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91794937/2024-3569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随县淮河镇
发文字号
淮政办发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06-20
编辑
审核
张小茜
淮河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河镇综合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镇直各部门:

为全面做好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根据上级要求,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制定了《淮河镇综合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河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0日

1.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防控各类重大安全风险,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镇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随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随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淮河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全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指导全镇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工作,适用全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对工作。

1.2 工作要点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红线意识,坚持底线思维,始终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影响,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坚持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机制,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准备,增强全民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意识。加强源头管控,做到关口前移,衔接防与救的责任链条,最大限度预防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直属单位和各职能部门在应对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安全领域的综合协调、快速反应、应急处置作用。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从行业(领域)源头防控、上下联动,形成齐抓共管、协同配合的应急管理格局。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措施果断的应急处置机制。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事发地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全面组织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发挥主体作用、承担主体责任。

坚持快速反应、科学应对。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分层级、分专业、分先后,系统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应对环节紧密衔接,充分发挥各村(居)委会应急力量先期处置作用。建立健全以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为主力、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社会力量为补充的应急力量体系。坚持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及时、准确、客观发布权威信息,有序宣传、报道突发事件防控和处置工作,及时引导社会舆论。

1.3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3.1 突发事件的分类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主要分为四类。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堤防溃口、水库溃坝、山洪暴发、城镇内涝、极度干旱等水旱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台风、暴雨(雪)、低温冰冻、雷电、高温、冰雹、大雾(霾)、大风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公路、水运、铁路等交通运输事故,江(河)溢油事故,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行业、工矿商贸等企业、公共场所及建设工程等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水、电、油、气和通信网络、特种设备等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火灾,核与辐射事故,生物、化学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水电油气供应异常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以及其他影响市场和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3.2突发事件的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事发地应急处置综合能力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暂时没有国家标准的,可按照省级、市级、县级标准执行。各部门(单位)应在对应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应急响应遵循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村(居)委会应根据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应急处置能力、预期影响后果进行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要活动期间段,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对于极端天气引发的灾害应提前响应,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视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一般突发事件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主要牵头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响应支持。涉及跨镇级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部门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应对,或指定有关行政区域牵头应对。

镇级层面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和启动条件在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对于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突发事件,根据应对需要,可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启动县级层面应急响应。

1.5 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村(居)委会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工作手册和应急处置行动方案。

1.5.1应急预案

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联合应急预案等,其中专项应急预案分为应急处置类和应急保障类。

(1)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镇人民政府制定。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人民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4)联合应急预案。在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统筹协调下,相邻、相近的各村(居)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为共同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而联合制定的应急预案。

各村(居)委会应急预案,主要针对本各村(居)委会面临的风险,制定应对措施、明确职责任务、规范应急处置流程、加强信息报送等工作,由各村(居)委会负责制定。

1.5.2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主要包括应急工作手册和应急处置行动方案等。

应急工作手册是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涉及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结合职责任务和工作实际编制相应的应急工作手册,细化工作内容和流程,明确职责任务。基层组织和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单独编制应急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应急预案合并编制。

应急处置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应急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现场行动和具体任务,结合实际而制定的工作方案。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应针对不同类型突发事件明确任务目标、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对策措施、应急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镇人民政府是全镇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在镇党委的领导下,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镇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镇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镇党委书记和党委副书记、镇长担任,副组长由党政联席会成员担任,成员由镇直各部门负责人和各村(居)委会书记、主任担任。

2.2 职责范围

2.2.1 领导小组指挥机构

对救援工作实行领导统一指挥,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工作,力争安全高效快速反应,将损失降到最低。根据舆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的突发事件,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理措施;审批救援工作的各项方案计划,核准救援指挥中的设备、物资、人员优化调配。

2.2.2 应急管理站

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森林防灭火、防汛抗旱、安全生产等突发事件的相应准备工作。根据突发事件等级,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紧急调配各类应急救援物资、设备、人员、避险场所;救援结束物资归库、补充、维护管理,做好应急突发事件后的相关工作。

