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是企业创新发展的主要“命脉”之一,也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更是企业形成和保持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但大多数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仍然比较淡薄,缺乏保护制度措施,商业秘密被泄密、窃密等现象屡有发生,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因此,作为查处商业秘密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实施行政指导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指导对象
本指南所称行政指导对象,主要包括:
(一)具有传统工艺、独特工艺的企业;
(二)具有高新技术的科技型企业;
(三)以掌握应采取保密措施的市场经营信息为主要竞争要素的企业;
(四)其他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企业。
二、行政指导内容
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实施行政指导包括如下内容:
(一)告知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增强其保护商业秘密的自觉性、主动性
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指导中应告知企业以下内容:
1、商业秘密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同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一样,能为权利人带来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
2、商业秘密能确保企业竞争优势。商业秘密因其不公开性,往往为权利人所独有(少数情况与他人共有),而这种独有的、进步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使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据了有利地位。
3、同其他保护方式相比较,商业秘密保护具有独特之处。如同专利权保护相比较,(1)商业秘密权利的形成无须经过申请、审批等手续,当事人可依据保密措施而取得该权利;而专利权则须依法申请,经法定部门审批才能取得,仅靠当事人的行为不能产生。(2)商业秘密保护无须公开秘密信息,其保护手段主要依靠当事人事前采取的保密措施;而专利内容必须公开,其保护方式主要通过事后行政部门查处或提请法院诉讼处理。(3)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固定,
视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而定,只要秘密未被公开仍具备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商业秘密就能无期限地一直被保护下去;而专利权的保护期是固定的,过了法定期限就成为公共资源。正因为商业秘密具有上述特性,因此,保护商业秘密对一个企业发展壮大,保持竞争优势具有重要意义,必须给予足够重视,加以保护。
(二)告知企业商业秘密的内涵、外延,明确保护范围以及权利归属
1、阐明内涵,明确外延
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指导中,应向企业阐明商业秘密的内涵、外延,使企业对商业秘密有一个比较准确的认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商业秘密应具备三个要件:(1)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指信息 不是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普遍知悉或者容易获得的;(2)商业性,具有商业价值,指能够直接或者间接给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的信息。(3)保密性,指采取了制定保密规则,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对涉密信息采取加密、加锁、加保密提示、限定知悉范围、控制接触人群等措施。商业秘密主要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包括完整的技术方案、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及取得的有价值的技术数据,也包括针对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经营信息包括经营策略、管理诀窍、客户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交易习惯、交易意向等)、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2、综合考量,界定范围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指导企业确定需要采取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范围。是否采取商业秘密保护,企业至少应考虑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考虑有哪些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相当影响,应受保护;二是对照商业秘密构成要件,明确哪些信息有可能性采取商业秘密手段加以保护;三是要考虑成本问题,综合分析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消耗的成本与被保护的商业秘密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的大小;四是要综合比较商业秘密保护、专利权保护等各种保护手段的优劣,确定最为适合的保护手段。
3、依照法律,明确权属
明确商业秘密权利的归属,是企业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基础性问题,经营信息秘密的权属通常属企业自身所有,而技术秘密权属较为复杂,必须分清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1)职务技术成果使用权和转让权归单位(企业)所有,完成该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可获报酬;(2)非职务技术成果使用权和转让权归完成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所有。
(三)指导企业建立系统的保密制度
指导企业建立保密制度是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指导的核心内容,包括指导企业建立内部保密制度和外部保密制度。
1、指导企业建立内部保密制度内部保密制度主要是指为防止企业商业秘密泄露、流失的制度,包括对物的保密制度和对人的保密制度。
