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91794937/2023-4912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随县文化和旅游局
发文字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06-18
编辑
审核
系统管理员
随县文化和旅游系统2023年度双随机联合抽查工作指引

一、牵头单位:随县文旅局

二、参与单位:随县公安局、随县市场监管局、随县卫健局、随县消防大队

三、检查时间:202351615

四、抽查事项(可根据县级计划动态调整)

县文旅局:对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件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检查

县公安局: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县市场监管局: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名称规范使用情况、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县卫健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县消防大队: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检查内容和方法(可根据县级计划动态调整)

县文旅局:对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件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检查;现场检查

县公安局: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现场检查

县市场监管局: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名称规范使用情况、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现场检查

县卫健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现场检查

县消防大队: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现场检查

六、检查依据

县文旅局:对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件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县公安局: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县市场监管局: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名称规范使用情况、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县卫健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消防大队: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

七、其他

1、任务是否下派:否

2、检查对象是否有明确范围:有

3、检查范围:县本级

随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3614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