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听证告知和处罚告知可以一并下达或者合并下达。
(1)较大数额罚款;
(2)没收违法用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4)限期拆除违法用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状;
(5)暂扣资质证书、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许可证件;
(6)责令停业整顿;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口头形式提出的,应当制作笔录。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结束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听证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自然资源听证规定》。
《自然资源听证规定》附件如下: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