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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抵押即交证”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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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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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9号)精神,进一步强化不动产抵押融资高效协同服务,提升我县企业和群众融资便利度和满意度,持续优化登记财产营商环境,特制定“抵押即交证”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在现行的抵押登记办理流程框架内,对流程进行优化,减少办事环节,企业和群众根据具体需求,可一并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首次登记;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无需注销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首次登记,即可申请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首次登记转为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工程完成后,无需偿还在建建筑物抵押款项,即可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为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工程完成后无需偿还在建建筑物抵押款项,即可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权首次登记。“抵押即交证” 旨在通过信息整合与共享,将不动产首次登记、抵押权首次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等多项登记业务联办,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

二、实施原则

(一)便捷高效。简化办事流程,减少企业办事环节,提高登记效率。

(二)降低成本。减少企业因抵押登记产生的额外成本,包括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

(三)风险控制。确保抵押登记过程合法合规,防范金融风险。

三、实施内容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即交证”。企业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若有抵押融资需求,可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和抵押权首次登记合并办理。提供一套资料,一次申请即可办理该项业务。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转为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抵押即交证”。工程建设期间,企业可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首次登记转为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在此过程中,企业无需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首次登记,降低企业成本,节省过桥资金。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抵押)转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的“抵押即交证”。工程建设完成后,企业可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权首次登记。企业也无需注销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多业务无缝联办,进一步节省“过桥”资金,降低企业成本。

四、实施步骤

(一)申请受理。企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合并办理抵押登记的申请,并提交一套完整的申请材料。

(二)资料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及金融机构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其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确认。

(三)登记发证。审核通过后,不动产登记中心完成抵押登记,并发放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后续监管。金融机构定期对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确保抵押登记的风险可控。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自然资源部门与金融机构要强化沟通协调,定期联合召开会议,分享工作进展,加强协作配合,确保服务模式顺利实施。

(二)完善制度建设。不动产登记机构为“抵押即交证”工作制定详细的操作指南,明确每一步骤的具体要求。同时,建立反馈机制,鼓励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提出改进建议,不断完善制度。

(三)强化推广宣传。分类细化编制业务培训资料,深入解读政策法规,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确保登记人员熟悉业务流程,掌握最新操作技巧。同时,在公众号、官网等渠道加大对“抵押即交证”业务的宣传力度。

(四)优化服务环境。通过优化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提高“抵押即交证”工作的效率。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及经办质量。

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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