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我局现将2024年部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随县均川镇山河酒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5日,我局委托湖北锐帆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大麦酒、高粱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甲醇项目不符合GB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现查明,上述被检验不合格的大麦酒是2024年3月2日生产的,共酿造了330斤;上述经检验不合格的高粱酒,是2024年2月26日生产的,共酿造了410斤。当事人经营者口述称上述同批次的大麦酒和高粱酒的生产成本均为6元/斤,销售价均为7元/斤,货值金额合计5180元,共计获利740元,即违法所得为74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随县均川镇山河酒厂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查清了不合格食品的原因、环节,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信阳市百家来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小林分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4日,我局委托广检检测技术(武汉)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吴湾白开水”(生产日期:2024年4月15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受委托人口述称上述“吴湾白开水”是信阳总公司从河南旭日芳华饮品有限公司购进的,分三次(2024年4月20日配送了10件、4月27日配送了20件、5月11日配送了10件)共计配送40件到小林店。总公司以5.5元/件购进,因分店是独立核算,配送到小林店每件加1元运费,实际购进价6.5元/件,售价9.9元/件(每件24瓶),按件销售,货值金额为396元,共计获利136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信阳市百家来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小林分店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查清了不合格食品的原因、环节,由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提供验收入库单及供货商的资质,没有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并在店内张贴了《食品召回公告》,对已销售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吴湾白开水”采取公告召回措施,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随县淮河镇永丰休闲山庄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3日,我局委托广检检测技术(武汉)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使用的筷子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现查明,随县淮河镇永丰休闲山庄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筷子为自行清洗消毒餐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
四、随县慈云居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3日,我局委托广检检测技术(武汉)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使用的椭圆盘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现查明,随县慈云居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该批次抽检不合格椭圆盘为自行清洗消毒餐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
五、随县长岗镇王兰农家饭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日,我局委托湖北锐帆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使用的盘子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现查明,随县长岗镇王兰农家饭店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盘子为自行清洗消毒餐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
六、随县长岗镇肖寒饭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日,我局委托湖北锐帆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使用的盘子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现查明,随县长岗镇肖寒饭店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盘子为自行清洗消毒餐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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