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县各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适用本办法。
2、养老服务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职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县民政局是养老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养老机构各项安全管理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各镇(场)、管委会人民政府及其安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区域内养老机构的安全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确保辖区内养老机构安全有序运行。积极协同应急部门对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开展检查和监督;协同公安部门对养老机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开展督促检查;协同市场监督部门对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管理的培训、检查和监督,对养老机构开展内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检查,对养老机构使用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养老机构电梯等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协同住建部门对养老机构房屋安全的鉴定和危房治理的监督指导;协同卫健部门对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医疗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对机构传染病预防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指导;协同消防救援部门对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依法开展养老机构消防检查,督促落实消防责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各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机构安全管理全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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