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91794937/2023-1385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随县草店镇
发文字号
〔2023〕2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03-16
编辑
审核
随县
草店镇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整治河道范围内违法行为的通知

按照中央、省、市河湖长制相关要求,推进河湖生态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全镇范围内集中开展乱占、乱采、乱堆、乱建、水污染防治等河流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治范围

以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和水库保护管理范围为整治重点,全面开展专项行动。

二、禁止违法行为

(一)“乱占”问题

1.将违法建设的围堤清除至原状,取缔相关非法经营活动,拆除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恢复河流自然状态。

2.对于非法围垦的河道,限期拆除违法占用河道及其滩地建设的围堤、护岸、拦河坝等,铲平抬高的滩地,恢复河道原状。

3.对于河湖管理范围内违法挖筑的鱼塘、设置的拦河渔具、种植的阻洪林木和高秆农作物,限期清除,恢复河道行洪能力。

(二)“乱采”问题

对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且政府未批复同意的采砂,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不允许在水域岸线取土。

(三)“乱堆”问题

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垃圾点、固体废弃物,立即停止堆放,限期清除,恢复河湖原貌。

(四)“乱建”问题

1.经许可建设的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缆线、取水、排水等各类工程设施,没有履行审批手续的,要立即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对严重影响防洪的,要立即拆除。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要立即拆除。

(五)水污染防治问题

河道保护范围内禁止放牧,排放生活污水,倾倒畜禽粪便和垃圾。

三、接受社会监督

针对以上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2023年3月17日——3月26日。对于拒不接受整改的行为,镇政府将把问题线索移交县水行政执法大队并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和取缔。草店镇河湖长制办公室设立举报受理电话:0722—4662228,接受群众举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附件: 本通知适用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三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七、《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

草店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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