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建设领域信用管理 “红名单”“黑名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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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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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建设市场秩序,健全信用管理体系,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促进企业及执业人员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鄂建〔2007〕74号)、《湖北省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鄂建设规〔2015〕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随县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生产经营活动的建设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其信用管理“红名单”“黑名单”信息的采集、认定、发布、管理和应用等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建设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红名单”“黑名单”发布、管理工作。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局机关科室、局属相关单位负责采集、认定 “红名单”“黑名单”信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开展 “红名单”“黑名单”信息的采集、认定、管理和应用工作。

本制度所称建设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包括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图纸审查机构、建筑业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评估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等建设工程企业及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注册执业人员。

第四条 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红名单”“黑名单”信息归集、公开、使用和监督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客观、准确、及时、有效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信息共享、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评价方式。

第五条 “红名单”企业,是指从事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诚实守信经营,受到有关部门或社会组织表彰奖励的建设市场主体。(“红名单”认定办法详见附件1)

第六条 “黑名单”企业和个人,是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曾有严重失信行为,或者破坏行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受到有关部门或社会组织失信惩戒的建设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黑名单”认定办法详见附件2)

第七条采集、认定信用管理“红名单”“黑名单”信息时应当依据下列资料:

(一)表彰、奖励的证书或者书面决定原件;

(二)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三)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与监督检查中下发的执法建议书、处罚决定书、隐患整改通知书等;

(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仲裁裁决书。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察机关、监察部门对违法行为查处记录。

(六)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八条 “红名单”“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半年公布一次修订后的名单。被列入“红名单”“黑名单”的建设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若在对外公开期内出现违法违规、违诺失信或重大立功表现等行为,由局机关科室、局属相关单位填写《随县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红名单”“黑名单”移除提报表》(附件3)并附以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查证属实并研究通过后,移除 “红名单”“黑名单”。

第九条 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对列入“红名单”信息公开期限内的建设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可在行政许可、资质资格、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政策扶持、评优评奖等方面实行“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

对列入“黑名单”信息公开期限内的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并依法依规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项目开工等方面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并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检查频次,列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执法检查的必查对象。

第十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使用“红名单”“黑名单”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黑名单”信息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进行失信惩戒。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建设市场信用管理“黑名单”信息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红名单”“黑名单”信息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保证信用信息真实、完整。对于采集、认定、推送、公布虚假“红名单”“黑名单”信息,故意瞒报“红名单”“黑名单”信息,篡改“红名单”“黑名单”结果的,应当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异议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对“红名单”“黑名单”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主管部门应对异议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红名单”“黑名单”信息发布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红名单”“黑名单”信息发布、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行为,向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或投诉。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9年6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随县建设领域信用管理“红名单”认定办法

2、随县建设领域信用管理“黑名单”认定办法

3、随县建设领域信用管理“红名单”信息认定表

4、随县建设设领信用管理“黑名单”信息采集表

5、随县建设设领信用管理“黑名单”信息告知书

6、随县建设设领信用管理“黑名单”信息认定表

7、随县建设领域信用管理“红名单”“黑名单”移除提报表

附件1:

随县建设领域信用管理“红名单”认定办法

第一条 “红名单”企业,是指从事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诚实守信经营,受到有关部门或社会组织表彰奖励的建设市场主体。

第二条 符合以下标准的建设市场主体,可以认定为“红名单”企业:

(一)建筑施工企业、市政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在随县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级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管理上一年度评价等级为AAA级的;

(三)造价咨询企业在湖北省造价咨询管理平台按规定进行企业、人员信息公开和变更,上一年度信用等级为A级,且得分超95分的;

(四)对随县建筑行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经随县建设市场信用管理领导小组认定应荣登“红名单”的。

第三条 各行业“红名单”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行业企业总数的四分之一。存在以下问题的建设市场主体,不得认定为“红名单”企业:

(一)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上一年度在随县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中存在单次扣分20分及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勘察设计企业上一年度在随县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中存在单次扣分10分及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上一年度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造价咨询企业在上一年度受到湖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责令整改的;

(五)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上一年度在随县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记录其他重大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四条 “红名单”企业认定程序:

相关单位(科室)根据认定条件,组织认定提名“红名单”企业和个人名单,在网上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填写《随县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红名单”信息认定表》,定期报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