2.2.3 农办

负责农业灾害信息的收集和上报工作,参与农业灾害的灾情评估工作,帮助和指导灾区恢复农业生产;负责全镇农业受灾情况的收集、汇总和上报,灾后总结。

2.2.4 水利水产服务中心

负责对全镇各类水利工程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特别是对存在病险水利工程作重点检查,消除一切隐患,确保安全度汛;日常负责对水情、雨情、汛情的监督、收集和上报,对重大汛情预警进行会商,为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提供决策依据;负责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保管和调配;汛后负责对水毁工程提供技术服务。

2.2.5民政办

负责全镇应急救援工作的综合协调,制定和组织实施灾民生活救助预案,收集和上报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情况;监督检查应急救济措施落实情况,负责制定应急救灾分配方案,以及应急救灾物资的使用和管理。

2.2.6 人武部

负责组织应急抢险演练;视灾情发展情况,根据救灾需要,组织指挥受灾各村(居)委会的预备民兵参加抢险救灾,组织协调民兵参加灾后重建工作。

2.2.7财政所

负责全镇救灾应急资金下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应急资金及时到位、规范使用。

2.2.8派出所

负责应急救援维稳治安管理,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保卫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2.9 自然资源所

负责对全镇地质灾害点进行安全隐患排查,负责地质灾害点的监测、巡查、值守和应急处理。

2.2.10 中心学校

负责向学生宣传防灾、自救知识;负责帮助恢复正常教学活动以及受灾学校恢复重建工作。

2.2.11卫生院

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助等。

2.2.12交管站

负责恢复因灾损坏的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灾时道路交通枢纽畅通,车辆调运合理规范。

2.2.13供电所

负责恢复、抢修电力基础设施,保障电力供应。

2.2.14电信分局

负责抢修通信设施设备,保障应急指挥通讯畅通。

2.2.15林业管理站

负责对全镇各类林地草场火灾隐患进行安全排查,特别是对存在火灾隐患区域作重点检查,消除一切隐患,确保林地草场安全;负责对林地草场火灾隐患的督查、收集和上报,对重大火灾预警进行会商,为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提供决策依据;负责森林防火物资的储备、保管和调配;灾后负责对火毁修复工程提供技术服务;提供应急救援所需木料等物资。

2.2.16 各村(居)委员会

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根据辖区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抢险救援队伍。

2.3 工作机制

在镇党委、政府统筹指导协调下,履行安全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职责。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村(居)委会先期开展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按照突发事件类别和应急响应级别,一般突发事件由镇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应对,报请镇级应急指挥机构指导协调;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报请县级和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应对。

2.4 村(居)委会应急机构

各村(居)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各村(居)委会书记、主任为主要责任人。各村(居)委会要明确突发事件处置的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切实结合本辖区实际建立和完善本级预案体系,建立健全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和管理体制;依法建设相关预测预警系统,从源头上强化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特别是对矿山、危化、民爆、人员密集场所和道路交通等高危行业的监管以及对危险源、灾害灾难隐患点的密切监管。各村(居)委会应建立不少于15人的综合应急处置队伍,强化应急队伍能力建设,做好应急处突准备工作,在发生突发事件时,严格执行镇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指令。

2.5 现场应急指挥部

突发事件发生后,镇人民政府应根据相关预案要求,结合实际需要,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统一调度民兵组织、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力量、社会组织和物资资源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指挥长由镇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镇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事发地的相关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事件监测、抢险救援、区域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群众生活、物资保障、生产恢复、专家咨询等工作组,各工作组职责应在对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必要时,现场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

2.6 咨询机构

镇级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建立专家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指挥决策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机制,强化上下联动、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运行机制,规范常态应急管理与非常态应急处置的转化机制。

3.1 风险防控

(1)镇人民政府应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健全台账,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和动态管理机制,责令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健全突发事件风险研判制度,强化风险应对意识和应急准备,降低突发事件给公众和社会带来的危害。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各类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形成研判分析报告报镇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2)镇人民政府要统筹建立完善各村(居)委会、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治本措施;必要时,应立即向镇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3)各村(居)委会应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制度,定期检查本辖区内各项安全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研判风险、消除隐患,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和扩大。

