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随县市场监管局对随县某学校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4月18日,我局委托广检检测技术(武汉)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食堂使用的手工酸辣粉(生产日期:2024年1月18日)进行食品安全抽检。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上述抽检同批次手工酸辣粉于2024年4月1日从随州供货商张某新处购进的,购进了4袋,100元/袋,共计400元,实际按照9折支付了360元。因学校是事业单位,食堂按照公益性、零利润的原则运行,没有获取利润,故无违法所得。学校对上述违法事实无异议。我局对该学校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查清了不合格食品的原因、环节,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二:随县市场监管局对随县某学校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5月6日,我局委托广检检测技术(武汉)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食堂供学生使用的五香粉进行食品安全抽检。经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 5月6日从随县殷店镇广举百货批发部进购4斤五香粉,进价 50元/斤,共计200元。五香粉是一种调味品,为改善制作食品的色、香、味而搭配使用。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3日在当事人食堂进行检查时,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香粉已全部使用完毕。因学校是事业单位,食堂按照公益性、零利润的原则运行,没有获取利润,故无违法所得。学校对上述违法事实无异议。我局对该学校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查清了不合格食品的原因、环节,进行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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