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如何申请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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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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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当事人明了办证程序,遵守有关规定,并协助和监督我处办证活动,提高办证质量和办事效率,特制订本程序。

一、本处根据当事人申请,凡属本公证处管辖的公证事项均可受理。

二、本处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

三、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向本处有关办证室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四、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证明;

3、需公证的文书;

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6、外商及涉外人员提供的证明材料(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等)需经我国司法部指定的律师或机构证明,或当事人所在者地公证处公证,必要的应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五、当事人应接受公证人员的询问,实事求是地陈述办理公证理由及事实经过,对谈话笔录认真核对并签名;确实不能签名者,可由本人盖章或按手印。

六、公证人员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认为事实不清楚需要调查的,当事人要积极配合,提供线索和方便。

七、本处受理公证申请后,按规定标准由专人收去公证费。

八、本处办理的各类公证事务,一般从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办结。较复杂的公证事项二十天内办结。重大复杂、当事人举证不足,或者需要委托调查的公证事项,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延期的原因由公证人员告知当事人。

九、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由我处送有关部门认证的,由我处送有关部门认证,并由我处代收认证费。

十、公证书由当事人或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的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十一、欢迎当事人对本处工作的不足之处提出批评。本处设立投诉箱,请当事人对我处公证人员的服务态度、工作质量、遵纪守法情况给予评价,请将意见投到投诉箱。

联系电话:0722-3338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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