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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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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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市监处罚2022〕***

  人:随县****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321**********;

者:陈良芝,汉族,女

型:个体工商户;

身份证号:421302************

联系方式:135********

    址:随县洪山镇*****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新鲜蔬菜批发;食用农产品批发(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02241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遂于当日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并对当事人下达了《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随县市监强制202259号),依法对涉案食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现查明:2022年4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经营部冻库里发现1箱精选净羊蹄(净含量:10kg),其外包装箱上未标注检疫证明标识、生产许可证号,内包装袋上未标注任何信息。另在当事人经营部门面房冰柜里发现3袋鲜鸡,其外包装未标注检疫证明标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精选净羊蹄及鲜鸡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2021年从随州五眼桥市场湘随宋店以16元/kg的价格采购1箱(10kg)上述精选净羊蹄,售价170元/箱,货值金额170元,因尚未售出而无违法所得;2022年3月从武汉白沙洲市场二区以34元/袋的价格采购了10袋上述鲜鸡,后以36元/袋的价格销售了7袋,销售金额252元。上述鲜鸡货值金额360元,当事人销售该鲜鸡获利1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其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图片13张,《询问笔录》各1份,涉案食品的货物出库证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报告、进口食品消毒施工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等证据佐证。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确认。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和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第八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之规定,已构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之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局予以减轻处罚。

2022年42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种类、幅度及其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上述精选净羊蹄1箱(10kg)和鲜鸡3袋;

2、没收违法所得14元;

3、对其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罚款24000元。

4、对其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罚款4000元。

罚没款合计28014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下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户单位:随县财政局国库股;

  行:随州市农村商业银行随县支行;

    号:****0000000****** 

    址:随县厉山镇神农大道403号。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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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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