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解决市场主体跨区迁移登记“多地跑、折返跑”等问题,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便利化,结合县、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适用随县--曾都区登记的市场主体经营场所跨辖区登记迁入和迁出变更的情形。
二、申请材料(无须提供任何申请材料)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迁入
市场主体进入湖北政务服务网企业开办迁移登记专区申请迁入登记,拟迁入登记机关应在市场主体申请迁入登记并符合迁入条件时,开具《迁移登记调档函》,并将调档函上传至湖北政务网。
(二)申请迁出
迁出地登记机关收到调档函后,将市场主体电子档案信息迁往迁入地登记机关并邮寄相关纸质档案。
(三)申请办结
迁入地登记机关收到市场主体电子档案信息后,及时办结迁移登记业务。
四、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场办结。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实施市场主体跨区迁移登记是优化开办企业服务领域的一次创新,实现了同步办理迁移和变更登记手续,打破原来只能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变更经营场所的限制,真正做到“进一扇门,办两地事”,要通过多种方式宣传市场主体跨区迁移登记服务,提高社会认知度和群众认同感。
(二)跨区协作,加强配合。市场主体跨区迁移登记是推进政务服务“跨域通办”、“异地可办”的又一项便民利企的实质性举措,大厅业务窗口要加强与迁出登记机关沟通合作,充分发挥市场导向作用,畅通市场主体有序流动通道,破除市场主体迁移工作中的行政障碍。
(三)规范流程,便民高效。市场主体跨区迁移登记要落实属地管理原则,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严格执行迁移登记各环节工作程序和业务规范,认真落实告知、迁入、迁出等工作,在承诺时间内,当场办结变更事项,建立健全市场主体有序流动长效机制,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市场主体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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