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2024年度职业卫生双随机联合抽查计划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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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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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牵头单位:随县卫生健康局

二、参与单位: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检查时间:2024年6月3日-11月15日

四、抽查事项(可根据县级计划动态调整)

县卫生健康局:对涉及尘毒危害的厂矿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涉及尘毒危害的厂矿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五、检查内容和方法(可根据县级计划动态调整)

县卫生健康局:抽查涉及尘毒危害的厂矿企业。现场检查。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抽查涉及尘毒危害的厂矿企业。现场检查。

六、检查依据

县卫生健康局:对涉及尘毒危害的厂矿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

护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涉及尘毒危害的厂矿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七、其他

(一)任务是否下派:否

(二)抽查对象是否有明显范围:有

(三)检查范围:县本级

随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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