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随县创建“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制度
改革”先行示范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股室、单位,参建企业:
为落实省、市、县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持续优化住建领域营商环境,实现以控制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目标,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减轻企业负担,加快项目建设,更大力度助力企业向好向快发展。经研讨,现将《随县创建“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制度改革”先行示范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6月19日
随县创建“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制度改革”
先行示范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建筑市场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制度改革工作有关事项制定本方案。
一、创建目标
(一)支持建设单位自主选择监理模式。鼓励建设单位选择业主方项目管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有关服务机构开展业主方项目管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鼓励有条件的小型项目试行建筑师团队对施工质量安全进行指导监督或由建筑师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驻场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的新型管理模式。
(二)支持非必须监理项目实行自我管理。对《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明确必须(含应当)实行监理范围之外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通过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自我管理,但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特殊建设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国家安全事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环境敏感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轨道交通保护区、风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项目除外。
(三)建设单位对自管项目承担质量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首要责任。实行自我管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书面任命项目负责人,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履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监理职责,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委托项目管理单位或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实施管理咨询服务的,由受委托的管理咨询服务单位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鼓励建设单位购买工程保险,由保险公司委托有关服务机构的方式对工程项目实施管理。
(四)加强对建设单位自管项目的监管服务。依法实行建设单位自管模式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可不再提供监理单位有关资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此类项目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二、重点任务
(一)依法可以不实行监理的建设项目(特殊建设工程除外)不再强制要求监理,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策选择监理或实行自管。
(二)实行自管模式的,建设单位应书面任命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配置具备与工程项目规模相匹配的专业技术人员(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的人员、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履行监理职责。
(三)建设单位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落实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
三、工作流程
序号 | 主要做法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间 |
1 | 编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 县住建局 | 6月19日 |
2 | 项目试点实施 | 县住建局 | 9月20日 |
3 | 加强对试点项目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 县住建局 | 9月20日 |
4 | 试点验收总结,探讨方案可实施性 | 县住建局 | 10月20日 |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随县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建管科,具体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推进、监督考核等工作。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落实细化任务分工,明确时间节点,确保改革工作强力有序推进。
(二)加强培训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对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制度改革进行宣传,凝聚各方共识,及时回应企业关切,切实为企业减负。
五、推广价值
(一)推进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制度改革,让企业在运行过程中降低成本,提增企业的发展动力和后劲,为企业实实在在减负。
(二)能够推进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的工作开展,改革后精简了小型项目人员配备,实现人力资源管理的各尽所能人尽其才的绩效最大化,企业可以合理优化人员结构,避免人员挂证情况的发生,推动建筑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
(三)有助于建筑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施工企业培育壮大管理人员队伍,培育更加全面的复合型管理型人才,为实现建筑产业现代化奠定坚实人才基础,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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