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主题词
 
发布日期
2024-05-23
信息来源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
审核
随县
《关于建立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机制,

二、文件出台的必要性

行政处罚信息协同修复是指市场主体只需一次申请,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信息共享、互认,协助将被申请的行政处罚信息从国家信用中国网站(以下简称“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同步撤销,不再公示的行为。极大便利了各类经营主体。

三、文件出台的依据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

四、文件主要内容

文件主要有七个部分,包括协同修复定义、协同修复范围、公示期限、协同修复条件、协同修复文书、协同修复流程、信用修复工作要求,主要参照省照省市级文件并结合文件在随县落地情况进行制定。

第一部分,修复定义。行政处罚信息协同修复是指市场主体只需一次申请。

第二部分,协同修复范围。随县各级政府部门对市场主体依法以一般程序作出的,并按照相关规定上报各类信息系统,同时被信用中国和公示系统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三部分,公示期限。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同一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起点以行政处罚作出时间为准。行政相对人(或相关部门)认为公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等情况的,可提出异议申诉,经核实后可更正公示信息。

第四部分,协同修复条件。(一)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已履行应尽义务,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完成整改,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二)已满足公示期限要求,并提出申请;(三)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

第五部分,协同修复文书。(一)《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二)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或者其他准予信用修复的证明材料等;其他行政处罚由处罚机关出具《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或者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如缴交罚款的收据、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相关整改证明材料等;(三)《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

第六部分,协同修复流程。1.失信市场主体在线申请。2.失信信息修复申请审核。3.共享处罚信息修复完成结果。4.认可并撤销市场监管系统公示信息。

第七部分,信用修复工作要求。(一)充分认识信用修复工作的重要性。(二)严格规范信用修复工作的实施。(三)实施“一处罚一告知”制度。(四)开展信用修复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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