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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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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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随县市场监管局对随县某水果店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5年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店门口摆放一台电子计价秤,该秤的铭牌上标明如下信息:生产厂家:永康市华鹰衡器有限公司,最大秤量:30KG,最小秤量:200G,最大皮重:15KG,检定分度数:3000,检定分度值:10G,实际分度值:10G,工作温度:0℃-40℃,出厂编号:04BB93,制造日期:2023/02,产品型号:ACS-30C7。执法人员随即用5kg和2kg标准计量检定的法码对该电子计价秤计量准确度进行测试,结果显示该电子秤的数值与标定砝码数值不符,执法人员当场认定当事人使用的计量器具具有作弊功能,可以欺骗消费者。经调查,上述电子秤属于《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需要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当事人口述称上述电子秤于2024年12月从随州同行手中购进,购买时得知可通过按键调整上述电子秤称重状态,之后未经强制检定就直接用于其店内日常经营称重结算。因当事人日常经营中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无异议。我局对该水果店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查清了违法事实,对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和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二:随县市场监管局对随县某大药房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5年3月6日,我局接到随县医疗保障局案件移送函(随县医保移送字〔2025〕1号),称当事人涉嫌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收到案件线索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案件移送函中所述的“参松养心胶囊”的供货方资格证明文件及随货同行单等相关票据。经调查,当事人口述称上述涉案的“参松养心胶囊”于2024年10月从一老人手中购进,以15元/盒的价格购进了20盒,共计付款300元。购进后当事人以20元/盒的价格向他人销售18盒,剩余2盒“参松养心胶囊”尚未销售,于2025年2月11日被随县医疗保障局执法人员查获并扣押。上述涉案药品的货值金额为400元,共计获利90元。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无异议。我局对该大药房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查清了违法事实,对当事人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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