(4)镇人民政府应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在城乡规划中应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 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

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各村(居)委会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共建共享机制。各类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与突发事件相关的各类基础信息数据库。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各村(居)委会根据城镇和农村各自风险特点,建立完善以城镇为核心,覆盖周边农村地区的监测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以及设备设施,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并集成监测信息。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重大风险辨识、监控和防范,加强跨镇区、跨部门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3.2.2预警

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各村(居)委会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规范预警信息发布机构、程序、内容及范围,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各种方式和渠道,实现预警信息发布全覆盖。按照相关权限,平时由政府及其授权部门(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应急状态下,由政府及其指挥机构负责发布。

(1)分级预警。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其紧急程度、发展势态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予以标识,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并在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予以明确。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应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性、危害影响范围以及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确定预警级别。

(2)发布预警信息。通过监测信息或数据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由镇直相关部门或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指挥机构报告,涉及跨行政区域的预警信息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指挥机构发布。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情况紧急或确有必要时,可先发布再报告或边发布边报告。预警信息应通过应急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等多媒体和利用警报器、宣传车、大屏幕、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养(敬)老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切实解决预警信息发布“入户到人难”的问题。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3)预警内容。包括预警类别、级别、区域或场所、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影响估计及应采取的措施、发布单位等。预警发布后,预警内容需变更或解除的,发布机关应当及时变更或解除。

(4)三级或四级预警应对措施。发布三级或四级预警后,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预警行动:

①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收集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及时综合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②及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立即进入24小时值班备勤状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对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强度和级别进行预测,加强部门(单位)之间信息互通;

③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④及时向社会宣传避免或减轻突发事件危害的常识建议、劝告及采取的相关措施,并公布咨询电话;

⑤根据需要做好其他相关的应急准备工作。

(5)一级或二级预警应对措施。发布一级或二级预警后,镇人民政府除采取三级、四级预警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责令应急指挥机构及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必要时,前置应急救援力量;

②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③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④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⑤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做到应转尽转。

⑥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6)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单位要及时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有关单位可视情况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信息报告

(1)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应遵照“先核后报、应报尽报、逐级上报”的原则,事发地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涉及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要时期,以及紧急情况下,可先报后核或者边报告边核实。事发单位和有关管理人员有责任及时将突发事件信息向当地或上级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村(居)委会和相关部门。紧急情况下,事发地村(居)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可越级向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2)发生或发现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后,灾害信息员、气象信息员、各村(居)委会网格员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有关主管部门应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镇人民政府负责向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一般以上级别的突发事件信息及社会影响较大的敏感事件信息。当“110”“119”“120”“122”等常用报警电话接报突发事件信息时,接警单位或部门不得拒绝和推诿,属于其他部门主管范围的突发事件信息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各有关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共享联动机制。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3)各村(居)委会、各部门要全面掌握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报送镇人民政府及镇级相关部门,同时,根据事态进展,应及时续报和终报;一般突发事件信息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涉及港澳、台、侨或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4)各村(居)委会、各部门要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赋予其风险隐患巡查、第一时间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参与先期处置和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积极引导培育基层志愿者组织,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发挥其信息报告和参与处置的作用。

(5)镇村两级、各突发事件处置应对牵头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和相互通报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应急预案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3.3.2 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受伤人员,并加强个人防护;向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居)委会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镇政府应快速反应、科学处置,防止事态扩大,严禁擅自发布不实信息,防止不法分子操纵舆论进行炒作,导致小事情演变成大事件。同时调派应急队伍,引导志愿者组织或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3.3.3启动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后,视事件危害程度,事发地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层级应急响应,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指导协调和响应支持。当突发事件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启动响应组织应对。镇级层面启动应急响应时,事发地村(居)委会及相关部门应联动启动本层级应急响应,原则上不应低于镇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镇级层面响应分级、启动条件及响应行动如下:

