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91794937/2022-37698
主题分类
林业 
发布机构
随县林业局
发文字号
〔2022〕9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06-27
编辑
审核
随县政府网编辑部
关于规范森林资源管护资金提取和使用 工作的通知

各镇(场、太白顶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财政所、林业管理站:

为加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我县林业改革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鄂财农发[2011]184号)、《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财农规[2017]14号)、《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环发[2021]23号)等要求及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县森林资源管理资金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森林资源管护资金使用对象

纳入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和停止商业性采伐的天然林。

二、森林资源管护资金支出标准

按照《湖北省中央财政林业发展改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县天然林、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面积大、管护难度大,农民外出务工人员多,管护缺位等实际。为完善森林资源管护体系建设,为确保全县的统一管护队伍不散,从森林资源管护支出中,按照从紧原则列支统一管护支出,仍按2011年的标准,每亩每年提取2元,用于森林资源统一管护支出。

三、严格森林资源管护支出资金使用

作为涉农和惠农资金,公益林补偿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已被省纪委、省监委列入大数据比对的重要内容。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不折不扣执行政策,严防侵害农民利益行为发生,确保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随县林业局     随县财政局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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