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跨省需要办理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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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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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

货主申请:货主应当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检疫审批:凭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到达报告:到达输入地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隔离观察: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在隔离场或饲养场(饲养小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的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的隔离期为30天。

更换检疫证明:隔离观察后需继续在省内运输的,货主应当申请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自2024年4月1日起,湖北全省共设立36条入鄂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凡经道路运输动物进入(经过)我省的,应当携带《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国家规定的有效证明和检疫标识,到指定通道接受监督检查(查证、验物、消毒及信息登记追溯等)。检查合格后,方可入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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