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县局机关各股室(中心):
按照《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下达全省市场监管系统2025年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鄂市监信监函〔2025〕18号)《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下达全市市场监管系统2025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现将全县市场监管系统2025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要求,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
(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及《市场监管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要求,对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均应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且应每年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向社会公示。
(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5号)要求,做到“三个不查”,即无法律依据不检查、无事项清单不检查、无计划清单不检查。
二、计划内容
对照《湖北省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全县市场监管系统2025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并明确抽查比例、责任股室、实施层级和完成时限。根据总局《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涉及食品安全监管有关抽查计划由相关对口业务股室结合监管实际另行制定、部署。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统筹。各相关业务股室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执行2025年度抽查计划,加强对本业务条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指导。检查对象和检查方式相近的,应当合并安排,统筹实施,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涉及重点领域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未列入本抽查计划的事项,按照现有方式严格监管。
(二)严格规范实施检查。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精神,涉企行政检查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前,制定检查方案并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按照“扫码入企”的要求,应用“湖北智慧市场监管”小程序双随机抽查功能开展监督检查,实现检查相关信息企业端、监管端同步展示,提升检查透明度和企业参与度。要规范检查行为,及时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且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入企检查时,要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表,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检查结束后,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企业。
(三)推进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应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实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意见》(鄂市监信监〔2022〕25号),发起抽查任务时要充分运用经营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领域、执法队伍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检查对象被抽查概率,达到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相统一,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企。
(四)强化检查结果公示运用。各单位应在每次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内,并通过公示系统、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涉及经营主体的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归集至公示系统,实施联合惩戒;对双随机抽查发现的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工作衔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各单位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如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与县局各相关对口业务股室或信用监管股联系。县局信用监管股联系电话:0722-3338323,邮箱:284834118@qq.com。
附件:全县市场监管系统2025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表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1日
附件:
随县市场监管系统2025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抽查项目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或户数 | 抽样检验 批次数量 | 责任股室 | 实施层级 | 实施时间 | 备注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企业 | 个体 | 农专 | 其他 | |||||||||
1 | 登记事项检查 | 营业执照规范使用、名称规范使用、住所或驻在场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动情形等情况的检查。 | 全县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总体不低于3%。 | 信用监管股 | 县级,任务合并进行 | 全年 | 外资企业检查,以部门联合抽查形式开展 | ||||||
2 | 公示信息检查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含大型企业年报公示信息)、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
3 |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及入网销售者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不低于10% | 网监合同股 | 县级,市局网监科业务指导 | 全年 | |||||||
4 | 广告行为检查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全县涉及广告业务的企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总体不低于10% | 商标广告股 | 县级,市局广告科业务指导 | 全年 |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或户数 | 抽样检验 批次数量 | 责任股室 | 实施层级 | 实施时间 | 备注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企业 | 个体 | 农专 | 其他 | |||||||||
5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 |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开展证后监督检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总体不低于5% | 产品质量股 | 县级,市局质量监督科业务指导。 | 4-9月 | 以部门联合抽查形式开展 | ||||||
6 | 计量监督检查 | 法制计量检查: 1.计量单位使用情况; 2.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标准物质)监督检查; 3.计量授权机构、计量标准、注册计量师检查(属其他主体); 4.在用计量器具检查(单类计量器具); 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抽查(抽样批次数量500批次)。 | 强制管理计量器具、计量标准器具的使用单位;定量包装净含量生产企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总体不低于5%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计量股 | 县级,市局计量科业务指导。 | 11月底 | ||||||
7 | 计量监督检查 | 能源计量检查: 1.能效标识、水效标识监督检查。 | 列入实行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并已实施的用能用水产品生产者、进口商及销售者。 | 5% | 计量股 | 省局计量处牵头负责,市、县级配合 | 10月底 | |||||||
8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 全县获证检验检测企业(机构)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总体不低于5% | 标准化股 | 县级,市局认检科业务指导。 | 全年 |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或户数 | 抽样检验 批次数量 | 责任股室 | 实施层级 | 实施时间 | 备注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企业 | 个体 | 农专 | 其他 | |||||||||
9 |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 监督检查。 | 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登记注册的企业数量为基数。食品、药品生产企业除外。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总体不低于3% | 标准化股 | 县级,市局标准化科业务指导 | 全年 | |||||||
10 |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已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总体不低于30% | 10% | 标准化股 | 县级,市局标准化科业务指导 | 全年 | ||||||
11 | 商品条码检查 | 商品条码规范应用检查。 | 企业:本辖区(县级)注册商品条码的企业。 其他主体:辖区内(县级)销售带商品条码的销售商(含个体销售商)以及生产商(外省市的商品条码注册企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总体不低于30% | 标准化股 | 县级,市局标准化科业务指导 | 全年 |
备注:市级未创建并下派的任务由各业务股室牵头以联合抽查形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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