策依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意见》(鄂发〔2021〕20号)
政策点:在企业人才等部分领域淡化学历、职称等传统评价要素,探索将实际贡献、收入水平等市场化要素作为人才评价激励的重要因子,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在非公企业实际从事企业管理、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等领域工作满1年,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高端人才,个人年综合所得5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以内的,每年给予3万元奖励;个人年综合所得100万元(含)以上的,每年给予5万元奖励。奖励最长期限为3年。个人综合所得以税法规定为准。
政策依据: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炎帝人才支持计划加快打造具有比较优势的区域性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若干措施的通知》 (随政发〔2022〕15号)
四、税收支持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政策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 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全面落实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2025年前执行对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规定税额标准的 40%征收政策,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意见》(鄂发〔2021〕20号)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政策点:在2018年1月1日至 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对于制造业企业,自 2021年1月1日起,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允许企业委托外部研发的费用按规定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 100%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 2022年第 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 13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
(三)技术合同认定税收减免
政策点:纳税人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订立的技术合同,经技术合同登记站认定登记后,享受减免增值税。未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当地国家税务局备案。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 82号)
(四)延长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弥补年限
政策点:自 2018 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 5年延长至 10年。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五)科学技术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六)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点:个人因作出突出贡献,从省级以下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按照 20%的“偶然所得”专案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高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才个人奖励,可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校,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才的现金奖励,可减按 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在湖北自贸区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 15%的部分予以政府补贴。
政策依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办发〔2021〕19号)
政策点: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 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 号)
(七)科研仪器进口税收优惠
政策点: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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