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有关单位,各项目参建企业:
现将《随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与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验登合一”实施细则(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随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6月26日
随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与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验登合一”实施细则(试行)
为持续优化我县营商环境,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根据《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鄂建〔2022〕2号)和《随县工程建设项目“验登合一”实施方案(试行)》精神要求,根据我县竣工联合验收项目实际运行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工作目标
实现“多验合一”与“多测合一”有机结合,对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消防验收(备案)、档案验收、人防竣工验收(备案)、防雷装置验收(特殊工程)、园林绿化(县城主城区)、竣工验收备案、房屋权籍调查、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事项,综合运用前置预审、容缺受理、并联审批、数据共享等措施,同步启动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办理,实现竣工联合验收与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同步测绘、同步审核、同步办结。
二、适用范围
随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多测合一”基础上,申报竣工联合验收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验收对象
(一)依申请,项目可整体组织联合验收。
(二)依申请,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开展单独竣工验收。对办理一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可采用单独竣工验收方式,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可单独投入使用。
四、申报条件及原则
(一)验收对象已竣工并取得了竣工验收报告,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施了监督。
(二)验收对象及其必要的配套设施已按批准的规划条件要求完成,规划测绘已完成,建设单位组织了自检,验收对象具备规划条件核实条件。
(三)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的设置已完成,消防电源和水源已开通,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和发配电机房等公共消防设施已施工完毕,建设单位组织了自检,验收对象具备消防验收或备案条件。
(四)道路、供排水、电力、燃气、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满足接入条件,并能在投用前接入。
(五)建设单位已完成“多测合一”,测绘机构已出具“多测合一”(包含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实测量、地籍测绘和房产测绘和房屋权籍调查等)测绘成果,并在“多测合一”系统提交,不动产登记平台实行数据共享获取。
(六)当分期验收或按单位工程验收时,验收区域与在建区域之间已设立安全、可靠、美观的临时安全物理隔离,具有安全独立的使用空间。
(七)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采取告知承诺制,出具档案验收合格意见。
(八)所涉及的联合验收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申报。
五、工作职责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是“验登合一”总负责办事机构,具体由工改办牵头组织实施。
(一)牵头部门
1、制定联合验收与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流程图。
2、督促参与联合验收的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办理结果,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
(二)各专项验收部门
住建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以及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发改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气象部门防雷装置验收(特殊工程),城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县城主城区),公共服务单位负责公共设施事项验收,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规划条件核实与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各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对照权责清单,属政务服务事项的做到应进必进,并优化验收流程,制作办事指南报送工程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对纳入联合验收的事项及时进行验收,对验收时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建设单位整改。
六、竣工联合验收与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
各联合验收事项实行“超时默许制”,各参与部门(机构)未在规定时限内参加现场联合验收,视为不需要开展现场验收;逾期未出具验收意见的,视为默许该事项验收通过,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超时部门承担。
一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登合一”总时限为2个工作日,其中联合验收自受理到办结总时限为2个工作日,不动产登记当日办结。从验收申请受理之日算起,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应的审批结果文书或备案凭证。现场核验、整改、材料补正的时间不计入审批用时。
社会投资低风险产业类项目“验登合一”总时限为1个工作日,其中联合验收自受理到办结总时限为1个工作日,不动产登记当天办结。从验收申请受理之日算起,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在当天内出具相应的审批结果文书或备案凭证。现场核验、整改、材料补正的时间不计入审批用时。
七、验收程序
(一)网上或线下申请
建设单位根据验收对象所涉及的验收事项在“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系统”中勾选对应验收事项,上传申请材料,提交办理申请,材料齐全,联合验收系统自动同意提交,并于当天自动开始计时。
建设单位也可以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申请联合验收。
(二)一口受理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收到竣工联合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申请后,通过联合验收系统推送至相关各职能部门,联合验收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同步开展相关工作,进入并联办理阶段。
1.并联审批及联合验收
(1)各职能部门登录联合验收系统对建设单位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查。相关各职能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并通过联合验收系统向综合窗口反馈审查意见和结论。综合窗口在收齐审查意见后,统一反馈至建设单位。材料审查结论包括同意受理和补正两种。
