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开展联合打击招标投标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执法协作和案件移送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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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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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随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有关行业 监督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公安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建立依 法打击工程招投标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联动协作机制,强化源 头治理,维护公平、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结合本县实际,拟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协作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 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建立本协作机制。

二、 协作内容

进一步加强随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有关行政监

督部门与县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相互协作、密切配合、规范有序、高效联动的招投标领域监管 联动协作机制,依法打击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涉嫌扰乱招标投标违法犯罪及违纪案件的移送、调查处理和反馈工作程序。

1. 案件移送机制。 随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对涉嫌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或公职人 员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对移送的案件(线索)应及时审查、及时受理,对于受理后经初步调查不构成犯罪或不予立案的案件(线索),及时反馈并协助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

2. 重大案件会商机制。随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公安机关对于重大、复杂、社会影响 大的招投标案件,应及时进行专题、专案会商,共同负责大案 要案和疑难案件的查处、监督和指导,及时解决案件查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必要时可请纪检监察监察、检察、法院等部门共同参与会商。

3. 信息共享机制。随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应开展经常性的信息 交流和疑难问题研究,互相通报重大案情和信息。在做好保密 工作的前提下,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有关行政监 督部门应不定期向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提供有关公共资源 交易违法活动或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的 信息,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对移送案件(线索)的受案、调查及处理等有关情况。

三、 职责分工

1.随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投标 领域监管过程中发现投标企业涉嫌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涉嫌违 法犯罪或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行为(线 索)时,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制作情况说明,并向公安机关 或纪检监察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和相关证据,配合公安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做好相关调查工作。

2. 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接到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信息时,应及时办理接 收手续,及时依法查处、侦办、打击,必要时可以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应在案件结案后及时将涉嫌违法犯罪投标企业及个人基本信息、简要案情、调查处理结果等案件有关情况通报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开展调查的违法违规案件遇到困难,公安机关应当积极予以协助配合。

3.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查处招投标活动中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问题,将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涉及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四、 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应高度重视协作机制建设,定期研究协作机制建设和重点工作,指派专人负责,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保障协作工作有效开展。

2. 强化业务交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业务交流,可通过相互派员讲课等形式加强业务学习与培训,重点加强案件在调查取证、移送办理及有关法律适用知识等方面培训,提升违法案件的办理水平,确保依法行政。

3. 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媒 体积极宣传协作机制的建设和开展情况,对重大案件进行跟踪 报道,加强对招投标领域违法犯罪案件的曝光力度,营造联动协作执法的良好氛围。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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