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住建局2024年度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双随机联合抽查计划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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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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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牵头单位: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参与单位:随县市场监管局

三、检查时间:2024年6月1日-11月30日

四、抽查事项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房地产行业网签备案价的检查。

县市场监管局:检查房地产企业是否存在价格、广告等方面违法行为。

五、抽查对象及比例

采用信用风险分类确定抽查比例,总体不低于在建在售项目的30%

六、检查内容和方法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房地产行业网签备案价的检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市场监管局:检查房地产企业是否存在价格、广告等方面违法行为。(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七、检查依据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房地产行业网签备案价的检查。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县市场监管局: 检查房地产企业是否存在价格、广告等方面违法行为。

1、《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商品房交易和产权转移过程中,商品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明码标价或不按本细则规定明码标价;

(二)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违反公平、公开和自愿选择原则,强制或串通其他部门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向购房者变相强制收取服务费用或其他无法律政策依据的预付费;

(四)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五)采取捏造或散布虚假信息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哄抬商品房价格;

(六)在商业宣传活动中,向购房者传达虚假、夸大和不真实的价格信息或隐瞒价格附加条件;

(七)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商品房经营者有上述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2、《广告法》第二十六条

不得违反房地产广告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的规定; 

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距离;

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3、《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第三条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八、其他

1.任务是否下派:否

2.抽查对象是否有明确范围:有

3.检查范围:县本级

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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