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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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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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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市场监管部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强化信用监管,扩大社会监督,促进诚信率,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44号,以下简称《办法》)、《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市监信函〔2022〕10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依照《办法》《通知》等规定,全面梳理我县符合列入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做到应列尽列。

二、责任分工

按照“信用监管股总协调、执法办案机构具体承办、相关业务股室配合”和“谁处罚、谁列入、谁负责"的原则,开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

(一)执法办案机构:负责具体承办《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及第二十四条相关行政处罚案件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撤销、修复等工作。

(二)信用监管股:协助公示外省市场监管部门对本辖区登记的当事人作出的列入决定;将登记地(住所地)不在本省的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推送至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公示。

(三)法规股:对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案件,对执法办案机构作出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一并进行法制审核。

(四)相关业务股室:协助配合执法办案机构做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列入、修复等工作,依据《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

(五)药品、知识产权监督管理:按照《办法》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

三、列入情形及流程

(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

1.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存在《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违法行为,且受到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较重行政处罚,并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经综合考量其行为属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情形;

2.当事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 裁决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的情形;

3.收到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需要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市场主体相关责任人员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的,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列入流程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参考列入情形、列入标准,对是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同时作出决定,其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应当与行政处罚程序一并实施。

1.执法办案机构适用《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流程如下:

(1)提出建议。

执法办案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时,综合案情,提出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建议,填写《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审批表》。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审批表》中,涉及相关业务主管机构意见的,明确为《办法》第5条至第10条所对口的业务主管机构的意见。 

(2)审核。

案件审核机构对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事项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法规股对拟作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事项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如行政处罚案件需经集体讨论决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建议需连同行政处罚案件材料一并提交集体讨论。

对拟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终止列入程序。

(3) 告知听证。

对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执法办案机构制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属于行政处罚案件的,可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中载明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2号)的规定执行。

(4) 审批。

对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由执法办案机构填写《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审批表》,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执法办案机构连同行政处罚案件材料一并报市局执法办案机构,由市局执法办案机构会同相关业务科室审批同意。

(5) 决定。

经市局审批同意列入的,执法办案机构制作《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并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决定书文号由信用监管股负责编发。市局审批不同意列入的,执法办案机构继续执行行政处罚流程。

(6)公示。执法办案机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2.对当事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执法办案机构按照第十一条规定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参照行政处罚程序实施。

3.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应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可以单独作出列入决定,由执法办案机构参照执行。

(三)撤销列入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由原执法执法办案机构经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撤销对当事人的列入决定。信用监管股于3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有关业务股室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四)立卷归档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统一使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规范文书。依据《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及第二十四条作出列入决定的,其列入、撤销、移出等相关文书,由执法办案机构按行政处罚案卷的要求立卷归档。

(五)与有关法规的衔接

因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的,由省局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负责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因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的,不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当事人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可即时申请提前移出。

四、信用修复情形及流程

(一)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

1.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据《办法》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提前移出: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2.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三年的,由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出,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依照法律法规实施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等措施超过三年的,按照实际限制限期执行。

(二)修复流程

1.依据《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提出信用修复的,相关流程如下:

(1)收件。当事人将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履行义务的相关材料等申请材料,向本局内设的信用监管股、执法办案机构或者通过公示系统予以提交,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信用监管股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当日,将申请材料转交执法办案机构审查。

(2)受理。执法办案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填写《信用修复审批表》,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等方式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填写《信用修复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3)核实。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后,执法办案机构应当组织核查,由对口业务股室配合,执法办案机构综合核查意见和会审意见,填写《信用修复决定审批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4)决定。执法办案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准予信用修复的,填写《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不予信用修复的,填写《不予信用修复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决定书文号由信用监管股负责编发。

2.申请移出的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的,由原受理机构提出撤销意见,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撤销移出决定,恢复列入状态。公示期重新计算。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是健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实施信用约束和失信联合惩戒的重要依据,是提升市场监管效能的重要手段,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梳理符合列严条件的案件,强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现“利剑高悬”。

(二)强化程序规范。

对符合《办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各相关单位要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程序嵌入行政处罚程序之中,涉及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与行政处罚程序一并实施,确保列入程序依法合规,稳妥审慎,程序合法。

(三)加大宣传力度。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办法》的普法宣传,同时,通过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曝光典型案例,加强舆论引导,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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