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万福店农场,各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推动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及省安委会“二十条措施”,县安委会结合实际,制定了《随县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重点工作任务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随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6月22日
随县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重点工作任务分解
为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落实湖北省安委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现就全县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如下:
一、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纳入党委会议、政府工作会议、理论学习中心组、民主生活会等重点学习内容,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地党委负责;长期坚持)
2.党委主要负责人定期主持党委会分析安全形势,研究安全生产监管重大问题,研究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干部队伍、执法力量建设等问题。党委会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部门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党委负责;长期坚持)
3.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列入党校、行政学院学习培训的重点内容,组织开展全县领导干部大轮训,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党校负责;长期坚持)
4.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督查。(各地党委负责;长期坚持)
5.加大安全生产等约束性指标在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中的权重,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作为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有关人选考察的重要内容。(县委组织部负责;长期坚持)
6.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在主要媒体开设专题专栏,深化国务院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和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县委宣传部负责;12月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7.加快推进县、镇安委会实体化运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落实专岗专职,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负责;12月底前完成)
二、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责任
8.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突出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其他领导干部分兵把口、严格履责,切实抓好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各地政府负责;长期坚持)
9.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各地政府负责;6月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10.严格落实县镇政府领导联系包保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制度。(各地政府负责;6月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11.各地安委会要定期研判重大安全风险、排查重大安全隐患,主动协调加强跨区域、跨部门安全工作。(各地政府负责;长期坚持)
12.按照业务相近原则,对职能交叉、新业态风险,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确定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部门和责任,消除监管盲区。(县安委办负责;10月底前完成,后续根据实际情况增补修订)
13.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和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的要求,合理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各地政府负责;长期坚持)
14.加强督促检查,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行督查。(各地政府负责;长期坚持)
三、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15.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细化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并严格落实。(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分工负责;6月底前完成)
16.对直接关系安全的取消下放事项开展评估,基层接不住、监管跟不上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要收回审批权。(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分工负责;8月底前完成)
17.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委办职责,发挥统筹协调指导作用,加强考核巡查、警示提醒、挂牌督办、提级调查,督促各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县安委办负责;长期坚持)
18.组织开展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分工负责;长期坚持)
19.充分发挥专委会牵头单位职责,协调解决行业领域内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各专委会牵头单位负责;长期坚持)
四、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20.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而且要追究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负责;长期坚持)
21.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甚至放任不管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负责;长期坚持)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
22.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长期坚持)
23.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直接追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县应急管理局负责;长期坚持)
24.严格落实重大风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矿长带班下井等制度,对弄虚作假,搞挂名矿长逃避责任的依法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县应急管理局负责;长期坚持)
25.发生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长期坚持)
26.制定监管行业企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定责任清单及不履职后果清单》,并严格督办落实。(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8月底前完成)
27.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不依法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存在重大隐患而无故拖延整改的,一律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长期坚持)
28.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和尾矿库企业实际控制人每月在生产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县应急管理局负责;长期坚持)
29.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包保重大危险源制度。(县应急管理局负责;长期坚持)
30.落实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规定,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就七项法定职责作出公开承诺,记入诚信档案。(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长期坚持)
六、深入扎实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
31.组织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盯紧盯牢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电力、油气长输管线、消防、综合交通、农业机械、建筑工程、城乡燃气、城市管理、工业(冶金)、危险废物、民爆物品、特种设备、商贸(成品油)、校园、医院、旅游、地质灾害安全整治、水利安全、林业安全等22项重点行业领域,采取全面自查、专项检查、综合督办相结合的办法,全力查大风险、除大隐患、遏大事故。(县安委办牵头,县22项专项整治牵头单位负责具体落实;12月底前完成)
32.落实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各地安委会及专业委员会每年都要挂牌督办一批重大隐患。对县安委会2022年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坚决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县安委办牵头,各地、各专委会负责;12月底前完成)
33.视隐患为事故,对企业存在重大隐患,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关闭。对油气储备基地、群租房、客车客船、高铁等存在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风险隐患,一律提级挂牌督办。(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长期坚持)
34.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各地安委会综合统筹、各专委会分期组织、新闻媒体参与,实现隐患“动态清零”。(各地、各专委会,县委宣传部负责;12月底前完成)
七、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
35.在各类产业规划布局中,组织合理评估安全风险、建设消防力量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县发改委负责,县科经局配合;8月底前完成)
36.进一步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严把项目审批安全关,严禁“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绝不降低安全门槛。(各地人民政府,县发改局、县科经局、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职责各负其责;6月底前出台相关制度并长期坚持)
37.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风险联合防控工作要求,禁止高安全风险、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以及外地淘汰关闭的产业转移化工项目落地。(各地人民政府,县发改局、县科经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职责各负其责;长期坚持)
