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山镇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秋季秸秆禁烧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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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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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居民朋友:

为保障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现就2022年秋季秸秆禁烧工作公告如下:

一、禁烧区域:全镇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集中监管时段:2022年9月15日-2023年6月30日。

三、依法查处焚烧秸秆行为:

(一)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由公安、环保、城建等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罚款500-2000元。对拒绝、阻碍秸秆禁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二)对造成火灾、重大污染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村(居)委会、单位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详细方案,层层落实责任。要集中力量开展拉网式检查,特别要加大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的巡查力度,及时制止焚烧行为。

五、各村(居)委会要做好秸秆禁烧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和守法意识,增强秸秆禁烧的自觉性。

六、洪山镇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开展现场督查,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当,发生秸秆焚烧现象的村(居)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七、群众发现焚烧秸秆现象可进行举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予举报者奖励。举报电话:0722-4812734。

洪山镇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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