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2024年度餐饮具集中消毒双随机联合抽查计划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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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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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牵头单位:随县卫生健康局

二、参与单位:随县市场监管局

三、检查时间:2024年6月1日-9月30日

四、抽查事项(可根据县级计划动态调整)

县卫生健康局: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管局: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五、检查内容和方法(可根据县级计划动态调整)

县卫生健康局:抽查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依法生产情况,抽查餐具、饮具卫生质量。现场检查。

县市场监管局:抽查集中消毒餐具、饮具使用单位依法使用情况,抽查餐具、饮具卫生质量。现场检查。

六、检查依据

县卫生健康局: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全文

县市场监管局: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七、其他

(一)任务是否下派:否

(二)抽查对象是否有明显范围:有

(三)检查范围:县本级

随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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