第五条 “红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内有效,如在对外公开期内出现本办法第三条中涉及违法违规、违诺失信等行为,由原列入部门填写《随县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红名单”“黑名单”移除提报表》,将其从“红名单”信息中移出。

第六条 “红名单”企业激励措施:

(一)建立绿色通道,减少检查频次;

(二)在评先树优时优先考虑;

(三)劳务工资保证金适当减免;

(四)通过媒体向社会宣传表扬。

附件2:

随县建设领域信用管理“黑名单”认定办法

第一条 “黑名单”企业和个人,是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存有严重失信行为,或者破坏行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受到有关部门或社会组织失信惩戒的建设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

第二条 符合以下标准的建设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认定为“黑名单”企业和个人:

(一)应列入“黑名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1、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2、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

3、将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4、因抽逃、挪用项目资金影响项目建设,导致拖延办理竣工结算、竣工验收、竣工备案、延期交房、延期办证等其他因企业原因发生集体上访、频繁投诉、过激行为等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5、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6、不按规划许可建设擅自改变所开发项目容积率的。

7、在物业保修期内未按照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

8、未按规定出售出租停车位、车库的。

9、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10、一年内有违反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行为两次(含)以上或者被相关主管部门立案查处的。

(二)应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

1、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不配合管理等理由,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2、擅自撤离物业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的,或者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拒不退出的。

3、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采取暴力行为的。

4、未按规定出售出租停车位、车库的。

5、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6、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7、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8、一年内有违反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行为两次(含两次)以上或者被相关主管部门立案查处的。

(三)应列入“黑名单”的房地产估价企业

1、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

2、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3、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

4、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5、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6、出具的估价报告未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的。

7、一年内有违反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行为两次(含两次)以上或者被相关主管部门立案查处的。

(四)应列入“黑名单”的工程监理企业

1、转包、违法分包监理业务的。

2、一年内监理的项目因未履责发生两起一般事故或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3、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

4、一年内所监理的项目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未认真履行职责经制止无效后未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累计三次及以上的。

5、不按绿色建筑省级认定专项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监理且不向管理部门报告的。

6、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受到处罚的。

(五)应列入“黑名单”的建筑业企业

1、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

2、一年内发生两起一般事故或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3、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

4、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工程施工的。

5、违反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6、不按绿色建筑省级认定专项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实施的。

7、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标准施工,或未按工程设计要求、技术规范、合同约定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及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的。

8、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而使用的。

(六)应列入“黑名单”的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企业

1、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审查的,或者设计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2、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或擅自变动、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

3、勘察、设计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施工图审查合格后仍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

4、违反规划许可擅自变更设计、审查的。

5、勘察设计企业和图审机构不按照《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1319—2017)进行专项审查,并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

(七)应列入“黑名单”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1、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转包检测业务的。

2、不按规定的检测数量、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的。

3、更改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的。

4、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

5、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

6、人员没有能力不符合资质标准规定,不满足标准规范相应要求的。

(八)应列入“黑名单”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所监理的项目因未履责导致一年内发生两起一般事故或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2、长期脱岗未能履行职责的(一年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的各类综合检查、专项检查、日常巡查三次及以上不在岗或通过工程管理资料、监理资料核实未履责的)。

3、未按照工程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4、一年内所监理的项目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经制止无效后未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累计三次及以上的。

5、不按绿色建筑省级认定专项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监理的。

(九)应列入“黑名单”的注册建造师

1、一年内发生两起一般事故或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2、长期脱岗未能履行职责的(一年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的各类综合检查、专项检查、日常巡查三次及以上不在岗或通过工程管理资料、监理资料核实未履责的)。

3、未按照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4、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或在两个及以上企业执业的。

5、超执业范围执业、未取得安全考核证或安全考核证超期仍执业的。

6、不按绿色建筑省级认定专项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

(十)应列入“黑名单”的造价工程师

1、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2、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3、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或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4、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5、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未使用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计价依据的计算机软件编制的。

6、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审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错误,致使发包人或者承包人遭受损失的。

(十一)应列入“黑名单”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1、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的。

2、在执业过程中,有贿赂行为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3、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

4、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5、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的。

6、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

7、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企业及负有岗位管理主要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除本办法规定的以上情形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1、未能严格执行本制度第一条所列的相关法律法规,或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造成10人及以上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或极端事件负有主要责任的。

