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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