38.实行危化品、矿山建设项目准入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不得以集中审批为名降低安全门槛。(各地人民政府,县发改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职责各负其责;长期坚持)
39.研究制定化工产业转移承接重点项目负面清单,制定实施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禁止以“生物”“科技”“新材料”等名义,违规上马化工项目。(各地人民政府,县发改局、县科经局、县应急管理局根据职责各负其责;8月底前完成)
40.组织开展2019年以来新建化工项目立项审批专项检查,不达安全标准的立即停止上马或开工,已经运行或者在建的要开展安全设施设计诊断评估,无法整改的限期关闭。(县发改局、县科经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职责各负其责;12月底前完成)
八、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行为
41.组织对全县建筑施工、矿山、化工、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领域违法、以包代管、无资质承包、挂靠资质等行为,开展摸排整治,严格规范资质管理。(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负责;长期坚持)
42.在随县的央企国企要建立专业化技术管理团队,加强对下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和奖惩,加强对分包单位等关联单位安全生产的指导、监督,不具备条件的不能盲目承接相关业务。(县住建局,各在县中企、国企负责;长期坚持)
43.县、镇政府统筹,开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专项清查,完成全面清查、分类甄别、问题处理。(各地政府负责;12月底前完成)
44.严格资质管理,推动资质信息向社会公开、向所在企业公告、向安全监管执法部门备案。制定工程业务分包转包和资质使用负面清单,从严限制地下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对外发包采掘等主体作业工程。(县住建局牵头,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分工负责;12月底前完成)
九、切实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
45.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统一管理。(县人社局、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长期坚持)
46.规范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危险岗位严控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县人社局、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长期坚持)
47.在县的中企、国企要带头减少危险作业领域灵活用工人员,但不能以安全生产为名辞退农民工。(县人社局、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督办,各在县中企、国企负责;长期坚持)
48.深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提升攻坚。各类劳务派遣单位必须认真履责,特别是互联网企业、快递公司等平台企业要夯实安全培训。(县人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科经局、县邮政管理局、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长期坚持)
49.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用工的“黑企业”。(县人社局牵头,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长期坚持)
十、重拳出击开展“打非治违”
50.有关部门地区要精心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并对重点行业领域及地区进行集中整治,对矿山违法盗采、油气管道乱挖乱采,客车、客船和危化品非法运营等各种典型非法违法行为,采取精准的办法,狠抓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和事件的处理,对顶风作案、屡禁不改以及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从严惩处,绝不手软。(县安委办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具体落实;长期坚持)
51.强化违法违规曝光惩治,各行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打非治违”典型案例集中曝光。(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县委宣传部负责;长期坚持)
52. 建立“打非治违”长效机制,狠抓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的处理,严打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负责;长期坚持)
十一、坚决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
53.安全生产执法理直气壮,不得选择性执法,不能宽松软。实行执法行为全过程记录,做到全程留痕、结果公开、责任可溯。(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长期坚持)
54.强化精准执法,按照执法管理权限,确定各地管辖企业名单,明确重点检查企业和重点执法事项,做到检查有清单、执法有重点、工作有闭环,杜绝简单化、“一刀切”“大呼隆”。(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10月底前完成)
55.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指令,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坚决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措施;对漠视法律、罔顾生命的企业负责人一律依法严惩。负有安全监管执法职责的部门要坚持向社会公开发布典型执法案例。(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长期坚持)
56.创新监管方式,全面实施安全生产“双随机”“四不两直”执法检查、异地交叉检查、联合执法、重点执法、“执法组+专家组”执法。深入推进“互联网+执法”,逐步在高危行业运用在线远程巡查、用水用电监测、电子封条等信息化手段,精准发现和处置违法行为。(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长期坚持)
57.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开展明察暗访不少于3次。每年至少对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重点企业开展一次全覆盖执法检查。(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长期坚持)
十二、着力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58.尽快配齐监管执法队伍,确保有足够力量承担监管任务。(县委编办、县委组织部、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12月底前完成)
59.加强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各安全监管执法队伍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提高专业监管人员比例,鼓励聘请安全生产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长期坚持)
60.加快推进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2022年内配齐建强县级监管执法队伍,按规定落实执法车辆、装备、制式服装,确保有足够力量、相应条件承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任务。(县委编办、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12月底前完成)
61.优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结构,通过配备行政执法技术专职检查员等方式,确保2023年底前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应急管理局负责;2023年底前完成)
62.在行政村(社区)配备安全生产协管员,配合抓好宣传教育、隐患报告、违法行为劝导制止等工作。(各地政府负责;12月底前完成)
63.充实基层消防监管力量,加快建设乡镇(街道)消防救援所(站)。(各地政府,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长期坚持)
十三、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
64.拓宽举报奖励宣传渠道,鼓励社会公众通过政务热线、举报电话和网站、来信来访等多种方式,举报重大安全风险、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长期坚持)
65.用好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实行重奖。(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长期坚持)
66.安排专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基金,完善举报线索核查机制,简化奖励兑现手续。(县财政局、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长期坚持)
十四、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行为
67.严格落实事故报告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必须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督办,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负责;长期坚持)
68.强化追责问责,对迟报、谎报、瞒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人和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从严追究责任。对初步认定的瞒报事故、敏感时段发生有影响的事故,一律由上级安委会挂牌督办,必要时提级调查。(县安委办负责;长期坚持)
十五、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
69.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公共安全,对商场、影院、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封闭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的,要立即责成整改。对整改不认真,未列入清单,经查实属于重大风险隐患,可能发生事故的,要当作事故对待,引发事故的更要从严追究责任。基层难以解决的问题,要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协调解决。(各地,各专委会负责;长期坚持)
70.采取积极措施,精准为受疫情影响的特困行业,矿山、化工等高危行业,中小企业安全发展纾困解难。(各地,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长期坚持)
71.建立业务骨干联系企业制度,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统筹组织业务骨干,联系特困行业、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各地,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长期坚持)
72.开展专家查隐患行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帮助企业辨识大风险、排查大隐患。(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长期坚持)
73.科学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领域“放管服”改革精细化、监管执法精准化水平。(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长期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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