2、有资质、资格管理要求的企业,未取得资质、资格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资格等级承揽建设、施工、服务业务的,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服务业务的。

3、涂改、倒卖、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资格证书的。

4、通过行贿、提供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项目建设、施工、服务业务的。

5、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通过围标、串标、买标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业务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执法检查的,违法违规行为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多次督促改正故意拖延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以及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拒不配合的。

7、被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执法建议书的项目未按规定完成整改,并负有主要责任的,或一年内两次及以上被列入重点监控企业的。

8、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三条 “黑名单”认定程序:

(一)信息采集。相关单位(科室)负责采集,填写《随县建设领域信用管理“黑名单”信息采集表》。

(二)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建设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由信息采集单位填写《随县建筑市场信用管理“黑名单”信息告知书》,书面告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及个人。

(三)异议处理。当事人存在异议的,可在收到《随县建设市场信用管理“黑名单”信息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该“黑名单”信息采集认定单位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采集认定单位在接到陈述和申辩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给予书面答复。陈述和申辩意见事实理由充分、证据成立的,应予以采纳;逾期不提出异议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四)审查确认。对经核实确认应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填写《随县建设市场信用管理“黑名单”信息认定表》,定期向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发布。

第四条 “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内有效。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填写《随县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红名单”、“黑名单”移除提报表》,将其从“黑名单”信息中移出。具体公开期限由原列入部门确定。

第五条 “黑名单”企业和个人惩戒措施:

1、责令限期改正。

2、列为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加大检查频次。

3、取消参加各类评先(优)资格。

4、在办理相关事项时予以重点审查。

5、每年对法定代表人约谈一次。

6、一年内不予受理新的企业资质申办,取得各类建设领域企业资质的企业,不予受理资质升级、资质增项,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根据违法情节,依法限制其在本地区从事建设领域各类从业活动。

8、公布期内取消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控股企业工程项目投标资格,其他项目的建设业主可以根据择优选择的原则限制其参加投标活动。

9、工程发包人、招投标代理机构、招投标监督机构在工程招标时,应当查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黑名单”情况。

10、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

第六条 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将“黑名单”记录信息抄送招投标监督、政府采购、纪检监察、司法、安监、工商、税务、人社、规划、城管、环保、卫生、统计、公安消防、人民银行等部门,实行信息共享,联动监管。

附件3

随县建设领域信用管理“红名单”

信息认定表

单位名称

(个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


资质类别、等级

(执业资格类别)


资质证书编号

(执业证书编号)


纳入“红名单”原因

(可另附页)

认定单位意见

按程序认定,该单位(个人)可纳入随县建设领域信用管理“红名单”,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提交部门留存,一份上报至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

附件4

随县建设领域信用管理“黑名单”信息采集表

企业(个人)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个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


资质类别、等级

(执业资格类别)


资质证书编号

(执业证书编号)


处罚信息

处罚原因及内容


处罚依据


执法单位


处罚文号


管理期限


执法人员意见

单位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简要说明发生时间、处罚情况等。

附件5

随县建设领域信用管理“黑名单”信息告知书

被告知单位(个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随县建设领域信用管理“红名单”“黑名单”发布管理制度》规定,你单位因:











拟将纳入随县建设领域信用管理“黑名单”,管理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对此,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于接到此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章)

年  月  日

送达人:



年  月  日

被告知单位负责人(人):




年  月  日

备注:此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送达部门留存,一份交被告知单位(个人)。

附件6

随县建设领域信用管理“黑名单”信息认定表

单位名称

(个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


资质类别、等级

(执业证书类别)


资质证书编号

(执业证书编号)


纳入“黑名单”原因


认定单位意见

按程序认定,该单位(个人)可纳入随县建设领域信用管理“黑名单”,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提交部门留存,一份上报至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

附件7

随县建设领域信用管理“红名单”“黑名单”

移除提报表

单位名称

(个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资质类别、等级

(执业资格类别)


资质证书编号

(执业证书编号)


纳入“红/黑名单”管理基本情况

该单位(个人)于    年  月  日被纳入随县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红/黑名单”管理,至    年  月  日期满。

移除 “红/黑名单”原因


提报单位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提交部门留存,一份上报至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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