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91794937/2024-4328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04-21
编辑
审核
张小茜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提升经营主体登记质量防范虚假登记的通知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机关各股室(中心)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随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提升经营主体登记质量防范虚假登记的通知》的工作要求,目前我省已全面推行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工作,启用全国企业身份管理实名验证系统。确保企业登记事项的真实,有效防控通过提供虚假身份、虚假住所骗取登记的行为,进一步提升企业登记质量,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工作任务

(一)严格落实实名验证。要按照省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通实名验证的通知”,认真做好实施经营主体登记身份信息管理工作,最大程度保障登记事项的真实性。特别是在申请名称、设立、变更、备案、注销、股权出质登记业务时,全面落实对股东、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高管、经办人等的身份查验,有效防控通过冒用他人或虚假身份骗取登记注册的行为,自然人确实在“登记注册身份验证应用程序”上无法通过验证的情况,可以通过现场人工验证、提交经依法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文件等方式办理登记业务。

(二)严格防范化解住所登记风险。严格按照登记申请文书规范、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依法依规开展经营主体登记相关工作。对实行“申报承诺”制的新登记和住所变更的经营主体,申请人在申报住所登记时,运用“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方式,相关监管部门在30天内对承诺内容真实性进行事后核验依法实施有效监管,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或提供虛假材料的,依法撤销许可。同时将失信主体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信用修复前不得适用“承诺即入”改革,开展失信惩戒。

(三)针对通过集群注册登记的经营主体,特别是个体工商户投诉举报冒用登记较多的情况,各基层所要按照《随州市商务秘书公司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集群注册商务秘书公司的管理,督促商务秘书公司落实托管职责,建立集群企业档案,确保企业信息真实有效。

(四)积极应对群众诉求。收到当事人就被冒用身份证信息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投诉举报,要积极受理、详细登记,并一次性告知须提供的材料和办理程序;对举报人通过电话、信函反映情况的,也要按照规定予以答复。对于查实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处罚和惩戒力度。最大限度解决问题,回应社会关切。

(五)规范撤销登记程序。要严格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 128号)文件要求,审慎进行撤销登记。登记机关应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包括被冒名登记时间、具体登记事项、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在调查终结或公示期满后作出调查结论,并据此作出撤销或不予撤销登记的决定。在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应在登记注册系统标注作出撤销决定的状态,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撤销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也应当予以办理。

(六)建立登管衔接互动机制。要加强对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工

作的监督管理,结合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发展风险排查整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严防严查登记数据虛假或异常,要联合惩戒涉嫌虚假登记的经营主体,持续提升市场主体的整体质量,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主体竞争秩序。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经营主体是经济发展的根基和动力所在。经营主体的数量多寡、质量优劣、活力强弱,不仅是评判地区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更是关乎民生就业的关键所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重,统筹把握好活力与秩序、效率与公平、发展与安全的关系,扎实做好防范化解经营主体风险工作。

(二)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经营主体实名登记制度,从源头上防范冒名登记,健全登管衔接工作机制,推进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形成准入便捷、处置高效的管理闭环。做好监管信息向登记环节的反馈,依法对违法失信经营主体实施惩戒和限制。

(三)强化部门协同。进一步加强公安、法院等部门沟通协调,妥善处置虚假登记问题。发现伪造、变造证件、印章或盗用身份证件等行为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加强源头打击力度,有效遏制虚假登记滋生和蔓延。

(四)加强舆论宣传。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刊、电视台、网站、公众号等加强《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冒用他人信息取得经营主体登记的条款的宣传,促进各类经营主体诚信守法经营意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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