①一级响应

当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由镇党委、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响应。一级响应启动后,在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或工作组指导协调下,由镇党委、镇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组织指挥,必要时设立前方指挥部,指挥长由镇党委、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②二级响应

当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由镇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启动二级响应。二级响应启动后,镇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志赴现场,组织指挥或协调事发地处置。

③三级响应

发生一般且敏感突发事件,由镇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启动三级响应。三级响应启动后,镇分管领导或指定负责同志赴现场,组织指挥或指导协调事发地处置。

④四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镇政府主要牵头部门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四级响应启动后,牵头部门联合相关部门派出工作组赴现场,协助事发地处置。

3.3.4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并指导各村(居)委会及相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镇级及以下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分级应对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组织指挥。超出事发地处置能力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事发地的请求或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逐级提升。

(2)现场指挥。现场指挥机构要科学设置应急工作区域,开设统一的工作场所、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要统筹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救援行动,按现场协调机制开展有序救援。参与现场处置的各应急救援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告、受领任务,接受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当上级工作组在现场时,现场指挥机构要主动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当上级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后,下级指挥机构应移交指挥权,并按照上级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救援有关工作。

(3)协同联动。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民兵组织、各类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应急力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

3.3.5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组织测绘和勘察队伍,利用无人机、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救助受灾人员等工作;

③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心理援助等突发事件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开展风险区域划定、流行病学调查与溯源、排查管控风险人群、救治患者、对易感人群实施应急接种和预防性服药、应急监测预警和宣传教育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④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城,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对参与应急救援的专业应急力量和社会应急力量要开设“绿色通道”,确保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废弃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交通线路,终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⑧视情况启用镇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经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保障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和临时住所,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⑪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⑫依法惩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⑬依法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⑭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回应公众关切,提高时效性,增强透明度,掌握舆论导控主动权;

⑮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部署,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及时向公众公布事件真相,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正确舆论;依法严惩散布有害信息的违法行为人;

⑧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交通运输、医学救援、能源供应、通信保障、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群众生活、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按照有关保障预案,迅速开展应急保障工作,为应急处置提供有力支撑。

(3)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障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单位提供相应的服务;要求交通运输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

3.3.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是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订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的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确保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镇人民政府或指挥机构应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不得超过5小时,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由镇人民政府或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由上级指挥机构按程序发布。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

(3)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的管理,及时分析舆情,澄清谣言,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4)未经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失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3.7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镇人民政府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治理、社会秩序恢复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4.2 恢复与重建

健全灾后恢复与重建机制,落实资金、税费、土地、社会保障等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公益加大精准帮扶力度,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推动灾后重建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强化地方重建主体责任,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村(居)委会和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尽快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水利、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3.4.3 调查评估

(1)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及其应对工作进行评估,制定改进措施并报镇人民政府。

(2)较大突发事件由县级有关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报告。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应急保障

各村(居)委会和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做好安全保卫、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等工作,确保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快捷高效,及时保障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

4.1 人力资源

(1)充分发挥综合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队伍、民兵组织在处置突发事件的主力军、骨干力量和突击队的作用。充分发挥共青团以及志愿者服务组织作用,鼓励各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应急力量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各村(居)委会和镇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辖区、本部门(领域)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和应急救援队伍信息数据库,充分发挥各部门、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分专业、分类型、分地域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支撑队伍。

(3)各村(居)委会和各单位应整合辖区内各类应急资源,依托民兵、应急人员、护林人员、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网格员、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及成年志愿者等,组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发挥就近优势,开展信息报送、先期处置、自救互救、转移安置、秩序维护、物资发放等工作。

(4)本镇以外救援力量来本辖区开展紧急救援行动由现场指挥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并提供必要的交通、向导、物资等便利条件。

4.2 财力保障

(1)镇人民政府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

(3)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镇人民政府审批。应急保障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各级监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4)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在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等高危行业领域推行责任保险制度,推动实施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4.3 物资装备保障