需要补正材料的,综合窗口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建设单位应在60日内按要求完成补正工作,向综合窗口提出复查申请,补正期限不计入受理时限。相关职能部门应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的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审核意见。在补正期限内未能完成补正相关材料的,或者补正审核不通过的,综合窗口终止联合验收流程。
相关职能部门均反馈同意受理的审查结论后,综合窗口应及时作出受理决定,联合验收系统自动将受理决定推送至
各职能部门。
(2)收到综合窗口的受理决定后,联合验收牵头部门组织现场联合核查工作,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在3个工作日作出是否验收合格的决定,及时向综合窗口反馈现场核验意见,并上传结论文书。(现场核验时间不计入审批用时)
对于正常办结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应在联合验收系统中办结时同步上传结论文书,综合窗口在当日内出具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
对于联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对应职能部门应在系统中填写明确未通过事项、法定依据及整改意见等。综合窗口汇总相关意见后,统一反馈至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在60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向综合窗口提出复验申请,并提交整改完毕的材料及书面证明。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综合窗口终止联合验收流程。
(3)联合验收自系统同意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联合验收及备案(不含现场核验、补正和整改时间),当日颁发联合验收意见书和不动产产权证书。
2.不动产登记
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及建设条件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并经测绘机构进行竣工测绘,且分专业出具竣工测绘技术成果。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土地不动产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测绘机构的测绘报告和权籍调查结果,将数据导入权籍系统,进行宗地、房屋落宗和楼盘表建立工作。在参与联合验收时,建设单位同步提出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并提供不动产登记所需要件。已办理在建工程或不动产抵押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同步办理抵押变更登记书面意见。
(三)审批结果
联合验收通过后,住建部门向建设单位出具《随县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意见书》,不动产登记部门自动获取联合验收意见书电子证书,并当日颁发不动产权证书,“验登合一”流程结束。
八、保障措施
(一)强化协调配合,做好服务指导。各相关单位要加大工作协调力度,做好对建设单位前期指导服务工作及内部业务协同。不动产登记部门利用系统数据共享获取联合验收意见书,联合验收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流程追踪指导,全程提供帮代办服务。
(二)开展联合测绘,做好信息共享。测绘机构应按“多测合一”标准出具测量成果,并将相关成果上传至联合测绘系统,各相关单位不得要求建设单位重复测量。
(三)总结经验做法,做好政策宣传。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总结“验登合一”工作的开展情况、经验做法、取得成效等内容,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工作流程,提高改革质量、扩大改革成果。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介,加大对“验登合一”政策的宣传和解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九、违约责任
(一)档案移交违约。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实行移交告知承诺制,未在承诺时限移交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进行行政处罚,暂停分户的不动产登记,并按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信用监管,两年内该单位的所有建设项目不再适用告知承诺。
(二)其他事项违约。其他验收应该依申请验收,建设单位久拖不申请,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拒不改正依法严肃查处,并按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信用监管。
十、其他事项
(一)因办理土地、在建工程抵押未解除导致无法办理房屋首次不动产登记的项目,由抵押人(借款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变更抵押条件或抵押物,先行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后,办理后续产权转移登记。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不计入审批时限。
(二)建设单位在申请联合验收时,应在工改审批系统勾选供水接入、供气接入、供电接入、通信接入等事项,由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服务部门上门服务,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三)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附件:
1.随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与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验登合一”办事指南
2.承诺书
附件1
随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与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验登合一”办事指南
一、联合验收事项
(一)规划条件核实
(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五)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六)防雷装置验收(特殊工程)
(七)园林绿化(县城主城区)
(八)公共基础设施
(九)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申报条件及原则
(一)验收对象已竣工并取得了竣工验收报告,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施了监督。
(二)验收对象及其必要的配套设施已按批准的规划条件要求完成,规划测绘已完成,建设单位组织了自检,验收对象具备规划条件核实条件。
(三)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的设置已完成,消防电源和水源已开通,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和发配电机房等公共消防设施已施工完毕,建设单位组织了自检,验收对象具备消防验收或备案条件。
(四)道路、供排水、电力、燃气、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满足接入条件,并能在投用前接入。
(五)建设单位已完成“多测合一”,测绘机构已出具“多测合一”(包含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实测量、地籍测绘和房产测绘和房屋权籍调查等)测绘成果,并在“多测合一”系统提交,不动产登记平台实行数据共享获取。
(六)当分期验收或按单位工程验收时,验收区域与在建区域之间已设立安全、可靠、美观的临时安全物理隔离,具有安全独立的使用空间。
