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复制推广全国全省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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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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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先行区典型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鄂营商发【2022】10号)、《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复制推广全国全省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工作的通知》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做好复制推广全国全省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工作的通知》要求,充分发挥先行试点示范引领、以点带面的作用,进一步扩大改革效果,推动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营商环境整体改善,决定在全县系统范围内复制推广一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和改革先行区典型经验,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以优化制度供给持续推进营商环境革命,聚焦企业全生命周期中需要着力破解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推动更多领域和关键环节的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进一步以点带面,促进全县营商环境显著提升。

二、工作任务

(一)健全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

进一步便利破产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财产信息(国家清单)。允许破产管理人通过线上注册登录等方式,经身份核验后,依法查询有关机构(包括土地管理、房产管理、车辆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社保等部门和单位)掌握的破产企业财产相关信息,提高破产办理效率。(责任领导:周杨;牵头股室: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责任单位: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不动产登记中心;完成时限:2023年9月)

(二)持续提升投资和建设便利度

1.全面推进多测合一,分阶段整合相关测绘测量事项(国家清单)。按照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原则,分阶段整合优化测绘事项,推动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勘测定界测绘、宗地测绘合并为一个测绘事项;将工程建设许可与施工许可阶段房产预测绘、人防面积预测绘、定位测量、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正负零检测等事项,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整合;将竣工验收阶段竣工规划测量、用地复核测量、房产测量、机动车停车场(库)测量、绿地测量、人防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等事项,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整合。加快统一相关测绘测量技术标准,实现同一阶段 “一次委托、成果共享",避免对同一标的物重复测绘测量。(责任领导:董怀卫;牵头股室: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股;责任单位: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股、法规与执法监察股、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不动产登记中心、信息中心、相关业务股室及直属单位。完成时限:2023年9月)

2.推行水电气暖等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行政审批在线并联办理(国家清单)。配合住建部门,对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等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行在线并联办理,对符合条件的市政接入工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加强抽查核验力度,对虚假承诺、违反承诺等行为实行惩戒。(责任领导:董怀卫;牵头股室:建设工程规划股;责任单位:建设工程规划股、相关业务股室及直属单位。完成时限:2023年9月)

3.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方式(国家清单)。配合住建部门,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项目类别科学合理确定纳入联合验收的事项,原则上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的事项(如规划核实、人防备案、消防验收、消防备案、竣工备案、档案验收等)应当纳入联合验收,其他验收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并综合运用承诺制等多种方式灵活办理验收手续,提高验收效率,减少企业等待时间,加快项目投产使用。(责任领导:聂俊;牵头股室:法规与执法监察股;责任单位:法规与执法监察股、相关业务股室及直属单位。完成时限:2023年9月)

4.简化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国家清单)。配合住建部门,简化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现场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即视为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在线获取验收结果,企业无需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责任领导:聂俊;牵头股室:法规与执法监察股;责任单位:法规与执法监察股、相关业务股室及直属单位。完成时限:2023年9月)

5.深化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省级清单)。根据功能定位和项目类型等特点,将整个园区划分为不同片区分别开展区域统一评价,将评价成果放入“交接清单”、录入“联审平台”、导入“查询窗口”和纳入“招商地图”,企业免费使用查询,部门共享即用,大幅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根据工业“标准地”性质,存量地和新增地,确保5日内和90日内分别公开出让,提高工业“标准地”出让的质量和效率。(责任领导:李成华;牵头股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责任单位: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股、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建设工程规划股。完成时限:2023年9月)

(三)优化经常性涉企服务

1.简化不动产非公证继承手续(国家清单)。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材料查验,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无需提交第二顺序继承人材料。登记申请人应承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因承诺不实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责任领导:周杨;牵头股室: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责任单位: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不动产登记中心;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纳税费一网通办(国家清单)。推进全业务类型“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纳税费“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加快实施网上缴纳税费,推行税费、登记费线上一次收缴、后台自动清分人账(库)。(责任领导:周杨;牵头股室: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责任单位: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不动产登记中心;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3.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地籍图可视化查询(省级清单)。依托互联网拓展不动产登记信息在线可视化检索和查询服务,任何人经身份验证后可在电子地图上依法查询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限制状况、地籍图等信息,更大便利不动产转移登记,提高土地管理质量水平。(责任领导:周杨;牵头股室: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责任单位: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不动产登记中心;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4.不动产登记“票税分离“改革(省级清单)。配合税务部门,着力解决因问题楼盘不能开具购房发票、购房者无法取得房产证的难题,保障购房人拿到证、早拿证。(责任领导:周杨;牵头股室: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责任单位: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不动产登记中心;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5.存量房转移登记+金融服务改革(省级清单)。整合优化存量房转移登记与抵押登记相关联在记事项办理流程,存量房买卖双方在银行办理贷款业务的同时可一并提交纳税及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实现存量房转移登记和抵押权首次登记一站式办结。开发“带押过户”系统模块。不动产解押后再抵押可无缝对接,实现还清原贷款、解除原抵押、存量房过户。申请新贷款和设立新抵押5项业务集中“一站式“办理,大幅提升融资、登记工作效率。(责任领导:周杨;牵头股室: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责任单位:确权登记股、不动产登记中心;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6.不动产登记“证缴分离“改革(省级清单)。将受让方(买方)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缴税环节与出让方(卖方)缴纳转让税费环节分离,实现受让方办理不动产权证与出让方税费“脱钩"。受让方只需提供发票、购房合同或者人民法院、仲栽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缴纳应缴税费后即可办理不动产权证。(责任领导:周杨;牵头股室:确权登记股;责任单位: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不动产登记中心;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复制推广。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股室)要将复制推广工作作为打造我县自然资源领域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主动对标先进,加强学习借鉴,细化改革措施,确保复制推广工作取得实效。

(二)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股室)要结合实际提出具体改革措施,确保改革举措落地见效。要做好向上衔接工作,主动承接落实好自然资源部、省厅和市局出台的改革配套政策,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股室)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指定专人负责,实行首问责任制,层层压实责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方案所确定任务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推进工作。牵头单位要切实履行好牵头责任,定期组织相关股室、二级单位开展座谈会商,破解难题;其他单位要积极主动履职尽责,在职责范围内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完成相关任务。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上下联动推进各项任务落实落细。

(二)加大考评督办落实力度。各牵头单位和各责任单位(股室)要认真研究复制推广清单,高度重视、狠抓落实、细化工作举措、积极探索创新,建立工作台帐,及时总结梳理、宣传推介优化营商环境典型经验做法。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将持续加强对各单位复制推广工作的跟踪督办,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协调解决复制推广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落实“月调度、季督办、年考核”工作机制和社会评价机制,每月定期通报、强化跟踪问责,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且无合理原因的,将严格按照文件规定交由局机关党总支办公室调查处理,并进行通报,对落实督查事项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将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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