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自建房安全常态化巡查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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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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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决策部署,强化自建房安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监管,确保自建房安全隐患早发现、早预警、早制止、早整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自建房安全常态化巡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一、巡查范围及工作重点

(一)县城规划区、城镇自建房巡查范围。重点巡查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安置区、拆迁安置区及老旧小区、学校医院周边、工厂工地周边、商贸农贸市场周边、工矿区、景区、库区、铁路和国省道两侧、劳动密集型企业项目周边等重点区域的三层及以上、人员密集、突出用于商业娱乐、文化体育、宾馆、酒店、民宿、餐馆、旅馆、仓库、商业批发与零售、商业性办公、商业性文教体卫、出租等经营场所,以及临近使用年限的老旧自建房,聚焦“四无”自建房(无土地、规划、施工许可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擅自改变结构、加高加层、开挖地下空间等违法改扩建的自建房。

(二)农村自建房巡查范围。重点巡查在建房屋、空心房、

闲置危房、农村土坯房;农村用于生产经营性用途的自建房;临近山边、水边地势低洼、河边、人工切坡、自然斜坡、沟口坡前、危岩、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地段;滑坡、崩塌、地陷、地裂、采空区等危险地段自建房;彩钢板(瓦)建造的房屋或非标等简易材料搭建的临时建筑,年代久远老旧房屋、砖木结构、木混结构、石结构房屋。

二、巡查工作制度

(一)宣传工作制度。县、镇、村三级宣传员每月要开展自建房屋安全宣传教育,利用新闻周刊、报纸、公众号、村村响、宣传车等宣传媒介,做好公益宣传,普及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安全等方面安全知识,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体意识和社会公共安全意识,加强对违反自建房屋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针对性组织人员进社区(村组)宣传,做好政策解释引导工作,发动居民开展房屋日常检查。探索建立房屋体检、养老、保险三项制度,构建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保障体系。

(二)乡镇月巡查检查制度。乡镇、村(居)委会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员每月对辖区内自建房巡查不少于1次,遇大风、暴雨、强降雪等极端天气,应加大巡查力度,增加巡查频次,对巡查中发现安全问题及时告知房屋产权人(使用人)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若发现房屋确实存在严重安全问题或违法行为的,应立即报告属地镇政府并向县自建房专班报告,积极做好后续处置工作。

(三)县级巡查抽查制度。县级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

动乡镇(街道)组织实施属地内自建房定期巡检,乡镇(街道)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做好属地内自建房日常巡检管理工作。县级住建部门每季度采取明察、暗访等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地开展不少于 1 次的明察、暗访,对抽查发现的问题,采取函告、通报、约谈等方式,推动各地巡查工作落实,将各地常态化巡查制度落实纳入综合考核范围。

(四)定期巡查检查制度。定期巡查检查分为月度常规巡检和年度专业巡检。所有自建房实行每月常规巡检,月检人员由村居(社区)干部或网格员负责,年度专业巡检乡镇应委托本地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当地土专家等具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根据房屋类别确定专业巡检最低年限,房龄 30 年以上或排查发现安全隐患的房屋每年一检;未发现安全隐患但房龄 20 年以上的房屋,每 3 年一检;其他情形的房屋,每5年一检。各地除定期巡检外,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组织专项排查。

(五)部门联合巡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自建房整治联合巡查制度,对发现的自建房安全隐患,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由属地政府按规定处置。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撤人封房,确保人员安全。鼓励推行社会化、市场化治理模式,由保险公司承保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定期巡检、设备监测、预警处置和解危理赔。

对需要联合执法的自建房消危整治行动,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因存在非法建设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停止建设、停止使用的自建房,相关产权人或使用人拒不执行,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依法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供水、供气等措施,有关单位要给予支持和配合。

(六)危房应急处置制度。对巡查发现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房屋,属于人员密集的经营性自建房应限制房屋用途,责令停止经营、撤离人员、封控警示等进行临时管制,并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在一周内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依据鉴定结论进一步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应第一时间组织撤离人员,封闭处置,现场排除险情。

(七)挂牌警示督办制度。巡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应及时挂牌给予警示,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限时进行安全鉴定和整治消危。初判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屋警示标识为“红牌”,初判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屋警示标识为“黄牌”。标牌由警示用语、安全等级、鉴定机构、鉴定时间、整治责任人等信息组成。对挂牌警示的自建房屋要逐一落实整治责任人,明确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安全隐患整改结束后,应再次进行安全鉴定,确认安全后方可“摘牌”。

(八)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乡镇应配备1名具有专业知识的房屋安全员,统筹城管、社区、物业、村居力量,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落实建房审批后施工放样、基槽验线、施工验收“四到场”,对存在违反农房质量安全强制性技术规范的,要及时予以劝导或制止,对新建自建房

施工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安全隐患、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治销号,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九)巡查台账管理制度。各地要建立巡查管理台账,巡查员要对巡查的区域、时间、对象等进行详细记录,做好记录填写工作,当日巡查工作结束后,参与人员要实名签字,不允许代签和弄虚作假,严格落实巡查签名实名制,确保巡查人员的专业性和责任心。

三、细化责任分工

按照“县级统筹、乡镇(街道)、村居实施、居民配合”的工作原则,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常态化巡查主要由属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做到“及时、准确、公开、便民”。县级层面定期开展暗访抽查、交叉检查。

(一)各地人民政府责任。属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巡查本级直接管辖区域的自建房日常安全状况,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和群众举报线索。

(二)行业部门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排查谁负责、谁鉴定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牵头负责分管领域的自建房安全常态化巡查工作,定期巡检房屋的安全状况,包括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可将每栋房屋基本信息、结构安全状况、巡检情况、巡检责任

人等有关事项进行二维码公示,告知社会公众,接受社会监督,维护公共安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研究建立本辖区自建房常态化巡检机制,提请各地人民政府制定自建房常态化巡检管理办法,推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自建房监管,推进部门信息共享;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租赁房的安全管理和常态化巡查;

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租赁房的安全管理和常态化巡查;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和常态化巡查;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自建房安全管理和常态化巡查;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用作旅馆业、歌厅等服务业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和常态化巡查;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租赁

房安全管理和常态化巡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对违反规划建设行为予以认定,做好地质灾害隐患区域的常态化巡查;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村分配、使用、改建宅基地管理,开展农村范围内宅基地常态化巡查;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用作文化和旅游设施的自建房、租赁房安全管理和常态化巡查;

县卫生健康局:指导用作医疗机构的自建房、租赁房安全管理和常态化巡查;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房安全管理和常态化巡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保障非经营性转经营性自建房安全;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对随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自建房违法建设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和拆除,并开展常态化巡查;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人员密集场所自建房消防安全

管理和常态化巡查。

(三)房屋主体责任。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产权人(或使用人)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依法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严禁违规改造、违规装饰装修、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督促指导产权人和使用人加强房屋日常管理,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整治各类安全隐患,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用作经营用途。对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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