(1)对物的保密制度,即对商业秘密采取物理性保密措施,较常见的包括以下几种措施:
①对厂区或生产区域进行监控;
②将含有商业秘密的生产流程置于保密区域内进行;
③对涉密的原材料、模具确定专人管理,严格保密;
④建立保密文件的管理责任制度、文件借阅制度和文件复制的制度,并对文件采取可靠的销毁方法,对载有商业秘密文件的转移时加封保密;
⑤加强对计算机的保密措施,建立全面具体的计算机使用记录,对数据和软件加密,使用防毒软件和硬件,对计算机的外部通信线路采取特别的防护措施等,以阻止黑客和商业间谍的网络信息窃取。
(2)对人的保密制度主要指制订内部规章,加强员工培训,签订保密协议、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等方式进行,包括:
①对外来人员驻留、参观、来访等活动严格管理,防范商业间谍行为;
②制定详细的保护商业秘密的内部规章并且严格予以实施:
I.限制接触商业秘密的人数且定期重新评估必需要接触商业秘密的雇员名单,并作调整;
Ⅱ.保留所有接触商业秘密的原始记录;
Ⅲ.仅在企业限定的范围内披露商业秘密的内容。
③对员工进行专项培训,提高企业全体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强化其保密责任。
④签订保密协议。对于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企业员工,企业应告知其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并与其签订保密协 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2、指导企业建立外部保密制度外部保密制度是指为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在对外经济交往中不被泄露而制定的规章制度。建议企业在下列活动应签订保密合同:
(1)技术成果开发活动中的保密
技术成果开发包括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两种活动。委托开发,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技术秘密的研究开发。委托开发所完成的技术秘密,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技术秘密归研究开发人,即受托人所有。因此,委托方(企业)可在合同中约定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归委托方(企业)所有, 受托人负保密义务。合作开发,是指当事人各方就技术秘密共同开发,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归合作开发各方共有,因此,共有各方均有保守技术秘密的义务。
(2)技术秘密转让活动中的保密
技术秘密转让,是指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利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将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人使用,受让人支付价款或者使用费的活动。许可的方式包括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变通许可、交叉许可、分许可和混合许可等。不论签订何种方式的许可方式,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均要签订保密合同,或者是在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保密条款。
(3)商务咨询及服务活动中的保密
企业在经营中遇到专门问题,可能求助于专业的咨询服务机构,如产品设计、生产、经营策略、企业形象设计、财务制度的建立及法律事务、资产评估等。上述机构在从事咨询及服务的过程中可能知悉企业的商业秘密,也有可能同时为竞争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所以非常有必要签订保密合同,或者在咨询合同或者服务中约定明确的保密条款。
(4)正式合同订立前的保密
企业在进行技术转让、联合投资、企业并购等情形下,存在将企业的商业秘密交给相对方进行论证和评价,这时主合同是否签订尚不能确定,企业可以与相对方签订对商业秘密的评价合同,约定保密和不使用义务。
三、行政指导的程序和方式方法
(一)确定指导对象
由市场监管执法人员通过日常监管回访,邮寄、发放宣传资料、案例,开展座谈、约谈等方式,向企业宣传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了解企业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了解其是否愿意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指导,从而确定其作为商业秘密保护行政指导工作对象的可能性和意义。对初步确定有指导可能的企业,进行汇总,分门别类,制定花名册。
在确定指导范围时,应注意选取指导对象的准确性,只有对确需商业秘密保护的企业进行指导,指导工作才有意义,才能取得实效。
(二)开展具体指导
1、全面指导
通过发放法律法规资料、指导意见书、合同范本等,对如何确定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如何建立保密制度,如何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技术转让合同等进行一般性的指导。通过举办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知识培训班,指导企业系统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2、重点指导
通过日常监管回访,收集、听取对象反馈的意见,明确对象是否愿意继续接受指导;了解对象在开展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由指导方或邀请专家针对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一对一的解答和指导。
四、行政指导的监督
反不正当竞争、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各地市场监管局开展的商业秘密保护行政指导工作的跟踪、指导。法制机构应对行政指导工作进行监督,对违法、不当的指导行为及时纠正。
五、注意事项
(一)坚持合法性原则
实施行政指导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范,不得与国家政策相抵触。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和管辖范围,不得突破法律和政策底线。
(二)把握指导界限
指导人员还应注意把握指导界限,不得打听、了解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不得代替对象建立保密制度;更不得泄露接触到的商业秘密。
(三)注意收集资料
行政机关指导人员对所实施的行政指导应做好工作笔记,记录内容包括实施时间、实施人员、对象的情况、实施过程、发放的书面材料等,建立完整档案材料,以便查询、分析及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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