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随县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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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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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监管股室、综合执法大队: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县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关于分解落实<省信用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的通知》(随信用办〔2023〕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随县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方案,具体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红线意识。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内生机制。

二、工作范围

对全县应急管理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信用主体)实施分级分类安全生产信用管理。

信用主体应依据本方案规范自身安全生产信用行为,并主动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

三、信用信息的管理

信用主体的安全生产信用信息,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中处理或获取的信用主体各类可用于识别其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披露和使用,按照“谁履职、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指定专人负责。记录的信用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并留存依据。

信用主体认为信用信息记录与自身事实不符的,可以向记录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依据,记录部门在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对有关信息进行变更、删除或者继续保留,答复申请人。

信用信息统计,以每年起始日统计上一年度信息情况,行政处罚信息以行政处罚决定文书下达之日算起。

四、信用分级分类

信用主体的安全生产信用实行四类4级动态管理。即“红名单”类A级,“普通”类B级,“被行政处理”类C级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类D级。

类别

等级

条件

红名单

A级

1.近2年内无亡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5年以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

2.被评为国家一级、省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单位);

3.连续2年被评为市级及以上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4.受到市级及以上部门通报表扬、典型宣传。

普通

B级

1.1年以内未受到过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2.被评为市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单位)。

被行政处理

C级

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执法检查被行政处罚。

严重失信

主体名单

(除生产经营单位列入外,相关责任人员也列入名单)

D级

发生事故类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列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2.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处以罚款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4.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未发生事故其他违法类

1.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或者许可被暂扣、吊销期间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2.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证书的;

3.在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或者逃避执行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4.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

五、安全生产监管措施

按照对信用主体的监管权限,依据归集的相关信用信息和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评价标准,确定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等级,根据评定结果对信用主体实施差异化管理。

(一)“红名单”类(A级)信用主体。以提供政策支持及法律服务为主,以抽查形式开展执法,原则上减少检查频次。

(二)“普通”类(B级)信用主体。实行日常监管,结合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原则上每年进行随机抽查。

(三)“被行政处理”类(C级)信用主体。实行重点监管,将行政处罚信息及时公开。当年发生事故且受行政处罚的信用主体,纳入次年年度执法工作计划,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四)“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类(D级)信用主体。除采取C级监管措施外,按照《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还采取以下管理措施:①在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部门政府网站等公示相关信息;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实施行业或者职业禁入;③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基于诚信的管理措施;④取消参加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资格;⑤在政府资金项目申请、财政支持等方面予以限制;⑥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五)“被行政处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类信用主体管理期限最长为3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被列入对象自列入之日起满12个月,可以申请提前移出。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信用分级分类安全监管措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实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是落实执法责任、实现精准执法、提高执法效能、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局机关各监管股室、综合执法大队要提高政治站位,明确工作目标及措施,把分级分类监管作为今后一项长期性重点工作加以推进落实。

(二)符合区域监管实际。局机关各监管股室、综合执法大队要定期汇总、通报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对信用主体实行动态监管,督促信用主体执行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和失信修复引导,依法开展联合惩戒,有力有序推动工作落实。

(三)严格落实执法要求。要结合推进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要求,科学合理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明确执法检查频次,严格实施分级分类执法。随县应急管理局将不定期督查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情况,重点检查不同信用主体安全监管措施落实情况,不断提高工作成效。

附件: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统计表

随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23年8月16日

附件:

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统计表

报送单位:

序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生产经营单位名称

安全生产信用等级

备注

统计人员: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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