(1)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相关类别物资和装备储备,建立涵盖各类突发事件的多渠道、多层级应急物资装备储备保障制度,制定应急物资储备保障指导目录及标准,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健全全镇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系统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简化紧急情况下的重要应急物资装备政府采购流程,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2)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卫生防疫物资、救灾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单位签订协议,保障应急物资装备供给,并适时调整储备品类、规模、结构。

(3)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健全多元化应急物资装备储备模式,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装备储备保障制度,实行实物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社会单元储备相结合的储备模式。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捐赠协调机制,加强捐赠款物全流程管理。

4.4 基本生活保障

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结合镇区、农村人口密度,指定和建设一批符合规定要求的公共设施,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村(居)委会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基本医疗服务等。保障老年人、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中的生活权益。

4.5 医疗卫生保障

镇卫生院负责组建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医疗器械等卫生应急物资。必要时组织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 交通运榆保障

(1)交管站、派出所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实行救援车辆免费通行制度,确保运输安全和畅通。

(2)根据应急处置需要,镇人民政府设立的现场指挥机构可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4.7 治安维护

镇派出所应当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4.8 通信与信息保障

(1)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指导、协调全镇突发事件应急通信和广播等信息保障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保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相配套的应急通信、广播系统,确保应急信息联络和通信、广播渠道畅通。

(2)建立健全全镇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指挥系统。镇应急管理站及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化建设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安全风险“一张图”、全镇综合应急指挥办公室,构建互联互通的全镇统一应急信息互通机制,并与县级相关应急平台及指挥系统对接,具备突发事件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3)加强应急通信指挥能力建设,开展轻型、便携的集成化应急通信装备投用,提升移动应急指挥通信保障能力。

4.9 气象水文地质服务

镇水利水产服务中心要及时提供辖区内湖泊、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镇自然资源所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及时提供地质灾害信息预测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地质资料和信息服务。

4.10公共设施

电力、供水、排水、燃气、交通、网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和基础设施运营单位要提高安全防护、应急抢修和交通运输保障能力,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用油、用气、用煤、用水、用网的基本需求;加强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监督管理。

4.11 人员防护

强化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维护,完善其规模和功能。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疏散。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严格按程序开展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5.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1)镇人民政府应针对本镇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镇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及重要设施、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2)编制应急预案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紧密结合实际,在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案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鼓励探索以情景构建的方式编制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场景进行模拟演练,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有效性。

(3)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村(居)委会和各单位在编制应急预案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1)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及各村(居)委会应急预案的组织指挥体系、响应机制、任务措施和资源保障等与上级预案和本级人民政府总体预案相衔接,各相关预案之间任务措施、资源保障等相互衔接。

(2)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修改完善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经镇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审议,以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抄送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3)重要设施、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管部门、牵头部门制订,应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经负责该项重要设施、重大活动管理、组织等工作的领导小组(指挥机构)相关会议审议,以领导小组(指挥机构)名义印发,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4)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应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5)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订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备案。

5.3 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可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进行。镇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应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多领域、多部门配合的应急预案应适时开展综合演练。根据灾害特点,在自然灾害易发地区选择重点区域,每年至少组织1次灾害区域内单位和群众参加的应急演练;并按规定经常性开展防汛、地震、消防、森林防火、安全生产等应急演练。

(3)各村(居)委会、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大型群众性活动和大型宗教活动举办之前,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至少组织开展1次综合性实战应急演练。学校、幼儿园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1次应急演练。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5.5 培训

(1)各村(居)委会、各部门应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推动安全防范、应急避险及应急救护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公众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积极引导志愿者服务组织及志愿者参与应急知识宣传。加强突发事件引发的心理问题干预和援助。

(2)镇教育部门对全镇学校、幼儿园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各类学校、幼儿园应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自救互救技能培训。

(3)各村(居)委会、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将提升应急管理综合能力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区特点每年度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及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业单位应每年度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6.附则

(1)本预案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2)各村(居)委会、各部门要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3)本预案中“以上”含本数(级),“以下”不含本数(级)。

(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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