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结合我县实际,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协同修复定义
行政处罚信息协同修复是指市场主体只需一次申请,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信息共享、互认,协助将被申请的行政处罚信息从国家信用中国网站(以下简称“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同步撤销,不再公示的行为。
二、协同修复范围
随县各级政府部门对市场主体依法以一般程序作出的,并按照相关规定上报各类信息系统,同时被信用中国和公示系统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公示期限
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同一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起点以行政处罚作出时间为准。行政相对人(或相关部门)认为公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等情况的,可提出异议申诉,经核实后可更正公示信息。
四、协同修复条件
申请协同修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已履行应尽义务,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完成整改,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二)已满足公示期限要求,并提出申请;(三)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
五、协同修复文书
(一)《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二)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或者其他准予信用修复的证明材料等;其他行政处罚由处罚机关出具《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或者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如缴交罚款的收据、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相关整改证明材料等;
(三)《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
六、协同修复流程
1.失信市场主体在线申请。各处罚决定作出部门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失信市场主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在线申请信用修复,按照“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修复流程指引(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yxf/lczy/)在线下载相关资料(见附件1、2),线上申请修复失信信息。
2.失信信息修复申请审核。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部门对信用修复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指导失信市场主体上传资料至信用中国网站,如不符合条件,一次性告知修正事项,资料更正后再上传至信用中国网站。
3.共享处罚信息修复完成结果。县信用办收到失信信息修复国家终审通过后,1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及修复完成结果一并报县市场监管局。
4.认可并撤销市场监管系统公示信息。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信用中国修复完成结果后,1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符合协同信用修复条件,符合条件的直接撤销该条公示信息,完成修复;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另行修复。
七、信用修复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信用修复工作的重要性。要切实增强担当意识和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建立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机制是解决当前市场主体行政处罚信息“两头申请、重复修复、标准不一”的有效举措,是服务市场主体、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
(二)严格规范信用修复工作的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落实政策规定,明确专人负责。信用体系牵头部门应当加强对信用修复工作的综合协调,强化对信用修复的指导监督。
(三)实施“一处罚一告知”制度。各行政处罚机关要按照“谁处罚、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附件3),主动告知市场主体该行政处罚信息即将被公示的网站、失信行为类型、最短公示期、修复流程、信用修复政策等内容。
(四)开展信用修复宣传。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信用修复工作的宣传和解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营商环境。引导帮助当事人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和修复失信信息,增强信用意识,重塑自身信用,共同营造优良社会信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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