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等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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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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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关于《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修改的通知精神和要求,简化采购交易流程,提高采购质量效率,减轻交易主体负担,现将取消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招标人应当在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同时,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报送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事项。

二、取消文件澄清或修改报送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事项。

三、取消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向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事项。

四、取消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就上述事项对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随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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