(七)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采取告知承诺制,出具档案验收合格意见。
(八)所涉及的联合验收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申报。
三、办理范围
随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多测合一”基础上,申报竣工联合验收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四、受理机构
牵头部门:随县工改办、随县住建局
参与部门:随县自规局、随县政数局、随县发改局、随县气象局、随县城管局、公共服务相关单位
五、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
(三)《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五)《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4月23日修订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八)《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
第18号)
(十一)《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条例》
(十三)《随县工程建设项目“验登合一”实施方案(试行)》
六、办理对象
(一)依申请,项目可整体组织联合验收。
(二)依申请,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开展单独竣工验收。对办理一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可采用单独竣工验收方式,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可单独投入使用。
七、办理时限
一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自受理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办结。社会投资低风险产业类项目自受理之日起 1个工作日内办结。(注:建设单位现场核验时间、整改时间、材料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批用时)
八、办理费用
不收费
九、办理方式、时间、咨询电话
(一)线上办理
登录“湖北省政务服务网”办理,网址:
(二)线下办理
窗口: 湖北省随州市随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窗口
地址: 湖北省随州市随县县城民强路中段
(三)办理时间: 工作日 8:30-12:00,14:30-17:30
(四)咨询电话: 0722-3567600
(五) 交通指引:公交:乘坐 1 路到随县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十、结果文书
各专项验收事项结果文书、联合验收意见书。
十一、办理结果送达方式
办理窗口取件或线上领取或免费邮寄。
附件2
承 诺 书
XXXX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单位(公司) 是 项目参建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公司)。 年 月 日,建设单位向贵部门申请竣工联合验收,本参建单位表示同意申请, 并同意申请竣工验收备案。本单位(人)已经认真阅读本承诺书所有条款,勾选“是”表明同意承诺该事项,勾选“否”表示不同意该承诺事项。现就以下 事项进行承诺: | ||
序 号 | 勾 选 | 承 诺 事 项 (建设单位除序号 2 以外的序号都应勾选, 勘察单位只需勾选序号 2、3、16 号,设计单位除序号 1、13、15 号以外都应勾选,施工单位除 1、11、12、 15 号以外都应勾选,监理单位除序号 1 以外都应勾选) |
1 |
¨是 ¨否 | 工程档案移交: 本单位(人) 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有关标准规范, 对建设工程档案移交的有关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 解, 承诺自身能够满足办理该事项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并于取得联合 验收意见书之日起 3 个月内按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报送, 并办理 移交手续。 |
2 | ¨是 ¨否 | 工程档案移交: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承诺在本责任范围内的 工程档案齐全, 同意移交给建设单位, 由建设单位归档统一移交给城市建设 档案馆。 |
3 | ¨是 ¨否 | 项目验收条件: 该项目验收条件达到《随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与不动产登记“验登合一”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联合验收 条件。 |
4 | ¨是 ¨否 | 供水设施: 建筑物的引入管, 住宅的入户管及公用建筑物内需计量水量 的水管上均设置水表, 住户水表达到“一户一表”,满足接入条件, 并能在 投用前接入。 |
5 | ¨是 ¨否 | 供电设施: 已按照规范配置建设, 同步建设居住区“一户一表”及其配 电设施,满足接入条件,并能在投用前接入。 |
6 | ¨是 ¨否 | 供电设施: 配建停车位已明确按标准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 预 留充电基础设施电力容量、配套供配电设施。 |
7 | ¨是 ¨否 | 通信设施: 在公用电信网已经实现光纤传输的县级及以上城区, 新建住 宅区和住宅建筑的通信设施已采用光纤到户方式设计、施工, 满足接入条件, 并能在投用前接入。 |
8 | ¨是 ¨否 | 通信设施: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已满足多家 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用户可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 |
9 | ¨是 ¨否 | 通信设施: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的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电信间、 设备间等通信设施已与住宅区及住宅建筑同步设计、施工、满足接入条件, 并能在投用前接入。 |
10 | ¨是 ¨否 | 燃气设施: 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 已采用管道供气。管 道燃气设施已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满足接入条件, 并能在投用前接 入。 |
11 | ¨是 ¨否 | 燃气设施: 设计单位主体资格符合新建住宅及公共建筑实施管道燃气配 套设施“三同时”建设主体要求。 |
12 | ¨是 ¨否 | 燃气设施: 设计单位按照管道燃气配套设施国家标准要求进行住宅及公 共建筑燃气配套设施设计。 |
13 | ¨是 ¨否 | 燃气设施: 施工单位主体资格符合新建住宅及公共建筑实施管道燃气配 套设施“三同时”建设主体要求。 |
14 | ¨是 ¨否 | 燃气设施: 施工单位按照管道燃气配套设施国家标准要求、设计图纸进 行住宅及公共建筑燃气配套设施施工。 |
15 | ¨是 ¨否 | 燃气设施: 监理单位主体资格符合新建住宅及公共建筑实施管道燃 气配套设施“三同时”建设主体要求。 |
16 | ¨是 ¨否 | 对未纳入联合验收的事项建设单位也要及时申请验收, 参建单位无条件 配合,对验收时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
本单位(人)承诺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对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或超越范 围进行活动的行为, 愿意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 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 所造成的 一切后果, 愿意自行承担, 自愿接受行政处罚、信用惩戒、不再享受告知承诺政务服务方 式等一切法律后果。
参建单位(盖章): 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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