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鄂随县林罚决字〔2025〕第55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 基本情况 | 北京忠源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911101........0M0P |
违法事实 | 2024年11月以来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擅自在随县太白顶太白村一组占用林地修建道路、库房、及农产品展示用房,面积0.653公顷。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73条第1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责令限期六个月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计78360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7月11日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 随县林业局 |
案件名称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鄂随县林罚决字〔2025〕第57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 基本情况 | 随县吴山镇联华村村民委员会544213........60X1 |
违法事实 | 2025年7月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随县吴山镇联华村一组铜钱庄挖山修路,面积0.1665公顷。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73条第1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限期九个月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罚款16650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7月11日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 随县林业局 |
案件名称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鄂随县林罚决字〔2025〕第60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 基本情况 | 金典付421302........4997 |
违法事实 | 2024年10月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随县淮河镇金家祠堂村五组占用林地修建住房,面积0.015公顷。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73条第1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罚款900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7月14日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 随县林业局 |
案件名称 | 滥伐林木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鄂随县林罚决字〔2025〕第61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 基本情况 | 王洪波429001........6514 |
违法事实 | 2025年2月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随县环潭镇大碑店村砍伐其承包山上的栎杂树167株,蓄积15.97立方米,价值2906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76条第2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补种滥伐株数2倍的树木,计334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计14530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7月11日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 随县林业局 |
案件名称 | 滥伐林木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鄂随县林罚决字〔2025〕第63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 基本情况 | 季常春420619........6910 |
违法事实 | 2024年11月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随县洪山镇三神庙村一组砍伐其购买的栎杂树323株,立木蓄积10.508立方米,价值1941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76条第2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补种滥伐株数1倍的树木,计323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计9705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7月14日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 随县林业局 |
案件名称 | 滥伐林木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鄂随县林罚决字〔2025〕第64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 基本情况 | 王永富420619........597X |
违法事实 | 2025年1月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随县洪山镇三神庙村一组砍伐其购买的栎杂树291株,立木蓄积9.57立方米,价值1768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76条第2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补种滥伐株数1倍的树木计291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计8840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7月14日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 随县林业局 |
案件名称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鄂随县林罚决字〔2025〕第56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 基本情况 | 何德章 420619........5296 |
违法事实 | 2011年5月在未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随县万和镇龙灯桥村二组紧挨着公路边与南冲大堰之间处(小地名:南冲大堰)占用林地修建水池,面积0.14公顷(地类为其他无立木林地,非国家和省级公益林,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73条第1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责令限期六个月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计8400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7月14日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 随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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